烟草专卖局合法性审查制度内容摘要:

晰; (五) 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六) 材料是否齐全; (七) 定性是否准确; (八)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九) 行政处罚是否适当; (十) 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第七条 市局法规 科及各县级局专职法规员 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 程序 合法性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 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处罚的 步骤 、方式、 方法 、顺序、实效等程序规则, 必须是依法 明确规定; (二) 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规则进行; (三) 法定的程序规则必须得到严格遵循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法律明确规定的程序规则。 第八条 市局专卖监督管理科负责审理的行政处罚案件的预审机构为市局法规科,预审人员为法规科的法规员 ;因各县级局未设立独立的法制机构,各县级局专卖监督管理股负责审理的行政处罚案件的预审工作由综合办专职法规员负责。 法制员应定期向 市局 法规科汇报预审工作情况, 法规科对县级局法制员的预审工作进行指导 、 监督。 第九条 案件预审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 (一) 行政处罚案件 调查取证完毕 后, 专卖 监督管理 部门 提请 法规员 对涉嫌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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