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工程验收规范内容摘要:

安装 第 条 工作接地线应采用铜芯绝缘导线或电缆,不得利用镀锌扁铁或金属软管。 第 条 由消防控制室引至接地体的工作接地线,在通过墙壁时,应穿入钢管或其它坚固的保护管。 第 条 工作接 地线与保护接地线,必须分开,保护接地导体不得利用金属软管。 第 条 接地装置施工完毕后,应及时作隐蔽工程验收。 验收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测量接地电阻,并作记录; 二、查验应提交的技术文件; 三、审查施工质量。 第三章 系统的调试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 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调试,应在建筑内部装修和系统施工结束后进行。 第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调试前应具备本规范第 必需的其它文件。 第 调试负责人必须由有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所有参加调试人员应职责明确,并应按照调试程序工作。 第二节 调试前的准备 第 条 调试前应按设计要求查验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备品备件等。 第 条 应按本规范第二章的要求检查系统的施工质量。 对属于施工中出现的问题,应会同有关单位协商解决,并有文字记录。 第 条 应按本规范第二章要求检查系统线路,对于错线、开路、虚焊和短路等应进行处理。 第三节 调 试 第 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调试,应先分别对探测器、区域报警控制器,集中报警控制器、火灾警报装置和消防控制设备等逐个进行单机通电检查,正常后方可进行系统调试。 第 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通电后,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的有关要求对报警控制器进行下列功能检查: 一、火灾报警自检功能; 二、消音、复位功能; 三、故障报警功能; 四、火灾优先功能; 五、报警记忆功能; 六、电源自动转换和备用电源的自动充电功能; 七、备有电源的欠压和过压报警功能。 第 条 检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主电源和备用电源,其容量应分别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在备用电源连接充放电 3 次后,主电源和备用电源应能自动转换。 第 条 应采用专用的检查仪器对探测器逐个进行试验,其动作应准确无误。 第 条 应分别用主电源和备用电源供电,检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各项控制功能和联动功能。 第 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在连续运行 120h 无故障后,按本规范附录一填写调试报告。 第四章 系统的验收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 条 火灾自 动报警系统竣工验收,应在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监督下,由建设主管单位主持、设计、施工、调试等单位参加,共同进行。 第 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验收应包括下列装置: 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装置(包括各种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区域报警控制器和集中报 警控制器等); 二、灭火系统控制装置(包括室内消火栓、自动喷水、卤代烷、二氧化碳、干粉、泡沫等固定 灭火系统的控制装置); 三、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控制装置; 四、通风空调、防烟排烟及电动防火阀等消防控制装置; 五、火灾事故广播、消防通讯、消防 电源、消防电梯和消防控制室的控制装置; 六、火灾事故照明及疏散指示控制装置。 第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向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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