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锦鸿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基本制度内容摘要:

旷职。 第十三条 员工有下列事情的一者,视为旷职论,旷职一律扣薪三天以示惩戒, 凡一个月内旷职累计达三天者,予以解职处分: 1.未经准假而擅离职守或缺席者; 2.无故迟到或早退 1 小时以上者; 3.凡未事先请假,而逾期未补办请假手续者; 4.凡事先请假未觅妥职务代理人者; 5.停薪留职,未办妥手续者。 第十四条 员工有下列事情之一者,须 办理停薪留职: 1.请病假一次在十天以上者; 2.请事假一次在十天以上者; 3.因案被法院拘留十天以上者,但经判决不起诉或无罪确定者; 4.因特殊事由需停薪留职者。 第十五条 停薪留职者,请办妥停薪留职手续方为生效,否则视旷职论。 第十六条 员工停薪留职期间,除停发薪资外并停止享有公司一切的福利。 第十 七条 停薪留职最长以三个月为限,其原因消除后,应于三天内自请复职, 否则视同自动离职。 停薪留职人员,概不保留底缺,如原服务部门无缺额或业务上已无需要时可以不批准其复职。 第六章 离职制度 第一条 员工擅自离职者,应以下列规定办理: 经理及会计人员于三十天前,一般职员于十五天前,书面形式呈请核准; 离职须填写离职申请表、工作交接表、客户资源信息交接表与物品交接表; 未依规定办妥离职手续而离职者,除不发给当月薪资及奖金外,公司若因而 蒙受损失时,将视情节予以追诉。 第二条 员工有下列事情之一者,公司可不经预告,直接解雇并送有关部门处理: 利用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证据确凿者; 向外泄露公司机密,造成公司重大损失 者; 偷窃或侵占公司财务或营私舞弊或挪用公款者; 对公司人员实行暴行胁迫或重大侮辱行为; 故意损毁公司物品或机器设备者; 携带危险禁品或防碍公共安全的物品进公司或酿成以外灾害者; 有煽动员工怠工或罢工的具体事实者。 第三条 员工有下列事情之一者,公司可以不经预告,直接解雇: 工作态度恶劣,严重影响公司工作环境者; 在公司不自尊自重、使公司员工理念偏激,扰乱正常工作秩序者; 连续旷职三天或一个月内旷职达三次者; 与厂商勾结或收受厂商财务,证据确凿者; 未经许可,兼任其它职务或兼营与本公司相近的业务者; 有其它重大过失或不检行为导致较严重后果者。 浙江锦鸿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规章制度 第七章 移交制度 第一条 凡本公司任职的人员如遇人事变动、离职、调职等,均应办理移交手续。 手续办妥后方可离开原职,未完成移交手续而离开者,公司将扣发所有薪资,直至办妥移交手续后补发(移交手续不得超过一个月),若因移交不清或未办理移交手续,而使公司受损时,公司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条 员工移交事项如下: 1.个人保管或使用的公司物品; 2.本公司或部门有关的印章; 3.本部门及个人保管的客户资源信息; 4.未办完或未结案的重要业务资料; 5.本部门保管的其它所有资料,包括电子资料。 第八章 奖惩制度 第一条 员工的奖励分下列四种: 1.嘉奖 —— 每次加发 100 元奖金; 2.小功 —— 每次加发 300 元奖金; 3.大功 —— 每次加发 500 元奖金; 4.特别贡献奖 —— 奖金上不封顶,也有可能是带薪旅游或实物奖品,由公司董事会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二条 员工有下列表现之一者,予以嘉奖: 1.对公司有特殊良好表现者; 2.品行端正,工 作努力,能适时完成重大或特殊交办任务者; 3.热心服务,有具体事实并经主管经理提报批准者。 第三条 员工有下列表现之一者,予以小功: 1.对公司业务、企划或管理制度建议改进,经采纳施行有一定成效者; 2.全年全勤,无迟到、早退及请假者; 3.检举违规、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而使公司及时防范者。 第四条 员工有下列表现之一者,予以大功: 1.遇灾后,为公司抢救有功者; 2.替公司开源节支,节省重大支出,有具体事实并经过经理提报批准者; 3.揭发重大不轨活动,经查属实者。 第五条 员工有下列表现 之一者,予以特别贡献奖: 1.一年内记大功三次者; 2.对公司业务、企划或管理制度建议改进,经采纳施行有巨大成效者; 3.工作每满五年,考绩优良,未曾旷职或受记过以上处分者; 4.对公司有特殊贡献,堪为全公司员工表率者。 第六条 员工的惩罚分下列四种,所缴罚金均纳入慈善基金帐户: 1.惩戒:每次扣发 50 元罚金; 2.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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