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报告备案暂行规定试行内容摘要:

施维护保养职责,确保管理区域内的建筑消防设施正常运行。 第八条 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明确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归口管理部门、管理人员及其工作职责,制定落实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等制度。 (二)自身具备维护保养能力的,应明确维护保养职能部门和人员。 自身不具备维护保养能力的,应与有资质的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技术服务机构签订《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三)将建筑消防设施的操作内容纳入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及时纠正操作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四)按照《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的要求,每月定期组织对消防设施进行巡视检查、测试检查、检验检查,并建立建筑消防设施档案,确保建筑消防设施正常运行。 (五)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单位,应当配备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熟练掌握管理及应急程序的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落实消防控制室 24 小时两人值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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