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社区矫正制度汇编内容摘要:

第四十条 司法所应当根据社区服刑人员在矫正期间的考核奖惩、心理测验等情况,对其矫正效果进行综合评估。 评估结果填入《社区矫正期满审批表》。 第四十一条 司法所应当对社区服刑人员解矫后的情况进行考察,评估社区矫正教育工作的质量和效果,总结推广社区矫正教育工作经验,不断提 高社区矫正教育工作质量。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司法所应当建立工作台帐,对社区矫正教育工作予以记载备查。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江西省社区服刑人员分类管理分阶段 教育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管教育,进一步提高教育矫正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江西省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范围是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裁定假释 、被暂予监外执行和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社区服刑人员。 第三条 实施分类管理、分阶段教育应当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贯彻依法规范、积极稳妥、协调配合、质量为本的社区矫正方针,坚持区别对待,因人施教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 分类管理 第四条 分类管理是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犯罪原因、犯罪类型、危险程度、悔罪表现、家庭及社会关系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风险评估,分别采取宽管、普管和严管三个级别管理。 第五条 乡镇(街道)司法所负责本辖区社区服刑人员的分类管理考评申报工 作。 县(市、区)社区矫正工作机构负责分类管理的审核、批准和指导工作。 县(市、区)司法局每季度将社区服刑人员分类管理情况上报设区市司法局备案;设区市司法局每半年将社区服刑人员分类管理情况上报省司法厅备案。 第六条 社区服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严管: 入矫教育不满三个月的; 风险评估被评定为高风险等级的; 2 次以上不按规定报告本人活动情况的; 1 次以上不执行请销假制度的; 日常行为考核季度得分低于 60 分的; 消极对待、借故 不接受社区矫正机构监管教育的; 有轻微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 适用宽管、普管的社区服刑人员有上述 27 项行为之一的,降为严管。 第七条 对适用严管的社区服刑人员,采取以下管理措施: 每周口头汇报 1 次; 每月到司法所报到 1 次,并上交书面汇报 1 份; 每月参加司法所组织的学习、教育活动 1 次; 有劳动能力的,每月集中公益劳动时间不少于 12 小时。 第八条 社区服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普管: 严管 6 个月以上 ,期间日常行为季度考核平均得分在80 分以上的; 宽管期间日常行为季度考核得分在 80 分以下的; 风险评估被评定为中度风险的; 适用宽管的社区服刑人员,一次不遵守本规定第十一条 3 项之规定的,降为普管。 第九条 对适用普管的社区服刑人员,采取以下管理措施: 每半月口头汇报 1 次; 每 1个半月到司法所报到 1次,并上交书面汇报 1份; 每 1 个半月参加司法所组织学习、教育活动 1 次; 有劳动能力的,每月公益劳动时间不少于 8 小时; 第十条 社区服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宽管: 普管 6个月以上,期间日常行为季度考核平均得分 80分以上的; 连续 3 次获得表扬的;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风险评估被评定为低度风险等级的。 第十一条 对适用宽管的社区服刑人员,采取以下管理措施: 每月口头汇报 1 次; 每季度到司法所报到 1 次,并上交书面汇报 1 份; 每季度参加司法所组织的学习、教育活动 1 次; 有劳动能力的,每月公益劳动时间不少于 4 小时。 符合条件的,经批准,可以外出经商务工。 第十二条 对社区服刑人员评定分类管理三个月为一个 考核期。 对社区服刑人员评定分类管理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征求社区居民、社区矫正工作者、社会志愿者的意见; 乡镇(街道)司法所提出社区服刑人员分类管理的评定意见,乡镇(街道)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县(市、区)司法局审批; 对社区服刑人员宣布分类管理等级和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三章 分阶段 教育 第十三条 分阶段教育是根据社区服刑人员在接受矫正教育过程中的心理、行为特点和需求变化的规律,结合教育矫正阶段性目标设定,将教育矫正的全过程分为入矫教育、常规教育和解矫教育三个阶段。 第十四条 社区服刑人员从接受社区矫正时开始的三个月时间为入矫教育。 入矫教育结束至矫正期限届满的一个月是常规教育时间。 矫正期限届满的最后一个月为解矫教育。 (一)入矫教育 工作目标: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认罪服法,熟悉社区矫正的监管教育规定,自觉服从监管教育。 教育内容: ( 1)社区矫正的概念、目的、意义; ( 2)社区矫正制度和相关政策; ( 3)社区服刑人员的权利、义务; ( 4)形势政策、法律法规和认罪服法教育。 教育方式:集体教育、个别教育、参加公益劳动;发放学习资料、撰写思想汇报,电话交流,家庭走访等多种教育方法。 (二)常规教育 工作目标:矫正社区服刑人员的不良心理和行为恶习,培养健康人格,增强守法意识,提高道德修养、文化水平和劳动技能。 教育内容:形势政策教育、爱国主义教育、法制教育、警示教育、心 理健康教育、文化教育、职业技能培训教育。 教育方式:综合运用个别谈话、个案矫正、集体教育、心理咨询、公益劳动、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推荐过渡性安置就业和帮贫解困等多种形式,增强教育矫正的效果。 (三)解矫教育 工作目标:巩固社区矫正教育成果,增强社区服刑人员的自律意识和守法观念,为顺利回归社会进一步打牢基础。 教育内容:指导社区服刑人员对改造过程进行全面回顾和总结,肯定成绩,找出不足,为解除矫正做好思想和心理准备。 教育方式: ( 1)个别谈话 ,指导其对矫正过程进行全面总结; ( 2)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综合考核,评估矫正效果; ( 3)帮助社区服刑人员制定回归社会的生活、就业计划; ( 4)走访社区服刑人员所在的社区和家庭,了解改造情况,使其在解除矫正后能够得到继续帮助和教育。 第十五条 矫正期限不足六个月的社区服刑人员,可根据具体情况灵活掌握各阶段的教育时间。 第四章 奖 惩 第十六条 乡镇(街道)司法所应当在分类管理的基础上,根据《江西省社区服刑人员考核奖惩办法(试行)》和《江西省社区服刑人员计分考 核规定(试行)》,具体实施对社区服刑人员日常行为的考核。 第十七条 对社区服刑人员风险评估和日常行为考核结果,应作为分类管理、分阶段教育的主要依据。 第十八条 社区服刑人员表现突出,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可提前晋升较宽类管理,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和司法奖励;社区服刑人员日常行为表现较差,经教育仍无改进的,应降至较严类管理,并给予相应的行政惩处。 社区服刑人员提前晋升、减低管理类别的,按本办法第 十二条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对有轻微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经教育仍不悔改的社区 服刑人员,应依据有关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符合司法奖惩条件的,呈报司法奖惩。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江西省社区服刑人员计分考核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依法、规范、有序地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提高教育矫正质量,调动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矫正的积极性, 维护社区矫正工作正常的监督、管理秩序,根据《江西省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和 《江西 省社区服刑人员考核奖惩办法(试行)》。
阅读剩余 0%
本站所有文章资讯、展示的图片素材等内容均为注册用户上传(部分报媒/平媒内容转载自网络合作媒体),仅供学习参考。 用户通过本站上传、发布的任何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用户或原始著作权人所有。如有侵犯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反馈本站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