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兴县纪委监察局行政效能监察室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汇编内容摘要:
,优化发展环境,建立勤政、廉洁、务实、高效的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依法行政的决定》 (国发〔 2020〕 17 号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 适用于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 (以下简称行政机关 )及其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前款所称工作人员,包括在编人员和聘用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问责,是指因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行为,影响行政管理秩序和行政效能,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依照本办法追究责任的活动。 前款所称不履行法定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 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权限和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第四条 本市各级政府及各部门行政首长应当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府依法赋予的各项职责,依法行政,认真完成上级政府交办的各项工作,自觉接受监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五条 各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完善和严格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岗位 20 责任制、执法责任制、政务公开制、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绩效考核制、过错责任追究制以及层级监督制度等各项行政管理制度,行政管理应当做到公开、公平、便民、高效、诚信。 第六条 行政问责坚持与行政首长负责制相结合,实事求是、公正公平、权责统一、教育与惩戒相结合,问责结果与奖惩任免相结合的原则。 不得用行政问责代替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 第二章 行政问责的范围 第七条 行政机关在行政决策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行政首长和有关责任人问责: (一 )涉及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大决策事项,不按规定程序和议事规则决策的; (二 )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未按规定进行专家咨询论证或可行性论证的; (三 )社 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未按规定通过组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的; (四 )违反决策程序,超越部门权限擅自决策,或应当由上级机关决策的事项不按规定程序提交上级机关决策而擅自作出决策的; (五 )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责任事故或财产损失、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环境破坏,引发大规模集体上访等群体性事件,干扰和影响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 (六 )应当公开的决策信息未按规定公开的; (七 )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免、退、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决 定的; (八 )其他违反行政决策规定,造成工作失误或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第八条 行政机关在执行上级机关的决策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行政首长和有关责任人问责: (一 )不贯彻落实或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行 21 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或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二 )对政府部署的工作任务、目标和交办事项,消极应付,措施不力,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期完成,影响政府工作整体推进的; (三 )不正确执行上级机关依法作出的决策和部署,给公共利益 、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国家财产造成严重损失或者影响政府整体工作部署的; (四 )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指出的错误不积极研究解决或纠正的; (五 )拒不执行或无正当理由拖延执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上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的; (六 )拒不执行行政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等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作出的决定,或无正当理由不采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的建议的; (七 )在上级机关安排部署的中心工作和专项检查中,牵头责任单位不认真履行职责,或参与责任单位不配合,工作脱节,推诿扯皮的; (八 )包庇、袒护、纵容或指使、暗示有关部门或人员不认真执行上级行政决策,拒绝、拖延提供与行政监督事项有关的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 (九 )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或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 (十 )未按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向社会发布政务信息的; (十一 )其他违反有关行政决策规定的。 第九条 行政机关在履行管理服务职责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行政首长和有关责任人问责: (一 )虚报浮夸、弄虚作假或者瞒报、迟报工作情况造成不良影响或工作失误的; (二 )迟报、瞒报、谎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信息,或者发生突发事件时未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上级要求和实际情况,及时、妥善处理和组织实 22 施有关救援工作的; (三 )发生群体性事件后不及时报告,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失当,甚至压制有关部门、单位及时如实上报情况和及时处置,导致可以避免的影响和损失未能避免的; (四 )对存在隐患的矛盾纠纷应当排查而未排查出,导致民转刑案件、非正常上访或群体性事件发生的; (五 )防范、整治公共安全不力,或对 重大公共安全、生产安全隐患发现后不依法采取措施或督促整改不力,导致出现重特大责任事故的; (六 )制定和发布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政策规定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行政决定或者命令的; (七 )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行政强制措施、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八 )采取行政措施违法或不当引发集体上访或其他群体性事件,或对群体性、突发事件处置失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 )对涉及人民群众合法利益的重大问题不及时解决、或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能够解决而不及时解决,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 良社会影响的; (十 )发生信访人围堵冲击党政机关、堵塞交通及其他重大影响行为造成后果的; (十一 )非法干预市场经济活动,或者对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行为监管不力或纵容、包庇的; (十二 )因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流产,或直接负责管理的重大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失误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十三 )截留、滞留、挤占或挪用国家税款、财政专项资金和政府代管资金,或违反规定安排使用财政资金、国有资产,造成资金浪费或国有资产流失的; (十四 )对有法定依据提请支持、配合、协助的有关事务不支持、不配合、不 协助,或互相推诿、扯皮的; (十五 )因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违反工作纪律等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23 (十六 )无法定依据强行要求行政相对人接受中介服务,或对有法定依据需要中介服务违法指定中介机构的; (十七 )擅自将行政管理职权委托给下属单位、中介组织、企业等非法定主体行使,或者把属于行政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转移或委托中介机构搞有偿服务或者从中介机构获取利益的; (十八 )无法定依据要求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无偿提供财力、物力、人力和其他服务的; (十九 )由于监管不力,致使本机关多次发生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失职、渎职等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的; (二十 )因疏于管理、处置不当或其他违反管理工作规定,导致严重损害公共利益、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群众进京赴省到市非正常上访,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行政机关在内部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行政首长和有关责任人问责: (一 )未遵守首问责任制,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不认真受理和办理,或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或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事项,不告知办理途径或不转送相关部门,延误工作的; (二 )未遵守岗位职责制,无正当理由未能在规定时限完成工 作计划、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的; (三 )未遵守限时办结制,无正当理由未能在法定或承诺时限内办结行政管理事项的; (四 )未遵守服务承诺制,工作效率低下,服务质量差,群众反映强烈的; (五 )未遵守公开办事制,不依法或依照有关规定履行公开与告知义务的; (六 )未遵守责任追究制,对内部管理出现的问题放任不管,对本机关的违纪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或者对工作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24 (七 )未遵守保密工作制度和档案印章管理制度,泄露国家秘密及行政相对人的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或者违反规定 擅自对外发布公文,或者将禁止公开的信息擅自公开的,或者保管文件、档案、案卷不善致使文件、档案、案卷损毁或者丢失、泄密,将应归档的文件材料据为已有,或者违反规定使用公章的; (八 )未遵守公文管理制度,向上级报告或者对外发布有关情况,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的; (九 )不履行层级管理职责,越级安排部署工作导致工作失误,或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不及时向上级报告、请示,延误工作的; (十 )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机关,在接到信访部门的交办、转办件 (函 )后,对初信初访事项不闻不问,故意拖延,导致由信变访、发生越级进京赴省到市非正常上访的; (十一 )未遵守工作程序规定,按规定应当移送有关机关、部门处理的事项,不按规定时限移送有关机关、部门处理的; (十二 )未遵守工作纪律,工作时间擅离职守、上网玩游戏或炒股、未经请假办理个人事务的; (十三 )违反干部人事制度和机构编制法规,选拔任用干部中用人严重失察、失误的;不服从组织分配,不接受正常的岗位调整和工作安排的; (十四 )在重要的接待公务中不依照规定的礼仪要求或言行举止不当,或者在执行公务不按规定出示证件、不表明执法主体资格身份,或在公众场合发表有损政府形象的言 论的; (十五 )授意、指使、纵容本部门工作人员阻挠、干预、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对办案人、检举人、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十六 )其他违反内部管理规定,贻误行政管理服务工作的。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审批 (包括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的审批、备案和登记 )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行政首长和有关责任人问责: (一 )无合法依据实施行政审批的; 25 (二 )违反规定擅自增加、取消或者停止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 (三 )擅自增设行政审批程序、审批条件或申请人义务的; (四 )受理 或者不予受理时,不开具有效书面凭证的; (五 )违法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审批的; (六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应予受理而不予受理的; (七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准予行政审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 (八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审批或者不在法定或者承诺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 (九 )擅自变更、延续、撤销行政审批的; (十 )作出准予行政审批的决定且应当颁发行政审批证件,而不向申请人颁发合法、有效行政审批证件的; (十一 )己受理申请材料,无正当理由 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的; (十二 )未按规定实施统一受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行政审批的; (十三 )在实施行政审批后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监管不力、行政不作为的; (十四 )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十五 )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单位未在收费场所公布收费项目、标准、范围、依据等内容的; (十六 )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十七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十八 )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十九 )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审批,而违反法定程序的; (二十 )利用行政审批搭车收费,或将非强制性征收变成强制性征收的; (二十一 )向申请人乱摊派、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的,或索取、收受申请人财物以及谋取其他利益的; 26 (二十二 )其他违反行政审批工作规定的。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征收 (包括税收、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 )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行政首长和有关责任人问责: (一 )无合法依据实施征收的; (二 )未按法 定范围、程序、权限、时限实施征收的; (三 )截留、私分或擅自开支征收款的; (四 )不当场开具合法专用票据的; (五 )应当实施征收而不予或不按规定要求征收,或对法定的减、缓、免等征收优惠政策不落实的; (六 )应当公示而不按规定公示征收的项目、标准、依据的; (七 )将行政管理职能转化为有偿服务的; (八 )对法定的有偿服务项目,只收费而不提供服务,或只提供部分服务的; (九 )将应由自愿接受的咨询、信息、检测、检验等有偿服务变成强制性有偿服务的; (十 )其他违反征收工作规定的。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行政首长和有关责任人问责: (一 )无法定依据或超出法定范围实施检查的;。永兴县纪委监察局行政效能监察室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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