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装店合作经营协议内容摘要:

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合作经营协议 第 3 页 共 6 页 ( 1) 未履行出资义务 ; ( 2)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作事业造成损失 ; ( 3) 执行合作商行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 ( 4) 合作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作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 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出。 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作人退出后,其他合作人与该退出人按退出时的合作事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作人转让其在合作事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 在同等条件下,合作人有优先受让权。 如向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加入对待,否则以退出对待转让人。 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作事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作协议即成为合作事业的合作人。 合作人或他人可以加入、退出、转让,但须经 合作 双方同意,并办理增加出资额的手续或订立加入、退出、转让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 法律 效力。 第八条 财务、管理、重大活动 合作事业在经营期间应严格执行财务制度,由 负责保管和收银, 负责记账。 合作事业的收支款项应统一在 银行设立的账户中流转,开户银行和银行账号由 各 方确定后,列入备忘录或补充合同中。 合作事业的所有工作人员的录用及工资标准由合作人协商确定。 重大的合 同、决策、开支、经营等活动须经合作各方协商同意方为有效。 第九条 合作 负责人及合作事务执行 一、 经全体合作人决定,委托 为合作负责人。 其权限为 : 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 对合作事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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