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股子公司章程指引内容摘要:
股东】 的提名聘任或解聘。 总经理对日常经营管理负责,行使以下职权,副总经理协助其工作: 1. 对外代表公司,发展业务; 2. 根据董事会的决议,安排、领导 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业务; 3. 决定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议案,提供议案以及资金筹措; 4. 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谈判及签署合约文件; 5. 聘任及解雇非董事会委任的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决定其报酬和福利; 6. 交办其他董事会授权的事项。 第 公司经理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股东会和董事会据以或超越范围。 公司经理行使下列职权时,必须经公司董事长或董 事会书面批准: 1. 以公司的财产和名义对外提供担保; 2. 对外签订借款合同和实施借贷款行为; 3. 对外投资、设立分支机构、联营成立合资企业和实施兼并、收购行为; 4. 处置固定资产和将固定资产设置抵押; 5. 签订设备采购、大宗原材料采购、对外技术输出、技术转让、商标转让等重大经济和同事、实施重要管理举措; 6. 其他董事会决议、公司章程和公司规定所要求的。 第 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权时,须以书面形式委托一名副经理履行职权,并报董事会备案。 第 公司设财务总监一名,由公司董事会根据 控股股东 的提名聘任或解聘。 财务总监行使下列职权: 1. 组织编制年度财务 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经批准后实施; 2. 财务运作体系的建立、完善及执行; 3. 组织拟订各项财务管理制度,经批准后组织贯彻落实; 4. 组织开展经济核算,加强成本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5. 公司资金运作的筹划及管理; 6. 参与投资项目、经济合同的审查并签署意见,监督其执行情况; 7. 公司税务处理事宜的统筹; 8. 公司控股企业财务主管的业务管理; 9. 制止或纠正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可能在经济上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当制止无效时及时向总经理、董事长或董事会汇报; 10. 负责公司印鉴的管理和使用; 11. 公司董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 本公司董事、监 事、经理应当忠实履行职务,遵守《公司法》的规定和公司征程,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第九章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注意义务 第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监事、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一 )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 ) 担任 因经营管理不善 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 法定代表人 , 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 单位 破 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 )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 )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 ) 因触犯刑法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尚未结案; (七 ) 法律法规规定不能担任企业领导的。 第 除法律法规要求的义务外,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行使公司赋予的职权时,应对每个股东负有下列义务: (一 ) 不得使公司超越其经营执照规定的营业范围; (二 ) 应以公司最大利益为出发点行事; (三 ) 不得以任何形式剥夺公司财产,包括 (但不限于 )对公司的有利机会; (四 ) 不得剥夺股东的个人权益,包括 (但不限于 )分配权、表决权,但不包括根据公司章程提交股东会通过的公司改组。 第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都有 责任在行使其权利、履行义务时,应按诚信原则,以一个合理、谨慎的人在相似情形下所表现的谨慎、勤勉和技能为其所应为的行为,包括以合理的调查方式履行职责。 第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必须遵守诚信原则,不能将自己置身于自身利益和承担义务可能发生冲突的处境。 此原则包括 (但不限于 )履行下 列义务: (一 ) 真诚地以公司最大利益为出发点行事; (二 ) 在其职权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在公司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及委托授权要求的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三 ) 亲自行使公司赋予的酌量处理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法律、行政法规允许或得到股东会知情情况下的同意,不得将其酌量处理权转让给他人行使; (四 ) 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由股东会在知情情况下另有批准外,不得与公司订立合同,交易或安排; (五 ) 未经股东会在知情情况下的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利用公司财产为自己某区利益; (六 )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 公司财产,包括 (但不限于 )对公司有利的机会; (七 ) 未经股东会在知情情况下的同意,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 (八 ) 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其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九 ) 未经股东会在知情情况下的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与公司竞争; (十 ) 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将公司资金借贷给其他单位、个人;不得将公司财产以个人名义或其他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不得以公司资产或公司名义为本公司股东或其他任何个人、法。控股子公司章程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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