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权审批控制制度内容摘要:

(二 ) 对外合同的签订。 第十二条 基本授权须经公司董事 长 批准通过。 第十三条 基本授权应在每个授权期间开始前 30 天报送向公司董事 长 ,公司董事长 应在 15 日内 召开行政会决定。 第十四条 公司对各部门的基本授权应与公司各部门的定岗定编相一致。 公司 人事部 制订出明确的各部门岗位职责说明书,该职责说明作为对该部门基本授权书的附件。 第十五条 公司人事 部 应在每个授权期间开始前组织各部门负责人及 副总 学习本部门的授权。 第十六条 当被授权部门发生下列情况时,公司可变更对该部门的基本授权: 部门与授权有关的工作岗位设置发生变更; 被授权人发生重大越权行为; 因被授权人未能正确履行授权程序造成重大 生 产 经营风险; 其他需要变更的情况。 第十七条 基本授权的变更程序是: 由公司有关部门(工作岗位设置发生变更时为公司人事 部 ,其他情况下为公司 办公室 )根据具体情况提出对授权的变更方案,重大变更方案报公司董事 会 ,一般变更方案报公司董事长批准。 变更方案批准后由公司人事 部 据此 发出通知 ,经公司董事长签字后加盖公章,将通知 予以公布。 第四章 特别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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