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担保公司出资人协议书内容摘要:

,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 十九 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一)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1/3 以上的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6 (二)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三)股东会会议作出 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四)除了法律法规和本条其他款项另有规定的以外的其他适宜,需要召开股东会表决的,须经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二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 成员 为 5 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董事长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长为公司法 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检查股东会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7 (二)执行股东会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提名并选举公司总经理(以下 简称为经理)人选,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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