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信托法(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法 第一章 信托与信托法概述 二、信托在我国的发展 新中国信托业的兴起: 1979年第一家信托机构--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设立。 中国信托法律法规的制定 • 1986年央行颁布 《 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管理暂行规定 》 • 1987年央行发布 《 金融信托投资机构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 • 1988年国务院颁布 《 基金会管理办法 》 • 20xx年 1月央行发布 《 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 》 • 20xx年 4月 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 并于同年 10月 1日实施,形成信托基本法。 第五编 信托法 第一章 信托与信托法概述 三、信托的具体应用 投资信托基金。 • 将中小投资者的资金集中起来成立某种基金,委托具有投资经验且可信赖的人进行证券、产业或风险投资,受托人将投资受益返还给投资者,而受托人只收取一定的报酬。 动产设备信托。 • 以动产设备制造商或销售商为委托人和受益人,动产设备为信托财产,由信托公司为受托人将设备出售于特定的买受人,或在出售前出租给买受人而成立的信托。 第五编 信托法 第一章 信托与信托法概述 附担保公司债信托。 • 公司债的发行公司作为委托人,以所有公司债的债权人为受益人,信托公司为受托人为了全体受益人取得担保权,并管理与处分担保物,为全体受益人将来享有共同担保利益而设立的信托。 国有资产信托。 •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时,依信托方式,委托有管理能力且信赖的资产管理公司或信托公司为国家管理和运用部分国有资产而设立的信托。 第五编 信托法 第一章 信托与信托法概述 养老金信托。 • 管理部门将养老基金委托给有专业理财经验的受托机构去运作,可确保养老基金的效益。 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养老基金一旦交付信托,即不受信托公司和委托人财务状况恶化甚至破产的影响,确保养老基金的安全性。 第五编 信托法 第二章 信托法律关系 第一节 信托的设立 一、信托设立的实质要件 • 一项有效完整的信托,英具备下列基本的构成要件:信托当事人;信托目的;信托财产。 信托当事人 ( 1)委托人及其设立信托的意思表示; ( 2)受托人;受托人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但作为营业受托人则须是有资格经营信托业务的信托公司、信托银行或其他机构。 ( 3)受益人。 私益信托必须有受益人,否则私益信托无效。 • 受益人可以一人或数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团体;委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也可以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受托人可以是同一信托的多数受益人之一,但不得是唯一受益人,否则信托无效。 第五编 信托法 第二章 信托法律关系 信托目的 • 各国对于信托目的,原则上采取意思自治主义,当事人可为各种各样的目的设立信托。 • 我国信托法规定,设立信托必须有合法的信托目的。 同时,我国法律从禁止性的角度规定不得设立的信托: 1)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法律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3)专以诉讼或讨债为目的的设立的信托。 第五编 信托法 第二章 信托法律关系 信托财产; • 信托财产是委托人转移给受托人并由受托人加以控制、管理和处分的财产。 • 信托财产必须具有以下特点: 1)能够独立可辨认,即必须与委托人的固有财产相分离,同时与受托人的财产和受益人的财产相分离; 2)具有金钱价值的有形和无形财产均可充当,但名誉权、姓名权、身份权等人身权不能成为信托财产; 3)信托财产形式上的所有权属于受托人,但这种所有权受到受益权的限制。 第五编 信托法 第二章 信托法律关系 二、信托设立的形式要件 • 依照各国信托法的一般原理,对于以合同设立的信托,当事人可采取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 • 我国法律规定,设立信托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1)信托合同。 准用 《 合同法 》 的规定; 2)遗嘱。 准用 《 继承法 》 关于遗嘱的规定; 3)其他书面形式。 合同书以外的信件、数据电文等。 • 英美法系还有一种宣言信托,即由委托人为了他人的利益而依据自己宣布自己为受托人的声明所设立的信托。 宣言信托的特点: 1)委托人和受托人为同一人;2)委托人不需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但信托财产所有权与利益相分离的性质仍然不变; 3)宣言信托只能是他益信托。 我国不承认该信托,认为不符合信托“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本质特点。 第五编 信托法 第二章 信托法律关系 三、关于信托的公示问题 • 大陆法系国家对信托有特殊的形式要求,即有些财产的信托需要公示。 公示不是信托生效的要件,而是对抗第三人的要件。 • 我国信托登记制度不同于其他国家, 《 信托法 》第 10条规定:“ 设立信托,对于信托财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 未依照前款规定办理信托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手续;不补办的,该信托不产生效力。 ”可见,我国对于那些必须登记或注册的财产来说,这种公示程序就是信托成立的要件,而不只对抗第三人。 第五编 信托法 第二章 信托法律关系 四、信托无效 • 我国信托法规定了信托的无效事由: 信托的绝对无效 ( 1)信托目的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 2)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 《 信托法 》 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 ( 3)专以诉讼或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 ( 4)受益人或受益人范围不能确定; (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比如契约信托的委托人或遗嘱信托的立遗嘱人不具有行为能力、应当登记的信托未登记等情形。 第五编 信托法 第二章 信托法律关系 信托的相对无效 • 债务人在有害于债权人的时候设立信托,债权人可行使撤销权。 债权人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为一年,在此期间,信托的效力取决于债权人是否行使撤销权。 • 这一规定源于我国 《 合同法 》 和 《 信托法 》 : 《 合同法 》 第 7 75条 “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 《 信托法 》 的 12条 “ 委托人设立信托损害其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信托。 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撤销信托的,不影响善意受益人已经取得的信托利益。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的,归于消灭。 ” 第五编 信托法 第二章 信托法律关系 • 信托无效的法律后果: 我国 《 信托法 》 没有对无效的信托的法律后果作出规定,一般适用无效民事行为的原则。 ( 1)全部无效。 若认定为全部无效,则该项信托自始无效; ( 2)部分无效。 各国的通常做法是:如果合法目的和违法目的可以分离,并且用于合法目的的财产可以确定。商法-信托法(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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