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审批管理业务知识内容摘要:

交还原国有土地使用者或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行为。 多为临时性质。 土地征收的审批权限(两级审批) 土地征收的审批权在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 占用基本农田、国家批准的单独选址项目、占用耕地 35 公顷 (525 亩 )以上、其他土地 70公顷 (1050 亩 )以上报国务院审批,上述之外的土地征收审批权都在省人民政府。 农用地转用审批与土地征收审批的关系 征收土地是改变的权属,农用地转用是改 变的用途。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但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权限内转用的可以同时办理征收手续。 ( 1)农用地转用批准权属于国务院的,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时,同时批准征收土地,不在另行办理征收土地审批。 ( 2)农用地转用批准权和征收土地批准权都属于省级人民政府的,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时,同时批准征收土地,不在另行办理征收土地审批。 ( 3)农用地转用批准权属于省级人民政府而征收土地批准权属于国务院的,先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后,再报国务院批准征收土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的文件作 为国务院批准征收土地的依据之一。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内在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土地审批后,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区外建设项目单独选址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土地的,建设用地的供地审批由批准农用地转用的人民政府同时行使。 ① 征地 告知(拟征地 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 ) ② 勘测定界(土地勘测队、村组干部现场确认权属界线) ③ 征地调查 确认( 国土部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现场 签字 ) ④征地补偿 、 安置 方案 组织听证 ⑤县(市)国土资源部门编制 “ 一书 三 方案 ” ⑥征地 报批 ⑦征地方案公告 (县(市)政府予以公告) 建设用地审批 管理 业务 知识 6 ⑧征地补偿登记 ⑨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县(市)国土资源部门予以公告) ⑩ 征地实施 征地补偿 《土地管理法》第 47 条规定: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而不是根据征用土地之后的用途来确定。 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次修正)第 37 条规定: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应当按照同地同价、公平合理、及时足额的原则给予补偿,维护被征收土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农民集体所 有土地的补偿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执行。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社会保障费。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至少每三年调整一次并予以公布。 2020 年 11 月 1 日 起, 我省开始执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豫政〔 2020〕 87 号)。 我市区片地价为六级,其中一级 48500 元 /亩;二级 42020 元 /亩;三级 36500 元 /亩;四级 32020 元 /亩;五级 29000元 /亩;六级 25500 元 /亩。 社保费用标准是:城市规划区内 8800 元 /亩;城市规划区 外 5280 元 /亩。 2020 年 2 月 1 日 起 ,我省开始执行调整后的 征地 区片地价标准(豫政〔 2020〕 11 号)。 无论是什么时间批准的,只要是 2 月 1日还没有实施征收的土地,补偿标准均按新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 我市调整后的区片地价为四级,其中一级55000 元 /亩;二级 47500 元 /亩;三级 41500 元 /亩;四级 36500 元 /亩。 社保费用标准暂未变化。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由各省辖市政府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我市目前执行的是《商丘市压煤村庄搬迁补偿和土地复垦工作协调会议纪要》(商政阅〔 2020〕 73 号), 新的 青苗和 附着物补偿标准正在制定中 ,近期将会公布实施。 三、建设用地报批资料组织 (一)城市(乡镇)分批次建设用地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用地,涉及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实行分批次办理,我市作为省直管试点县(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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