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人协议内容摘要:

金额及权益比例。 ( 五 )新股东加入时,公司须向其明确如下事项: 1.新加入股东与在册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 同等义务和责任; 2.新加入股东须与全体在册股东或其授权代表签订出资协议; 3.应向新加入股东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股东转让权益 股东可以因退出之外的其他事由向公司其他股东转让其部分权益,但不得向公司在册股东以外的其他自然人转让任何权益。 其他股东按其享有公司的权益比例享有受让权利。 股东转让事项及转让权益比例、受让权益 股东 等,须经持有半数以上权益资本的在册股东同意,且转让股东与受让股东须签订权益转让协议。 受让权益的股东须在权益转让协议签订后 30 天内按权益转让协议约定的转让价格或转让行为上一年度末公 司 账 面净资产向转让权益的股东或其法定继承人支付转让价款。 股东 如全部转让其公司权益的,则 视 同股东退出,须按协议第十六 条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股东的退出 9 股东入股后二年内一般不得 提出 自愿退 股 ,如特殊情况退股的,除按 本 协议 第十七条 、第十九条 的规定分享权益与责任外,必须承担其他股东认为必要的责任。 股东如 至公司股东会规定退休年龄 或其他合法原因不能执业 ,应于退出前三个月 内 以书面形式通知 公司 ,经 公司 股东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可以自愿退出。 : a) 为保障 公司 的整体利益,如有本 协 议第十七 条 所述情形之一时,即要求当事股东退出 公司。 b) 凡因此被要求退出的股东不得有任何异议,并于通知退出期限届满日自动丧失 以公司 股东的身份 执行业务。 c) 被要求退出股东于退出之前或之后,若采用不正当竞争、恶意中伤、破坏等手段,对 公司 的声誉及经济利益产生严重后果 的 ,视为放弃其应返还之注册资本及应分配之盈余, 公司 将其视为放弃的应返还之注册资本及应分配之盈余 自动 转为 公司 其他未退出的股东共同财产。 第十 七 条 公司 股东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立即退股: 1. 股东个人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而受到 法院的生效判决予以刑事处罚或严重 影响 公司 声誉; 2. 股东严重违反 公司 内部管理制度 ,经书面警告仍不改正的; 3. 股东未实际履行 股东 《出资人 协议 》中规定的义务,经监事会 10 书面通知仍不履行的; 4. 股东亡故; 5. 股东被取消执业资格; 6. 股东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7. 股东在公司的权益全部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执行; 8. 股东调离公司或不在公司工作或违法违纪被公司除名; 9.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向公司法定代表人发出该股东退出公司动议,法定代表人应立即召开股东会会议予以审议,若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应当立即退股。 第 十八 条 股东退出时有未了结的有 关业务,待了结后再行结算;退出股东自股东大会批准辞退决定生效之日不再享受本协议规定的 股东 权利;退出股东自公司批准退出决定生效之日起不再承担本协议规定的 股东 的义务与责任,但对基于退出之前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公司债务,在退出之后仍需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股东 退出时权益的结算 股东退出时,公司将收回其原持有的权益,并在退出决定生效后三个月内按退出行为上一年度末公司 账 面净资产向退出股东或法定继承人支付权益结算价款,但应扣除其对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部分。 对加入时间未满二年而退出公司的股东,在退出时,应将自己所持 公司权益份额在该日后一个月内按出资额 1: 1 的比例退还给公司,并放弃对除出资额以外净资产和相关基金的分配权;如在一个月内未能办理权益转让手续的,则视作无条件同意将投入额按 1: 1 的 11 价格转让给公司董事会指定的其他股东,毋须另行签字同意。 第二十条 根据公司的经营特点和发展需要,公司可设置受薪股东。 受薪股东不享有公司净资产分配权。 担任受薪股东的条件及其权利、义务与责任等相关事宜另行规定。 第五章 组织、治理与运营 第一节 组织结构 第二十一条 公司按照“集体决策、分工负责、权责明确、分级管理、流程优化、结构清晰”的 原则设立组织架构并购置相应的内部管理机构,以形成科学、高效的营运和管理机制。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技术、质量、人力资源、财务、行政等管理工作需要,管理部门设立:综合办公室、财务处、生产经营处、技术处等部门;生产和科研部门;设职能部门:总经理办公室、总工程师办公室;生产部门:规划设计所、建筑设计所、景观设计所、市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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