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重要危险源控制措施内容摘要:

做好运行值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 2. 锅炉的安装、改造与维修,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由所属地特种设备检验部门检验。 3. 锅炉应进行定期检验和运行检验,并应在有效期内运行。 投入运行前及受压元件经重大修理或改造后应进行检验。 4. 锅炉的水质应 符合国家现行《低压锅炉水质》( GB1576)标准的规定,不应以化学清洗代替正常的水处理工作。 5. 锅炉安全阀、压力表、温度表等安全附属的校验和维护应符合国家计量部门的规 定。 6. 锅炉安全监控要点 ( 1) 锅炉运行时,保护装置与连锁装置严禁任意退出停用。 ( 2) 锅炉使用单位应制定突然停电时的操作方法和流程,并使操作人员掌握。 ( 3) 蒸汽锅炉运行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立即停炉。 ① 锅炉水位低于水温表最低可见边缘; ② 不断加大给水及采取其他措施,但水位仍继续下降; ③ 锅炉水位超过最高可见水位(满水),经放水仍不能见到水位; ④ 给水泵全部失效或水系统故障,不能向锅炉内进水; ⑤ 水位表或安全阀全部失效; ⑥ 设置在汽空间的压力表全部失效; ⑦ 锅炉元件损坏且危机运行人员安全; ⑧ 燃烧设备损坏、炉墙倒塌或锅炉构架被烧红等严重 威胁锅炉安全运行; ⑨ 锅炉运行中发现受压元件泄漏、炉膛严重结焦、受热面金属超温又无法恢复正常; ⑩ 其他危及锅炉安全运行的异常情况。 ( 4) 热水锅炉运行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立即停炉: ① 因水循环不良造成锅水汽化,或锅炉出口热水温度上升到与出水压力下相应饱和的差小于 20℃(铸铁锅炉 40℃); ② 锅水温度急剧上升失去控制; ③ 循环泵或给水泵全部失效; ④ 压力表或安全阀全部失效; ⑤ 锅炉元件损坏,危及运行人员安全; ⑥ 补给水泵不断给锅炉补水,锅炉压力仍然继续下降; ⑦ 燃烧设备损坏、炉墙倒塌或锅炉构架被烧红等,严重威胁锅炉安全运行; ⑧ 其 他异常情况,且超过安全运行允许范围。 ( 5) 检修人员进入锅炉内作业时,应符合下列允许范围。 ① 进入锅炉(锅壳)内部作业前,必须有能指出隔断位置、强度足够的金属堵板,将连接其他运行锅炉的锅炉的蒸汽、给水、排污等管道全部可靠地隔开,且必须将锅筒(锅壳)上的人孔和集箱上的气孔打开,使空气对流一定时间; ② 进入烟道或燃烧室作业前,必须进行通风,并将与总烟道或其他运行锅炉烟道相连的烟道闸门关闭严密; ③ 用油或气体作燃料的锅炉,应可靠地隔断油气的来源; ④ 在 锅筒(锅壳)和潮湿的烟道内作业而使用电灯照明时,照明电压不得超过 24V;在比较干燥的烟道内应有安全措施,照明电压不得超过 36V;严禁明火照明; ⑤ 在锅筒(锅壳)内进行作业时,锅炉外面应设专人监护; ( 6) 锅炉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 ① 锅炉房应单独建造,并符合消防和环境保护的有关要求; ② 露天布置的锅炉房应采用阻燃材料建造,并应有可靠的防火、防毒、防风、防冻措施; ③ 锅炉房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④ 锅炉房应有锅炉及附属设备的运行记录, 交接班记录、水处理设备运行及水质化验记录、设备检修保养记录,及上级领导、专业管理人员和安全技 术人员对锅炉的检查记录、事故记录等。 五、气瓶使用安全 1. 使用前应对钢印标识、颜色标识及安全状况进行检查,不符合规定的气瓶不得使用。 2. 气瓶的防振和安全防护装置应齐全、有效、完好。 气瓶装卸、搬迁过程中应轻拿轻放,严禁抛掷、震荡。 气瓶应分类存放,并远离货源,严禁露天存放。 3. 移动作业时采用小车搬运,乙炔瓶和氧气瓶在同一小车上存放时,必须用阻燃的隔板隔开。 4. 气瓶严禁敲击、碰撞,严禁在瓶体上引弧,严禁防止在电绝缘体上使用。 5. 仪表应定期校验,每只氧气瓶、氧气瓶的减压器上应装一把焊接火钳,胶管五漏气现象,严禁用明火烘烤解冻。 6. 作业过程中,乙炔瓶必须直立放置,氧气瓶和乙炔瓶必须分开5m 以上放置,气瓶距明火间必须保证 10m 以上防火距离,火钳点火时不得对人,发生回火时必须先关闭乙炔阀,在关闭氧气阀。 7. 气瓶出口处必须 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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