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萝岗区出租屋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内容摘要:

四、 房间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间隔,每个房间应配置灭火器,面积 60 平方米以上的房间应设置 2 个出口。 五、 各楼层及窗户、阳台的防盗网应在适当位置设置随时可从室内开启的紧急逃生出口(尺寸不应小于 100厘米 80 厘米),紧急逃生口不得上锁,三层以下(含三层)可配备消防逃生软梯,四层以上(含四层)必须设置固定消防逃生梯。 六、 在走道和疏散楼梯设置应急照明灯具和疏散指示标志。 七、 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厨房用液化石油气除外)。 八、 电气线路敷设应穿金属套管或阻燃 PVC管保护,电器设施应安装在不燃烧体上。 九、 房间内不得设置住人阁楼和 3 层以上的床位。 10 十、 超过六层的,应设置室内消 火栓或消防卷盘。 11 附件 4 “三小 ”场所定义及整治标准 “三小”场所指小档口、小作坊和小娱乐场所,具体为:小档口是经营面积在 300 平方米以下具有销售、服务性质的商店、营业性的饮食店、汽车摩托车修理店、洗衣店、电器维修店、美容美发店(院)等;小作坊是建筑高度不超过 24 米,且每层建筑面积在 250平方米以下,具有加工、生产、制造性质的场所(含配套的仓库、办公、值班住宿等场所);小娱乐场所是建筑面积在 200平方米以下的具有休闲娱乐功能的酒吧、茶艺馆、沐足屋、棋牌室(含麻 将房)、桌球室、咖啡馆等。 整治标准: 一、 场所内不准住人。 确需留人值班的,不应超过 1人,且应住宿在首层。 二、 不准违规在场所内使用明火。 三、 不准在场所内经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 四、 50 平方米以上的小娱乐场所应有两个安全出口,设置金属栅栏或防盗网且只有一个安全出口的其他经营场所,应在每层便于逃生的部位设置紧急逃生口(尺寸不应小于 100厘米 80厘米),紧急逃生口不得上锁,三层以下(含三层)可配备消防逃生软梯,四层以上(含四层)必须设置固定消防逃生梯。 五、 场所内要严格用电安全,不得乱拉乱接 电线;电气线路敷设应穿金属套管或阻燃 PVC 管保护。 六、 场所应安装应急照明灯具和疏散指示标志。 12 七、 需留人值班的场所应安装独立式火灾报警装置;小娱乐场所应安装简易喷水灭火系统和独立式火灾报警装置。 八、 场所内按每 75平方米配置 2具 2 公斤 ABC干粉灭火器。 九、 认真落实物业管理规定,明确业主消防职责,坚持“谁出租、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确保消防安全。 出租方与承租方要签订消防安全责任状,“三小”场所与派出所签订消防安全保证书。 十、 业主或负责人应自觉接受政府及职能部门组织的消防安全知识培训。 13 附件 5 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 消防安全技术要求 (摘要) 范围 本标准提出了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俗称“三合一”,以下简称“合用场所”)的限定条件,并规定了合用场所的防火分隔措施、疏散设施、消防设施,以及火源控制等消防安全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既有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的消防安全治理。 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 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等一种或几种用途混合设置在同一连通空间内的场所。 基 本规定 合用场所不应设置在下列建筑内: a) 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储存、经营的建筑; b) 建筑耐火等级为三级及三级以下的建筑; c) 厂房和仓库; d) 建筑面积大于 2500m2 的商场市场等公共建筑; e) 地下建筑。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合用场所应采用不开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的楼板将住宿部分与非住宿部 14 分完全分隔,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分别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当难以完全分隔时,不应设置人员住宿: a) 合用场所的建筑高度大于 15m; b) 合用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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