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基础知识培训讲义内容摘要:

制和核算的基础;成本核算是成本预测、成本计划、成本控制和成本考核的依据;成本分析为成本考核提供依据;成本考核是实现成本目标责任制的保证和手段。 第三节 建设工程项目风险管理 一、建设工程项目风险管理程序 项目分险的差异性包括损失的不确定性和收益的不确定 性。 这里的工程项目风险是指损失的不确定性。 建设工程项目分险的分类 ( 1)按照风险来源进行划分。 包括自然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法律风险和政治风险。 ( 2)按照风险涉及的当事人划分。 包括业主的风险、承包商的风险。 1)业主的风险:人为风险、经济风险和自然风险。 2)承包商的风险:决策错误风险、缔约和履约风险、责任风险。 ( 3)按风险可否管理划分。 可分为可管理风险和不可管理风险。 ( 4)按风险影响范围划分。 可分为局部风险和总体风险。 建设工程项目风险管理程序 ( 1)风险识别 项目风险识别方法包括:专 家调查法、财务报表法、初始风险清单法、流程图法等。 项目风险识别的最主要成果是风险清单。 ( 2)风险分析与评估 ( 3)风险应对策略的决策 ( 4)风险对策的实施 ( 5)风险对策实施的监控 二、建设工程项目风险应对策略 风险回避 风险自留 风险控制 风险转移:保险转移、非保险转移。 第三章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第一节 合同概述 一、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的形式和内容 合同的形式:书面合同、口头合同、其他形式。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合同的内容: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 ;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二)合同订立的程序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 1)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如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等。 ( 2)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如投标。 要约应当符合两个规定(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 3)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如中标通知书。 (三)合同的成立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合同成立的时间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合同成立的地点 (四)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无效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格式条款的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五)缔约过失责任 构成条件:一是当事人有过错;二是有损害后果的发生;三是当事人的过错行为与 造成的损失有因果关系。 二、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生效 合同生效的时间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二)效力待定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主要是由于当事人缺乏缔约能力、财产处分能力或代理人的代理资格和代理权限存在缺陷所造成的。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以下几种情形下订立的合同是有效的: ( 1)经过其法定代理人追认的合同; ( 2)纯获利益的合同; ( 3)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 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的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 1 个月内予以追认。 无权代理人代订的合同 ( 1)无权代理人代订的合同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的情形。 1 个月予以追认。 ( 2)无权代理人代订的合同对被代理人具有法律效力的情形。 (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的效力。 ( 4)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合同的效力。 (三)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部分条款无效的情形 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 : (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四)可变更或者撤销的合同 合同可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情形 (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撤销权的消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1 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 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无效合同或者被撤 销合同的法律后果 无效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取得财产的处理: ( 1)返还财产或折价补偿; ( 2)赔偿损失; ( 3)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三、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履行的原则 全面履行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二)合同履行的一般规定 合同有关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问题的处理 (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问题的处理方法: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 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 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 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四、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一)合同的变更 协议变更 法定变更 (二)合同的转让 合同债权转让:债权人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合同债务转移: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 五、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 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 2)合同解除; ( 3)债务相互抵消; ( 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 5)债权人免除债务; ( 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 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的提存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期限为 5 年,超过该期限。 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六、违约责任 (一)违约责任及其特点 (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继续履行 采取补救措施 赔偿损失 违约金 定金 (三)不可抗力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 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七、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和解、调解(民间调解、仲裁机构调解、法庭调解)、仲裁、诉讼。 第二节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相关合同 一、建设工程项目中的主要合同关系 (一)业主的主要合同关系 工程承包合同( EPC 承包合同;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勘察合同;工程设计合同;设备、材料采购合同;工程咨询或项目管理合同;贷款合同;其他合同(保险合同)。 (二)承包商的主要合同关系 工程发包合同;设备材料采购合同;运输合同;加工合同;租赁合同;劳务分包合同;保险合同。 二、建设工程合同类型 建设工 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该示范文本由“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三部分组成。 第三节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总承包合同管理 一、 建设工程合同计价模式及其选择 (一)建设工程合同计价模式 建设工程合同计价模式按计价方式不同,建设工程合同可以划分为总价合同、单价合同和成本酬金合同三大类。 总价合同 ( 1)固定总价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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