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监督概论讲义内容摘要:
进行认证,出具《单位工程质量认证书》。 《单位工程质量认证书》一式三份,监督站、建设单位(存入工程档案)和施工单位各一份。 单项工程质量认证程序 关于单项工程的质量认证,在此不作全面讲解,重点说说以下几点: 关于单项工程质量认证的职权划分,《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认证办法》第三条是这样规定的:总投资 30 亿元以上或矿井规模 500 万吨 /年 及以上(包括选煤厂、露天煤矿)的单项工程由总站负责或由总站委托中心站进行单项工程质量认证。 总投资 30 亿元以下或矿井规模 500 万吨 /年以下的单项工程由中心站负责单项工程质量认证。 投资较小或规模较小的单项工程可由中心站委托矿区站进行单项工程质量认证。 单项工程在联合试运转一个月后,由建设单位向中心站提交单项工程质量认证申请报告和规定的资料。 单项工程具备质量认证的条件有四条:①工程项目各种审批手续齐全;②主要生产系统已经形成;③竣工单位工程个数达到设计总数的 85%以上,且均已通过单位工程质量认证; ④工程 质量监督费按规定全部缴纳。 单项工程质量认证的评定等级公式 16 单项工程质量认证得分=( A1y+++) 100/A 式中 A 为认证单位工程总个数; A1y为主要单位工程中优良工程的个数; A1h为主要单位工程中的合格工程的个数; A2y为一般单位工程中的优良工程的个数; A2h为一般单位工程中的合格工程的个数。 单项工程质量等级的划分 单项工程质量认证得分≥ 60 分,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基本 ☆ 符合要求,该单项工程质量等级为合格。 在些基础上,单项工程质量认证得分≥ 80 分,且所含主要单位工程的优良品率不低于 50%,该单项工程质量等级为优良。 ★ 总结: 简要概括为: 17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 ● 第三节 工程质量监督相关法律法规 安排项目监督组 抽查各责任主体质量 安全行为 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认证书) ((( 监督工程 实体质量 制定监督工作方案 建设单位将第一步中所列资料提交质监站,资料经审查符合要求后,监督站出具《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 监督依据: 《建筑法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等国家相关 法律、法规 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质量 监督登记表》 填写相关内容,并同时提交右边所列资料 施工、监理合同;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施工组织设计(由施工企业编制); 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 建筑材料、试块取样送检见证人姓名 等。 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记录本》的形式告知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等。 实施监督 监督主要内 容: 结构质量、环境质量、使用功能、建筑节能质量等。 监督方式: 抽查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质量; 抽测结构及安装工程中涉及安全及功能的重要项目; 监督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 对监督检查发现的质量问题发出整改通知书,局部停工通知书等,责令改正等。 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责令改正,作不良记录或报请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提前 7 个工作日将验收组成员名单、验收时间、地点书面通知质监站,并将工程施工管理及技术资料提交质监站抽查。 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 监督工程竣工验收 提交备案 18 前面我们提到了,工程质量监督是一种行政执法行为,即然是一种执法行为,我们就必须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标准待等方面的相关知识。 作为质量监督人员还要在日常工作中一是要全面学习 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 ,依提高自身的执法水平;二是要密切关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等的变动情况,及时学习并贯彻到监督工作中。 由于时间有限,我们在这里不作过深的介绍,只就一些基础的知识做些了解。 (见《概论》 P7) 一、法律法规相关知识 法的定义 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国家意志,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或规范)的总称。 法的特征 ①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 ②法律就是取得胜利,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表现。 ③法是由国家制定的。 ④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法制 ⑴、 法制就是国家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而确立起来的法律制度。 ⑵、 法制的基本内容,就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 究和法 律监督。 ⑶、 立法程序。 法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从广义上讲的法律,泛指所有上述各种法规。 质量监督法规的分类 分类有两种分法:一种是按法规的管理范围、管理的内容来划分,可分为综合类、行业类、专业类、地方类、仲裁类、检验机构建设类、产品质量抽查类等。 另一种方法是按照法规的发布机关、法律效力及约束力的大小来划分。 可分为: ⑴、 法律类 此类法规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具有较强的法律效力。 ⑵、 法规类 19 由两部分组成,一是由国务院发布或或由国务院找准、授权各部委 发布的行政法规。 二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的地方性法规。 这些法规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⑶、 规章类 由两部分组成。 一是由国务院各部委直接发布的规范性的文件、规章,一般在行业、地方范围内具有较强的约束力,对违反规章的单位及个人可予以必要的处罚。 规章比法规的法律约束力较低。 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相关知识 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的地位和作用 ⑪、 技术标准是衡量工程质量的尺度。 ⑫、 技术标准是保证工程质量的基础。 ⑬、 合理利用资料、节约原料、材料,提高劳动生产率,加快建设速度(科学的建设工 期)。 促进技术进步,推广先进经验。 ⑭、 推动和促进企业高效率生产经营活动的一个重要手段。 标准化工作的管理 ⑪、 标准化管理具有政策性、约束性、技术性、群众性的特性。 ⑫、 强制性标准与推荐性标准并存,强制性标准是从事其工作的当事人必须遵守的,不得违反。 推荐性标准是鼓励企业自愿采用,当合同双方在合同中指定采用的推荐性标准,就成为必须遵守的标准。 ⑬、 标准化法制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是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二是上级标准是下级标准的依据,下级标准是上级标准的补充。 标准的种类 ⑪、 按审批权限和作用范围分(层 级分类法):国际标准、区域性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等。 ⑫、 按性质分(性质分类法):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⑬、 按属性分(属性分类法):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 ⑭、 按标准化对象的特征分(对象分类法):基础标准、产品标准、方法标准、安全卫生标准、环境保护标准。 ⑮、 按专业分(专业分类法)。 标准的分级 我国标准分为四级,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 20 企业标准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的强制性标准。 国家标准的代号和编号 ⑪、 国家标准的代号 (参见 P13 表 1- 1); ⑫、 国家标准的编号 国家标准的编号由国家标准的代号、国家标准发布的顺序号和国家标准发布的年号构成。 三、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定 目前开展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所依据的法律法规 和规定 主要有: 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⑫、《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⑬、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⑭、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⑮、 《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 ⑯、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⑰、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⑱、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⑲、 《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⑳、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⑴、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⑵、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 ⑶、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 ⑷、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 ⑸、 《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建办质 [2020]17号) ⑹、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 ⑺、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⑻、 《关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对工程监理企业履行质量责任加强监督的若干意见》 ⑼ 《关于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建质 [2020]18 号) 等 ● 第四节 监督档案 21 一、概述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档案 (以下简称监督档案)是指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形成的、以反映监督活动为主要目的、有归档价值的各种工作记录、报告、影音资料及其它文件的总称。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工作是质量监督部门的一项基础技术工作。 质量监督档案全面、详细地记载了质量监督工作的每一环节。 一方面记录监督人员对工程的监督抽查情况,这样能够预控工程质量问 题,防止质量事故的发生。 另一方面可以通过检查监督档案的内容是否齐全,用语是否准确等情况,及时掌握质量监督人员对建设工程的监督抽查频率、工作深度以及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处理问题的能力,并及时反馈在工程中出现的问题,分析查找问题的症结,在结构改造方面提供监督依据。 同时也 是对工程质量及工程质量监督情况的评价依据之一。 由此可见,质量监督档案管理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 所以在《工作规则》 第二十九条 ,对监督站的档案管理做出了如下规定:即“ 质量监督站应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管理制度,对所监督的工程按单位、单项工 程建立监督档案,并应积极推行信息化管理 ”。 二、监督档案的管理 (参见 P68) 各质监站应建立监督档案管理责任制,由站长领导,主任工程师分管,监督人员编制建档,并指定技术人员专职实施监督档案的管理。 (参见⑶) 监督档案应按单位工程立卷,按专业系统归案整理,统一编号,建立台账。 (参见 ⑭ ) 监督档案必须真实地反映监督过程中的实际情况,严禁弄虚作假,不得任意涂改,撕扯和销毁。 (参见 ⑮ ) 监督档案应从工程报监后开始建立,由承担工程监督的人员及时积累资料,妥善保管。 (参见 ⑰ ) 在工程竣工,质量监督结 束,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发出一个月内,项目质监人员应将监督档案整理汇总,装订成册。 (参见 ⑱ ) 质监站主 任 工程师应负责或指定专职实施监督档案管理工作的技术人员对质监员汇总成册的工程监督档案进行工作质量检查,认定签字后,才能作为正式档案保管。 (参见 ⑲ ) 《工作规则》 第 三十一 条 规定:“工程质量监督档案保管期限应与工程 22 使用年限相同”。 三、监督档案的内容 《工作规则》 第三十条 规定了 监督档案 的 主要内容 ,主要包括 15 个方面 : ⑪ 、单位、单项工程监督注册资料: ① 、《单位工程、单项工程质量监督 注册申报表》。 ② 、项目准予建设的程序性文件。 ③ 、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④ 、《建设、设计勘察、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表》。 ⑤ 、其它规定所需要的有关文件资料的复印件。 ⑫ 、工程质量监督书。 ⑬ 、工程项目监督方案或工程质量监督计划。 ⑭ 、质量行为监督记录表。 ⑮ 、质量监督记录。 ⑯ 、《建设工程质量整改通知单》 (见附件 7)及整改报告。 ⑰ 、施工中发生质量问题的整改和质 量事故处理的有关资料。 ⑱ 、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重要部位、主要机电设备工程的关键工序验收及竣工验收的监督记录。 ⑲ 、工程实体监督检测资料。 ⑳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⑴ 、单项、单位工程质量认证书。 ⑵ 、有关该工程的不良行为记录、通报、处罚等资料。 ⑶ 、建设单位办理认证手续时提供的有关资料,包括: ① 、单位工程、单项工程竣工报告。 ② 、监理单位提出的工程质量评价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概论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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