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安全、质量、进度奖罚条例内容摘要:

标准的,外墙砌体质量验收发现砂浆不饱满透光,灰缝未满足要求的; 1发现未按图纸施工或遗漏如构造柱、阳台柱、拉结筋、钢板网的; 1装修、防水、门窗施工未报样板审批而强行施工,未经检查验收而隐蔽的; 砼自防水和防水层施工完后 未进行闭水试验而隐蔽的,防水层厚度不满足设计要求的,闭水试验检查发现渗漏的; 6 2梁、板、柱墙未按要求养护的,板面、墙面出现裂缝未经压光养护处理,装修墙体或抹灰开裂的。 2地面装修工程(石材、砖铺贴、木地板、橡胶地板和地面抹灰等)不符合施工图纸和验收规范的; 2天棚及吊顶装饰不符合施工图纸和验收规范; 2墙面装饰工程(墙面抹灰、贴转、刮腻子、糊裱等)不符合施工图纸验收规范要求的; 2木制作工程没有按施工图纸和验收规范施工的; 2油漆和粉刷工程没有按施工图纸和验收规范施工的;隔断和玻璃幕 墙没有按施工图纸和验收规范施工的; 2给、排水管道和卫生洁具没有按施工图纸和验收规范安装的; 2强、弱电线管线和灯具、开关等没有按施工图纸和验收规范施工的; 2通风、空调管道设备系统安装没有按施工图纸和验收规范施工的; 弱电、智能化和消防设备系统没有按施工图纸和验收规范施工的: 二十、 施工单位 如未按图或设计变更要求施工, 建设单位 根据实际情况除要求 施工单位 无条件处理并承担相应经济、工期责任外, 施工单位 向 建设单位支付¥ 2,000~5,000 元 处罚金。 二十一、在 施工单位 承包范围内需深化设计的 工程,若 施工单位 不按规定进行二次深化设计,除按要求重新进行二次深化设计外, 施工单位 向 建设单位支付¥ 5, 000 元 /次的 处罚金 ,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二十二、如 施工单位 未按要求提供相关工程技术、安全等施工方案而强行施工的,除要求停工外, 施工单位 向 建设单位 支付¥ 2,000 元 /次的 处罚金 ;不按经审核批准的工程技术、安全等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的,除要求改正外, 施工 7 单位 向 建设单位 支付¥ 1000~5000 元 /次的 处罚金。 二十三、 施工单位 在施工过程中,应按国家及政府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的文明施工与安全管理,其 施工单位 已经在合同报价中计入其影响而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对 施工单位 采取的一切措施, 建设单位 有权监督。 如果 施工单位 未能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违反 建设单位 管理规定, 建设单位 责令 施工单位 进行整改,如 施工单位 未按要求进行整改, 施工单位 向 建设单位 支付¥ 1,000~5000 元 /次的 处罚金 ,其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 处罚金 、索赔、损失赔偿、诉讼费以及其他一切责任均由 施工单位 负责。 二十四、在施工范围内,由于 施工单位 原因造成的地上、地下管线、地上构筑物及其它设施的损坏或被盗, 施工单位 向 建设单位 支¥ 2,000~5,000 元 /次的 处罚金 ,并由 施工单位 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二十五、临时占地租用完毕前, 施工单位 应自行恢复临时用地的使用条件;土方、建筑垃圾外运地点由 施工单位 自行解决,费用自理。 二十六、严禁从高空直接向下抛物、清除垃圾,每发现一次, 施工单位 除自行解决带来的相应破坏或伤害损失外, 建设单位 将处以¥ 3,000 元的管理 处罚金 处理。 二十七、在样板房及交楼标准间施工、二次装修完毕后, 施工单位 对其造成损坏、污染的, 施工单位 须无条件按原要求进行修复, 施工单位 向 建设单位支付¥ 5,000 元 /次的 处罚金。 二十八、进场道路的维护与使 用,必须遵循 建设单位 的有关规定;因 施工单位 造成的道路损坏由 施工单位 负责并自行承担其费用。 二十九、施工期间 施工单位 要派专人负责监督进出场的运输车辆,上路前必须清理干净轮胎上泥土,清扫道路及现场进出道口;如因此造成尘土污染, 8 施工单位 向 建设单位 支付¥ 1, 000 ~5,000 元 /次的 处罚金 ,并负责清扫干净。 三十、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设施(如围 档 等), 施工单位 无权擅自拆除、毁坏,如要调整,必须经 建设单位 同意批准。 如 施工单位 违反该规定, 建设单位 除要求 施工单位 无条件返工外, 施工单位 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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