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分级标准补充规定内容摘要:

平方米。 (三)丙级标准 从事建筑装饰设计业务 2 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不少于 3 项单位工程造价在250 万元以上的建筑装饰设计并已建成,无设计质量事故。 单位有较好的社会信誉并有相适应的经济实力,工商注册资本不少于 20万元。 单位专职技术骨干人员不少于 6 人,其中,从 事建筑装饰设计(建筑学、室内设计、环境艺术、工艺美术、艺术设计专业)的人员不少于 3 人,从事结构、电气专业设计的人员各不少于 1 人,其他专业人员配置合理。 单位中的建筑装饰设计主持人应具有中级技术职称或相当于中级技术职称的任职资历。 推行质量管理,有必要的质量保证体系及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计算机数量达到专职技术骨干人均一台,计算机施工图出图率不低于 75%。 6.有固定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专职技术骨干每人 15 平方米。 三、承担业务范围 ( 一)甲级建筑装饰设计单位:承担建筑装饰设计项目的范围不受限制。 (二)乙级建筑装饰设计单位:承担民用建筑工程设计等级二级及二级以下的民用建筑工程装饰设计项目。 (三)丙级建筑装饰设计单位:承担民用建筑工程设计等级三级及三级以下的民用建筑工程装饰设计项目。 本标准颁发后,建设 [ 1992」 786 号文《建筑设计装饰单位资格分级标准》同时废止。 注: 高档建筑装饰工程,指单位建筑装饰工程造价为每平方米 3000 元以上的项目。 专职技术骨干指下列人员: ( 1)国家 注册建筑师、结构工程师; ( 2)取得高级或中级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 ( 3)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 3 年以上的人员; ( 4)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 5 年以上的人员; ( 5)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 7 年以上的人员。 达到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的考核标准与《建筑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中的指标相对应。 相关行业社团,指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及其地方建筑装饰协会、中国建筑学会及其设计分会。 民用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类表 类 型 特 征 工 程 等 级 特 级 一 级 二 级 三 级 一般公共建 筑 单体建筑面积 8 万平方米以上 2万平方米以上至 8 万平方米 5000 平方米以上至 2 万平方米 5000 平方米以下 立项投资 2 亿元以上 4万元以上至2 亿元 1000 万元以上至 4000 万元 1000 万元及以下 建筑高度 100 米以上 50 米以上至 100 米 24 米以上至 50米 24 米及以下(其中 砌体建筑不得超过 抗震规范高度限值要求 ) 住 宅、宿 舍 层 数 20 层以上 12 层以上至 20层 12 层及以下(其中砌体建筑不得超过抗震规范层数限值要求 ) 住宅小区、工厂生活区 总建筑面积 10 万平方米以上 10 万平方米及以下 地下工程 地下空间 ( 总建筑面积 ) 5 万平方米以上 1万平方米以上至 5 万平方米 1万平方米及以下 附建式人防 (防护等级 ) 四级及以上 五级及以下 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和系统集成执业资质标准 (试行) 一、总则 (一)为了加强对从事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单位和系统集成商的资质管理,根据建 设部 [1997]第 60 号部令《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和建设部[1997]290 号文《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结合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的专业特点制定本标准。 (二)系统工程设计单位和系统集成商的资质条件和相应的承担业务范围应当符合本标准。 二、资质标准 (一)系统工程设计单位资质标准: 必须具有建筑甲级工程设计资格; 在设计技术上,具备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总体负责与组织协调、实施的实力; 在固定的设计场所,有较先进的设计技术装备手段,具有用 CAD 技术完成设计 全过程的能力; 已完成三项以上具有相应智能化功能和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项目,运行良好,验收合格; 具备设计质量管理体系,对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服务体系完善有效,有健全的计划、技术、经营、财务等管理制度; 从事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的各种专业人员的总数不少于 30 名。 各种专业子系统(自控、通信、广播音响、消防、保安、卫星接收闭路电视、综合布线、网络等)中人员齐全,结构合理。 其中每种专业子系统至少有两名主持过该专业子系统单项工程设计的高级工程师。 必须配备两名以上智能化系统集成总体设计师。 注册资本不少于 500 万元人民币。 (二)系统集成商及子系统集成商资质标准: 本款中系统集成商指在工程设计单位总体负责和指导下作深化系统集成设计工作或系统承包的单位;本款中子系统集成商是指从事单项系统工程深化设计及子系统承包的单位。 系统集成商 ( 1)凡在国内注册,并从事智能化系统工程业务达三年以上的单位有申报资格;新成立的单位在相应条件具备的情况,可先申报暂定资质。 ( 2)具有实施两个 500 万元以上智能化系统工程项目的成功实例,五个以上子系统工程项目的设计、安装、调试并经过一年以上的运 行,并证明质量优良的工程实例。 ( 3)具有至少五个以上子系统(其中必须具备网络专业)专业的技术人员,其中每个子系统必须有两名以上经过专业培训的主持过该专业单项工程设计的高级工程师或工程师;必须配备至少一名智能化系统集成总体设计师;还应具有相应的工程管理人员和预决算人员。 ( 4)专职从事智能化系统工程的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 30 名,各种专业人员的结构合理。 ( 5)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有健全的技术、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 6)注册资金不少于 500 万元人民币,有良好的技术装备,具有用 CAD 完成设计 过程的能力。 子系统集成商 仅执业单项专业子系统承包的单位申请子系统集成商资质,其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 20 名;有三个以上该专业子系统优良工程业绩;注册资金不少于 300 万元人民币;其他条件与系统集成商相同。 三、承担任务范围 (一)持有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工程设计单位,可以承担建筑物或建筑群的智能化系统工程总体设计和各子系统的深化设计,对工程整体负责。 (二)持有系统集成商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在系统工程设计单位指导下,作深化系统集成设计或系统工程实施。 (三)持有子系统集成商资质证书的单 位应在系统工程设计单位指导与协调下,作深化子系统工程设计或子系统工程实施。 四、消防专业设计证书及专项资质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建设部(公通字[1997]60 号)文件执行。 五、附则 (一)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本标准由建设部勘察设计司负责解释。 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分级标准 (暂行) 一、总 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 60 号令)的原则,及有关建筑幕墙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结合建筑幕墙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 定本标准。 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分级标准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幕墙设计活动的单位资质等级的划分和认定。 本标准适用于建筑外围护结构的玻璃幕墙、金属幕墙、石材幕墙、组合幕墙以及采光屋顶等建筑幕墙工程。 其他类型的建筑幕墙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分级标准 甲级 法人资格和资产规模: 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有一定的资产规模和相应的赔偿能力。 幕墙设计生产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少于 1000 万元人民币。 人员要求: 本单位专业设计人员中从事建筑幕墙设计的技术骨干不少于 20 人(返聘的离退休人员不得超过 20%);其中建筑类专业(建筑学、工业与民用建筑)不少于 8 人,机械类专业不少于 10 人,以及其他相关工程类专业技术人员 2 人。 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具有 5 年以上从事建筑幕墙设计、施工的管理经历。 必须实行总工程师负责制,总工程师具有高级职称或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有 5 年以上建筑幕墙设计、管理工作经历。 至少有 5 名,从事专业 5 年以上的高级工程师或高级建筑师(其中返聘人员不得超过 2 人 )。 至少有 10 名,从事本专业 5 年以上的中级技术职称的技术骨干。 业绩要求:单位具有 5 年以上从事过建筑幕墙工程设计活动的工作资历。 有专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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