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民县农林局行政执法制度公开文本内容摘要:

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 ” ( 2)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 2倍以上 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 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第四款:“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滥伐 15 立方米以上),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具体事项名称 :违法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 1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 1)违反《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管理 20 工作的通知》第十条:“林木采伐许可证式样由国家林业局统一规定,由各省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套色印制、统一编号、统一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伪造、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 ” ( 2)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一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具体事项名称 :非法收购盗伐、滥伐林木 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 1 倍以上 3倍以下的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 1)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木材收购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 ” ( 2)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三条:“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 1倍以上 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具体事项名称 :非法开垦林地 21 处罚种类: 依法赔偿损失,补种毁坏株数 1倍以上 3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 1倍以上 5倍以下的 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禁止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 ” ( 2)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森林法和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 10 元以下的罚款。 2具体事项名称 :非法经营(加 工)木材 处罚种类 : 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 倍以下的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 ( 2)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2倍以下的罚款。 ” 22 2具体事项名称 :非法改变林地用途 处罚种类: 责令限期恢复原状, 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 10 元至 30 元的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下列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一) 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二) 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三) 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四)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 ” ( 2)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 条:“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 10 元至 30 元的罚款。 ” 2具体事项名称 :非法运输木材 处罚种类: 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 30%以下的罚款,对承运人没收运费,并处运费 1倍至3 倍的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件,国家统 23 一调拨的木材除外。 ” ( 2)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 30%以下的罚款。 ”第二款:“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超出部分的木材;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没收其不相符部分的木材。 ”第三款:“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没收木材价款 10%至 50%的罚款。 ”第四款:“承运 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运费,并处运费 1倍至 3倍的罚款。 ” 2具体事项名称 :违反野外用火规定 处罚种类: 给予警告或处予 10 元至 50 元的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五条“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禁止野外用火。 ”第十八条:“森林防火戒严期内,在林区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机械和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 ( 2)处罚依据:《云南省森林消防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 24 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各项规定之一和第二十二条规定,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10 元至 50元的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并处 10 元至 50元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 500 元至 2020元的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处 10 元至 50 元的罚款;对单位处 1000元至 3000 元的罚款; 2具体事项名称 :过失 引起森林火灾 处罚种类: 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并处 50 元至 500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五条:“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禁止野外用火。 ”第十八条:“森林防火戒严期内,在林区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机械和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 ( 2)处罚依据:《云南省森林消防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并处 50 元至 500元的罚款。 ” 25 2具休事项名称: 破坏森林防火设施: 处罚种类 : 责令赔偿损失,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并处 100 元- 1000元的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 1)违反《云南省森林消防条例》第二十七条“禁止 破坏森林防火标志、瞪望台、防火隔离带、消防通讯设备等森林消防设施”。 ( 2)处罚依据:《云南省森林消防条例》第三十九条: 第五款“违 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赔偿损失,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并处 100 元至 1000元的罚款。 2具体事项名称 : 非法向森林、林地倾倒垃圾及有毒有害物质。 处罚种类 : 责令限期清除,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林林木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 1)违反《云南省森林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禁 止向森林、林地倾倒垃圾及有毒有害物质”。 ( 2)处罚依据:《云南省森林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极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除,并处五百元以上 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林林木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具体事项名称 :非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26 处罚种类: 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10倍以下的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禁止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 第二款:“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 ” ( 2)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收 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10 倍以下的罚款。 ” 具体事项名称 :非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处罚种类: 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 准;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 ( 2)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 27 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 3具体事项名称 :非法调运未检疫植物 处罚种类: 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 1)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 ( 2)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 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四)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五)违反本条例规定, 28 引起疫情扩散的。 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 销毁 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 3具体事项名称 :非法生产、经营假、劣林木种子 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 5倍以上 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2020 元以上 5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六条:“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 下列种子为假种子:(一)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他 种品种种子的;(二)种子种类、品种、产地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 下列种子为劣种子:(一)质量低于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的;(二)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三)因变质不能作种子使用的;(四)杂草种子的比率超过规定的;(五)带有国家规定检疫对象的有害生物的。 ” ( 2)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 29 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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