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政员工手册——范本内容摘要:

者可请总经理特准延长其事假,最多 15 天,逾期再按前条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请假期内之薪水,依下列规定支给。 (一 )请假未逾规定天数或经延长病事假者,其请假期间内薪水照发。 (二 )请公假者薪水照发,但如因兵役召集在 30天以上,且兵役机构另有薪饷者,本公司薪 水停发。 (三 )公伤假工资依照劳动保险条例由保险机关支付,并由公司补足其原有收入的差额。 第二十七条 从业人员请假,均应填具请假单呈核,病假在七日以上者,应附医师的证明,公伤假应附劳保医院或特约医院的证明,副经理以上人员请假,以及申请特准延长病事假者,应呈请总经理核准,其余人员均由直属经理核准,必要时可授权下级主管核准。 凡未经请假或请假不准而未到者,以旷工论处。 第二十八条 旷工一天扣发当日薪水,不足一天照每天七小时比例以小时为单位扣发。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四条第一、 二款规定可请病、事假之日数,系自每一从业人员报到之日起届满一年计算。 全年均未请病、事假者,每年给予一个月之不请假奖金,每请假一天,即扣发该项奖金一天,请病事假逾 30天者,不发该项奖金。 第三十条 本公司人员服务满一年者,得依下列规定,给予特别休假: (一 )工作满一年以上未满三年者,每年七日。 (二 )工作满三年以上未满五年者,每年 10 日。 (三 )工作满五年以上未满 10 年者,每年 14 日。 (四 )工作满十年以上者,每满一年加给一日,但休假总日数不得超过 30日。 第三十一条 特别休假,应在不妨碍工作之范围内,由各部门就业务情况排定每人轮流休假日期后施行。 如因工作需要,得随时令其销假工作,等工作完毕公务较闲时,补足其应休假期。 但如确因工作需要,至年终仍无法休假者,可按未休日数,计发其与薪水相同的奖金。 ● 考 核 第三十二条 各级主管人员对其直属之从业人员,负有平时工作成绩考核之责任。 每三个月一次,应将各项人员之工作情况,逐一详列于考核表中,详细评核其工作绩效,并将结果分为优、甲、乙、丙、劣五等,凡列优等及劣等者,均应详述理由,呈上一级主管 核阅及密存,作为年度考核、升迁及培训等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三条 年度工作考核,应分别于各从业人员到职届满一年之月份办理。 由人事部门每月将当月份到职满一年之人员考核名册,分别列送其直属主管,依据平时工作考核成绩及勤惰情况予以评核。 评核等级,分为优、甲、乙、丙、劣五等,优等或劣等的考核,均应详细列述具体事实及理由。 其在考核年度中曾受记过以上处分或请假超过规定期限或旷工累计达三天以上者,不得考列甲等以上。 第三十四条 凡考核列优等者,经总经理核准予以二级以上之晋级或升级,列甲等者晋升二级,列乙 等者晋升一级,列丙等者留任原级,劣等者免职,均以各从业人员任职期满一年考核核定后的次月起执行。 但在考核年度内曾经核准升职或升级者,该年度考核不再晋级。 第三十五条 总经理 、副总经理之考核由董事长评核。 科长以上人员及优等的考核。 由直属主管层转总经理核定,其他人员均由各部门层转经理核定。 ● 奖 惩 第三十六条 从业人员之奖励,分为嘉奖、记功、奖金及升迁或晋级四种,其处理范围如下: (一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嘉奖: 1. 品德良好,足为同仁表率,有具体事迹的。 2. 其他有利于本公司或公众利益之行为,且有事证者。 (二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应予记功或记大功: 1. 细心维护公司财物及设备,致节省费 用有显著成效者。 2. 担任临时重要任务,能如期完成,并达成预期目标者。 3. 及时制止了重大意外事件或变故的发生者。 (三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发给奖金: 1. 对业务、维护或管理有重大改善,因而提高质量或降低成本者。 2. 对公司设备维护得宜,或抢修工作提早完成,因而增加效益者。 3. 对业务、维护或管理之方法作重大改革之建议或发明,经采纳施行而成效显著者。 4. 对采购销售、会计处理、财物调度、人力运用等方法有重大改善,因而降低成本 或增加收入可明确计算其价值者。 5. 对天灾、人祸或有害于公司利益之事件,能奋勇救护,或预先防止,使公司免受损失有事实为证者。 以上奖金之数额,各视实际贡献之价值决定。 (四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升迁或晋级: 1. 一年内曾记功二次以上者。 2. 对本身主管业务表现出卓越的才能,品德优良,服务成绩特优,且有具体事迹足资为证者。 3. 工作上有特殊功绩,使公司增加收益或减少损失者。 以上晋级可视实际情况晋升一至二级。 但其薪级已达本等最高级者,可改发相当级数薪 水之全年份奖金。 第三十七条 从业人员之惩诫,分为警告、记过、降级及免职四种,其处理范围如下: (一 )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有具体事证者,应予警告: 1. 携带不必要物品入厂者。 2. 未经准许擅带外人入厂参观者。 3. 擅用他人经管之工具及设备者。 4. 拒绝警卫检查其携带之物品者。 5. 涂写墙壁、机械用具有碍观瞻者。 6. 携带眷属小孩在工作场所有碍秩序者。 (二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应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1. 未经准假,而擅离工作岗位者。 2. 无正当理由,延误公事致公司发生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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