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独资企业有限公司章程内容摘要:

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企业自行规 定)。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企业也可以不设经理,则该条该为 公司不设经理,同时在章程的其他条款中均删除“经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成员 人(不少于三人),监事会中股东代表与职工代表的比例为 (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由股东委派产生,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或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或二人,监事由股东委派产生。 )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经股东委派可以连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派(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 事会(或者监事)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派(选) 7 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如果不设监事会,删除此条) 第二十四 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企业自行规定)。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每年度召开 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8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 (如果不设监事会,删除该条) 第五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和罢免,每届任期与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一条 董事长根据《公司法》、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章程的规定依法履行法定代表人的职责。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和董事会议; (二)检查股东会议和董事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三)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四)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 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会和股东报告; (五)提名公司经理人选,交董事会任免。 (企业可以自行规定有关职责) 第六章 公司的经营期限和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9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经营期限为 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八条 公司延长经营期限,经股东决议,在合营期限满前六个月,向原审批机构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能延长,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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