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路灯养护维修中心管理制度内容摘要:

齐、库容干净整齐。 二、出库 仓库管理员凭领料人的领料单如实领发,若领料单上主管未签字、字据不清或被涂改的,仓库管理员有权拒绝发放物资。 领料人员所需物资无库存的,仓库管理员应及时通知使用者,使用者按要求填写请购单。 任何人不办理领料手续不得以任 何名义从库内拿走物资,不得在货架或货位中乱翻乱动,仓库管理员有权制止和纠正其行为。 以旧换新的物资一律交旧领新;领用的各种工具均要填写领用记录,并由领用人和发放人签字。 及时整理好当日的作业单据,按时上交给财务进行备案。 三、保管 经常清查原、辅材料的库存情况,库存不足,立即填写申购单转采购部采购,不准有缺货情况耽误生产。 物料摆放需要按照划分的区域进行摆放,不得随意摆放物料,不得在规划的区域外摆放物料。 技术部测试借料,必须登记借料的数量、规格、产品名称、且需要注明该物料是新近采购入库 的物料还是库存物料,以便后续确认累计入库数量。 每月的单据登帐人员需要保管好,仓库所有单据统一由指定责任人进行分类保管,遗失需要追查相关责任。 非仓库人员谢绝进入仓库。 仓库内严禁吸烟和禁止明火,如发现立即报告处理。 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以保证人员安全 党支部民主生活会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党支部民主生活会,发扬批评和自我批评的优良传统作风,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民主生活会应遵循“团结 —— 批评和自我批评 —— 团结”的方针,通过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解 决党内部的问题,达到统一思想、加强团结 、相互监督、共同提高的目的。 第三条 党支部民主生活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一般在六月、十二月安排专门时间进行。 根据需要,民主生活会也可随时召开。 第四条 党支部民主生活会由支部书记召集,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正式党员参加。 第五条 党支部民主生活会由支部书记主持,书记不得缺席。 书记要带头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既要严于责已,真心诚意地欢迎批评,又要引导大家敞开思想,互相帮助,把民主生活会真正开成解决问题的会,切记图形式,走过场。 防止把民主生活会开成情况汇报会,工作研究会或评功摆 好会。 第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要参加双重组织生活,除参加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外,也要积极参加所在支部的民主生活会。 第七条 主要结合半年来本单位的工作实际及个人工作、思想情况,对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章的要求,从党员的党性、党风、党员先进性等方面,检查、总结,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统一思想认识。 第八条 党支部根据本单位中心工作或工作当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确定重点议题。 第九条 围绕民主生活会拟解决的主要问题,书记、支委成员个别贪心,交换意见,征求本单位和上级党组织意见,就一些重要问题初步统一认识 ,于会前转告参加会议的党员同志或会上通报。 第十条 民主生活会召开的时间、内容和要求,须提前通知参加会议的人员,以便进行认真准备。 民主生活会前,要将开会的日期、内容报告处党组。 第十一条 党员要本着“知无不言,言无不尽”,“言者无罪,闻者足戒”的精神,敞开思想,畅所欲言;要严于解剖自己,主动检讨思想、工作、作风和生活上的缺点和错误,诚恳接受别人的批评和帮助;开展批评要与人为善,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防止在细小问题上纠缠不休;相互间有意见,可以开展个别谈心,或者把问题摆在桌面上,通过交换看法和意见来解决,不 搞自由主义;要遵守民主生活会的纪律,不许歪曲和夸大事实真相,不许压制批评和对批评者打击报复,不许把党组织内部交流思想的情况向外泄露。 考勤请假制度 ,考勤工作由各部门负责人全面实施。 ,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岗位,不得无故缺勤。 每周将出勤情况汇总,每月公布一次出勤情况。 、因事请假提前办理请假手续。 请病、事假 2天(含 2 天)以上的要认真写好请假条,逐级审批,经批准后方能生效。 请假的批准权限,请假 1天以内须经分管领导同意,超过 1 天不满 3 天由主任批准。 ,视作旷工处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直至调离。 、早退或中途无故离岗超过 30 分钟,按累计次数相应作缺勤处理。 ,工作人员离岗外出,应向领导说明情况,经同意后方可离开,副主任离岗外出,应向主任说明情况,否则一律按缺勤处理。 ,言行举止得体,不准大声喧闹,严禁在上班时间下棋、打牌;要讲究公共卫生和个人卫生,不随地吐痰,不乱扔烟头、纸屑,维护良好的工作秩序。 x 路灯养 护维修考核标准 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加强路灯工作的管理力度,促进养护维修工作的提高,对本中心职工制定考核标准,让大家有章可依、有章必依、违章必罚。 我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保证我市的道路照明设施完好和运行正常。 我市道路照明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美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及时,督促更换和修复破损的照明设施,确保亮灯率不低于98%以及设施完好率达到 99%。 要加强对我市道路照明设施日常巡查和维护工作,确保我市道路照明设施安全正常运行,特殊时期应当协助相关部门编制管辖范围内的道路照明灯光管制计划,本单位维修养护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养护、维修的技术规范,确保养护、维修工作质量。 我市道路照明设施,根据具体情况采用以下节能方式: 根据道路行人、车流量等因素实行分时照; 对气体放电采用无功补偿; 采用三摇控制系统控制停灯、送灯,并用监控监测每条街路的亮灯情况以及设施完好损坏情况; 采用和推广高光效光源,逐步取代低光效光源; 采用节能型的镇流器和控制电器; 采用高效率的照明灯具,并定期对照明灯具进行清扫,提高照明效果。 本中心全体职工如果发现下列情况需及时制止或采取上报,情节恶劣时可采取报警; 在道路照明设施上涂、划、画、刻、写或晾晒衣物; 在道路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具有腐 蚀性的废渣、废液; 擅自利用城市道路设施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等; 擅自在道路照明设施上架设通信电缆,安置其他设施或接用电源; 擅自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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