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工作实用手册内容摘要:

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 1 万元以上 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 对生猪产品注水的,商务部门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 9 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 3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5. 屠宰注水 生猪的,商务部门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生猪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16. 销售或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生猪产品,各部门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从事生猪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 位,销售、使用符合规定的生猪产品,由工商、卫生、质检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尚未销售、使用的相关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 3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照)机关吊销有关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7. 为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提供场所的,商务部门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10 酒类 流通 18.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何时颁布和实施。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由商务部在 2020 年 11 月 7 日颁布, 2020 年 1 月 1日正式实施。 19.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主要内容有哪些。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共六章三十八条,由总则、备案登记、经营规则、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构成。 目的是规范酒类流通秩序,促进酒类市场有序发展,维护国家利益、保护酒类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其中,主要建立了备案登记和酒类流通溯源两个制度,拟通过备案登记制度对酒类流通经营主体予以规范,通过酒类流通溯源制度酒类商品从出厂到最终消费的全流通过 程予以规范。 20. 酒类经营者应如何办理备案登记。 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 (统称酒类经营者 )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 60 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21. 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 有哪些 程序。 ( 一 )领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 (以下简称《登记表》 )。 《登记表》可以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 ()下载,或到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领取。 (二 )填写《登记表》。 酒类经营者应完整、准确、真实地填写《登记表》;同时认真阅读《登记表》所附条款,并由法定代表人 或业主签字、盖章。 (三 )向商务主管部门提交备案登记材料。 22. 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 材料包括哪些。 (一) 按 《 办法 》 第七条第 (二 )项要求填写的《登记表》一式两份; (二) 由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盖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三) 经商务部认可并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公示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23. 建立备案登记的主要意义是什么。 该制度的目的主要是通过备案登记告知经营者,使其认识到所经营的酒类是特殊商品,并在备案登记时做出合法经营的承诺,同时使商务主管部门及公众明确酒类流通经营的主体并予以监督和规范。 24. 如 何办理 《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 登记事项的变更。 登记表上的任何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酒类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 30 日内 (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 30 日内 )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25. 《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 登记事项变更的办理时限是多长时间。 商务主管部门收到酒类经营者提交的书面材料后,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26. 酒类流通溯源制度有哪些具体规定。 《办法》第 14 条设定了酒类流通溯源制度,要求经营者填写《酒类流通随附单》,详细记录酒类商品的流通信息,通过酒类商品自出厂到销售终端全过程流通信 息的衔接使主管部门、经营者和消费者了解酒类商品的流通过程,防止假冒伪劣酒类商品流入市场。 11 27. 酒类流通溯源制度有什么意义。 这一制度的关键在于记录信息的真实及信息间的衔接,酒类经营者有义务完整、准确、真实地填写《酒类流通随附单》,并保证其经手的流通信息的衔接有效合理。 通过检查各项所记录信息及其衔接是否真实、有效、合理,可以帮助主管部门识别信息的真伪,明确责任主体,追溯至问题的所在,增加抓获售假、制假者的机会。 28.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酒类流通监督管理有哪些职责。 根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商务部负责全国酒类 流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相关机构从事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 29. 商务主管部门在监督管理时,应遵守哪些规定。 商务主管部门在监督管理时,应出示有效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在有证据或接到举报等情况下,执法人员可以查阅账册或抽取样品。 抽取样品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有效凭证。 30. 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登记或者变更手续,商务部门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酒类经营者处二千元以下 罚款 ,并可向社会公告。 31. 未按照规定建立 溯源制度 ,商务部门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向社会公布;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32. 流动销售 或 储运 不 符合相关要求 ,商务部门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3. 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 或未 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 ,商务部门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商务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 处两千元以下罚款。 34. 违反批发、零售和储运商品有关规定的,各部门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由商务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没收非法商品,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及侵犯商标专用权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移送相关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5. 如果酒类经营者不配合监督检查,商务部门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酒类经营者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情况,不得擅自转移、销毁待查受检酒类商品。 如违反, 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一 万元以下罚款。 12 特许经营 36.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什么。 (一)《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2020 年 1 月 31 日国务院第 167 次常务会议通过,自 2020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和《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20 年 4 月 6 日商务部第六次部务会讨论通过 , 自 2020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37. 什么是商业特许经营。 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 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38. 商业特许经营的监督管理,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有哪些职责。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39. 商务主管部门受理商业特许经营投诉的范围包括哪些。 (一)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特许经营活动的; (二)应该备案而没有备案的特许人; (三)不符合备案条件的特许人已经被公 告备案; (四)应该在备案时披露的信息没有披露或提供虚假信息、披露虚假信息的; (五)实际履行的合同文本与备案登记的文本不一致; (六)备案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以后没有在法定期限内予以变更登记备案; (七)商务行政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的。 (八)其他违反《条例》应由商务主管部门投诉受理的情形。 40. 除了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受理的投诉,在实践中还有那些常见的商业特许经营投诉。 (一)进行虚假广告宣传的; (二)以特许经营的名义从事传销活动的; (三)特许经营的产品或服务不合格; (四)利用特许经营合同骗取他人钱财等 涉嫌欺诈的; (五)其他特许经营违法涉及犯罪行为的。 41. 上述非商务主管部门受理的投诉,由哪些职能部门受理。 (一)、(二)项属于工商部门受理;(三)项属于质检部门受理;(四)、(五)项属于公安部门受理。 42. 商业特许经营的备案机关是哪个部门。 国 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是商业特许经营的备案机关。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向特许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13 43. 备案制 对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有何意义。 (一)便于商务主管部门及时了解、掌握特许人的有关情况,有针对性地对特许经营活动进行规范、监督; (二)有助于潜在的投资者了解特许人的基本情况,做出恰当的投资决策,防止欺诈和不实宣传; (三)有利于形成对特许人的社会监督。 44. 商业特许备案的办理时限为多长。 备案机关应当自收到特许人提交的符合《备案管理办法》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 10 日内予以备案,并在商务部网站予以公告。 特许人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完备的,备案机关可以要求其在 7 日内补充提交文件、资料。 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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