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细则内容摘要:
土 壤 ,均按地面热阻限值进行设计; 4 地下商场(或其它非设备、非车库类公共用途房 间 )顶板上层也为公共建筑时,177。 层处地 面 (楼板)可不作保温处理; 5 地上 公共建筑 顶层位于住宅下的部分楼面,应按居住建筑层间楼板进行设计[传热系数小于或等于 (㎡178。 K)]; 6 直接与土壤接触的 底层地面宜设保温层并作防潮处理。 外墙、屋顶变形缝盖口构件内侧,应采用足够厚度的高效保温、隔热材料封闭。 特殊建筑 和 部位的节能设计 教学 楼 、 办公楼、科研楼、招待所 、公寓 式 办公楼 等敞开式外廊的公共建筑 ,其临外走廊的门窗、墙体均 应 按外围护结构进行保温、隔热设计。 在确保 使用 功能空间保温、隔热处理的围合性与完整性的前提下,其开敞式楼梯间、卫生间 部分 的外墙可不作保温处理。 高出主体建筑屋面二层及二层以下(每层面积小于等于 200 ㎡ )的出屋面楼梯间、贮藏室、物品库、设备用房等无人员长时间停留的房间,可不做保温、隔热设计。 12 但 高 出屋面的电梯机房,应做好屋顶 、 墙体 、 门窗 的保温、隔热设计。 凡附建于公共建筑内的无人员长时间停留的设备用 房(如变配电房、柴油发电机房、锅炉房、空调、制冷、通风机房、水泵房等)、服务用房(洗衣房 、贮藏室);库房(如汽车库、摩托车库、自行车库、专用库房 ; 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中不 需 设空调、除湿设备的 集中书库、 专用库房),当可以集中划分为一个独立空间,且不影响公共建筑其余部分保温、隔热处理的围合性与完整性时,该独立空间的 外 围护结构可以不做保温隔热处理。 否则应与公共建筑部分统一处理,以确保保温、隔热处理的围合性与完整性。 附建于临街建筑中的向市民开放的公共卫生间,该局部外围护结构可不做保温隔热处 理,但要确保公共建筑 主体 部分 保温、隔热 处理 的围合性与完整性。 附建于汽车销售店的库房部分,可不做保温、隔热设计,但要确保 建筑主体 部分保温 、 隔热处理的围合性与完整性。 与上述特殊部位相邻的墙体,其传热系数 应符合 条的有关规定并 不应大于 (㎡178。 K)。 下列建筑 和部位 可 不做节能设计: 1 独立建设的各种机电设备用房、能源站房(变配电房、柴油发电机房、锅炉房 、空调、制冷、通风机房、水泵房等 ) 、无特殊温湿度要求的生 产 厂房; 2 独立建设的 无温湿度要求的库房 (汽车库 、自行车、摩托车库;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中的书库、专用库房等 ) ; 商业物流库房; 3 敞开式 的农贸市场 、建筑材料市场 ; 4 敞开式 自然通风的体育场馆、学校室内田径场 ; 室外游泳池的更衣室等; 5 无采暖、空调要求的地下建筑; 6 四周与室外相通或与主体建筑之间以连廊相通的楼电梯交通核心部分。 符合上述条件,允许不做保温、隔热的围护结构部分,应在设计文件中加以明确说明或用图示给予区分。 特殊建筑类别的界定 符合下列条件或情况的建筑, 应按公共建筑 进行节能设计: 1 部分 位于居住建筑下部 , 且绝大部分为独立沿街建造 或连结于两幢居住建筑 之间 的商铺; 13 2 全部位于居住建筑下部的一层及多层大空间大型商场或其它 类型 公共建筑物(包括裙房部分); 3 工业建筑中,位于车间端头或位于某一层 ,可以自成一区的办公、会议等工业车间办公、生活辅助以及可以独立分区的附建或独立建设的生活用房(如厨房、餐厅、会议厅、浴室、职工活动室、健身房等); 4 每套设有专用卫生间和简易厨房,可供办公兼作住宿的公寓、公寓式办公楼 ;公寓式酒店 、 招待所、 疗养院的住院楼 及设有空调系统的留学 生公寓(宿舍)、研究生宿舍 等; 5 独立建设且有人长时间停留的值班室、传达室、接待室 ,小商铺、饮食(小吃)店 、咖啡店 等 ; 6 附建于居住建筑下部 、层数在三层及三层以 上 具有多种公共使用功能(如会议、棋牌、健身、娱乐、餐饮等)的小区会所、公共活动场所 ; 14 5 建筑节能设计的综合评价 当设计建筑的各部分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外门窗 (包括透明幕墙) 各朝向平均窗墙面积比、传热系数 、遮阳系数 等各项指标,均符合或优于 本 实施细则 第 4 章的规定性指标时,可直接判定该设计建筑为符合节能设计标准的节能建筑。 当所设计建筑不能完全符合 本 实施细则 第 4 章的规定性指标时,则必须采用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对设计建筑进行 节能 综合评价。 在进行设计建筑节能综合评价时,首先计算 参照建筑在规定条件下全年采暖和空调能耗,然后计算所设计建筑在相同条件下的全年 采暖和空调能耗;当所设计建筑的采暖和空调能耗不大于参照建筑的采暖和空调能耗时,判定所设计建筑围护结构的总体热工性能符合节能要求。 当所设计建筑的采暖和空调能耗大于参照建筑的采暖和空调能耗时,应调整设计计算参数(如增加墙体、屋面保温层厚度,或提高外门窗热工性能„„)重新计算,直至所设计建筑的采暖和空 调 能耗不大于参照建筑的采暖和空调能耗。 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的参照建筑,其形状、大小、朝向、内部空间划分和使用功能 应 与所设计建筑完全一致。 当所设计建筑的窗墙面积比大于 本实施细则 第 条的规定时,参照建筑的窗墙面积比应按比例缩小,使参照建筑的窗墙面积比符合 本 实施细则 第 条的规定。 当所设计建筑的屋顶透明部分的面积大于 本 实施细则 第 条的规定时,参照建筑的屋顶透明部分的面积应按比例缩小,使参照建筑的屋顶透明部分的面积符合 本 实施细则 第 条的规定。 参照建筑所有外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参数 取值 应完全符合 本 实施细则 第 4章的规定。 在进行权衡判断计算时,气象参数应采用 本 实施细则 配套提供的 合肥市 气象参数。 所设计建筑和参照建筑全年采暖和空调能耗的计算应按 本实施细则 附录 B 的规定进行。 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 综合 判断的设计项目,其主要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 应 满足或优于 表 的 要求后,方可进行。 15 表 进行 综合 判断的设计项目主要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限值 屋顶 K, [W/(㎡ /K)] 外墙Km[W/(㎡178。 K)] 架空楼板 K [W/(㎡178。 K)] 外门窗 (包括透明幕墙 ) 天 窗 K [W/(㎡178。 K)] K[W/(㎡178。 K)] SW 重质结构 ≤ ≤ ≤ ≤ ≤ ≤ 轻质结构 ≤ ≤ ≤ ≤ ≤ ≤ 注: 当东 、西 向窗墙面积比大于 , 南向窗墙面积比大于 , 外窗必须设置能遮住窗户正面的活动外遮阳。 建筑的采暖和空调能耗采用动态计算方法,用软件实现计 算。 16 6 采暖、空气调节和通风节能设计 一般规定 采暖、空气调节系统的施工图设计阶段,必须进行热负荷和逐项逐时的冷负荷计算,并以此作为选择冷热源设备、末端设备、确定管径、选择自控和调节阀门等的计算依据。 空调系统所服务空调房间或空调区域的同时使用系数,对不同功能的房间按照实际使用时段叠加分析确定;对相同功能的房间宜按表 确定。 表 空调系统所服务空调房间或空调区域的同时使用系数限值 空调系统所服务 空调房间或空调区域的名称 同时使用系数限值 办公用房 ≤ 宾馆客房 ≤ 会议用房和餐饮房间 ≤ 文体娱乐用房 ≤ 2 空调系统的新风冷负荷,对于出现最多人数的持续时间小于 1h 的房间,所需新风量按室内平均人数确定,该平均人数不应少于最多人数的 1/2。 3 空调房间的照明功率密度取值应符 合第 条 的规定。 4 系统采用有排风热回收装置时,应于设置的房间或区域的计算冷负荷中扣除计算热回收负荷的 60%。 冷量和热量的计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区域 性冷源和热源时,在每栋公共建筑的冷源和热源入口处,应设置冷量和热量计量装置; 2 公共建筑内部宜按经济核算单位分别设置冷量和热量计量装置。 应 合理确定冷热源和风机机房的位置, 配合 建筑 专业 平面设计 , 缩短冷热水系统和风系统的输送距离 , 冷热水系统的 单程 输送距离 不宜超过 250m, 风系统的输送距离 不宜超过 90m。 采暖和空调冷热水循环水泵的流量和扬程,应通过详细的水力计算,合理确定,并确保水泵的工作点在高效区。 17 采暖与空调水系统的补水定压点,宜设在循环水泵的吸入口处。 定压点 最低压力的确定和补水泵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暖水系统补水定压点的最低压力,宜按照保证系统最高点压力高于大气压力10kPa;空调冷热水系统补水定压点的最低压力,宜按照系统最高点压力高于大气压力5kPa 确定; 2 补水泵的扬程,应保证补水压力比系统静止时补水定压点的压力高 30~ 50kPa; 3 补水泵的小时流量,宜为空调水系统水容量的 5%,不得超过 10%。 空调水系统的单位水容量可参照表 估算,室外管线较长时取较大值。 表 空调水系统的单位水容量 (103m3/㎡建筑面积 ) 空调 方式 全空气系统 水一空气系统 供冷和采用换热器供热 ~ ~ 热水锅炉供热 ~ ~ 采 暖 集中采暖系统应采用热水作为热媒。 公共建筑中的高大空间如大堂、候车 (机 )厅、展厅等处,宜采用辐射采暖方式,或采用辐射采暖作为补充。 集中热水采暖系统的管路,宜按南、北向分环供热原则进行布置,并分别设置室温调控装置。 集中热水采暖系统每组 (或每个房间的 )散热器或地面辐射采暖每个环 路,应配置与系统特性相适应的、调节性能可靠的自力式温控阀或手动调节阀。 散热器的散热面积,应根据热负荷计算确定。 确定散热器所需散热量时,应扣除室内明装管道的散热量。 散热器宜采用上进下出、同侧连接的明装方式,其外表面应涂刷非金属性涂料。 集中采暖系统供水或回水管的分支管路上,应根据水力平衡要求设置水力平衡装置。 必要时,在每个供暖系统的入口处,设置热量计量装置。 集中热水采暖系统热水循环水泵的耗电输热比 (EHR),应符合下式要求: 18 EHR=N/ (Q178。 η ) () EHR≤ (14+α∑ L)/△ f () 式中 N—— 水泵在设计工况点的轴功率 (1kW); Q—— 采暖设计热负荷 (kW); η —— 电机和传动部分的效率; 当采用直联方式时,Ⅵ =; 当采用联轴器连接方式时,Ⅵ =; △ t—— 设计供回水温度差 (℃ )。 系统管道全部采用钢管时,取△ t=25℃;系统管道有部分塑料管道时,取△ t=20℃; ∑ L—— 室外主干线 (包括供回水管 )总长度 (m); α —— 包括局部阻力因素在内的沿程比压降 (MH2O/ m), 当∑ L≤ 500m 时, α =; 当 500∑ L1000m 时, α =; 当∑ L≥ 1000m 时, α =。 3 空气调节 冷负荷计算中计算新风量所采用的人员密 度,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 如果无法按照设计文件确定 , 应符合本标准 附录 B《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计算》中的规定。 建筑空间高度大于或等于 10m、且体积大于 10000m3 时,仅下部区域要求保持一定的温、湿度时 ,宜采用分层空调系统 , 其 空调系统总冷负荷应经计算确定。 公共建筑内存在需要常年供冷的建筑内区时,空调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节能要求: 1 应根据室内进深、分隔、朝向、楼层以及围护结构特点等因素,划分建筑物空气调节内、外区; 2 内、外区宜分别设置 空 气调节系统并注意防止冬季室内冷热风的混合损失 ; 3 对有较大内区且常年有稳定的大量余热的办公、商业等建筑,有条件时,宜采用水环热泵等能够回收余热的空气调节系统 ,水环路系统宜采用闭式冷却塔;采用开式冷却塔时,应设置中间换热装置。 19 4 当建筑物内区空间采用全空气系统时,冬季和过渡季应最大限度地采用新风作冷源,冬季不应使用制冷机供应冷水。 设计定风量全空气空调系统时 ,应采取实现全新风运行或可调新风比的措施,同时设计与新风量调节相适应的排风系统。 新风量的控制与工况的转换,宜采用新风和回风的 焓值控制方法。 可调新风比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对一般公共建筑的定风量全空气空调系统,可达到的最大总新风比,应不低于50%; 2 人员密集的大空间和内区所有的定风量全空气空调系统,可达到的最大总新风比,应不低于 70%; 3 空。合肥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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