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协议(20xx年修订版)内容摘要:

上述申请并实际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企业利润分配时按其 在基金存续 期 间的实际入伙天数 计算分得利润。 第十六条、对企业存续期间所发生亏损的分担 如合伙企业发生亏损,亏损额度小于或等于普通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则由普通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如亏损额度 大于普通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则先由普通合伙人按照其认缴出资额承担亏损,剩余亏损部分由普通合伙人负责无限连带责任 , 同时普通合伙人作为劣后投资人对优先级投资人本金及收益安全起到保障作用 , 为本项目的本金和收益 承担连带责任。 上述情况发生时,全体合伙人无条件授权并委托 A(北京) 投资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作为清算人全权处理。 第十七条、有限合伙人权利及其义务 (一)权利: 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参与选择承办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获取经审计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8 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在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提起诉讼 优先受让其他合伙人转让的财产份额,但需全体合伙人同意。 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二)义务: 按时完成出资的义务。 对本合伙事项信息及时披露的义务。 对待出资保障按照事前约定,资金来源真实可靠的义务。 有限合伙人不得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第十八条、普通合伙人的权利及义务 (一)权 利: 在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提起诉讼。 追偿的权利。 如果普通合伙人对外 向 第三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后,赔偿原因是由于其他合伙人的过失或者过错造成的,普通合伙人有追偿的权利。 (二)义务: 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后,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十九条、普通合伙人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对合伙企业的资金进行管理,进行项目筛选、投资决策、商业谈判、投后管理、投资退出等 筛选投资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和决策评审等。 与被投资项目进行商业谈判,以本合伙企业的名义签署相关的投资入股协议等文件。 9 在投资入股项目公司后,代表本合伙企业管理被投资项目公司的股权。 制定项目退出计划,选择适当的时机和方式办理项目退出事宜,并将项目退出而产生的收入及项目投资期内收到的股息等收入直接付至本合伙企业的资金帐户。 第二十条、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可以增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者弥补亏损。 第二十一条、合伙企业事务执行 执行事务 合伙 人须由普通合伙人担 任,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委托 普通合伙人 A 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实际执行投资管理、收益计算、分配等具体业务 , 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执行事务 合伙 人 定期 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有,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执行事务 合伙 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执行事务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予以除名或更换。 合伙企业办理变更、注销登记、设立分支机构、修改合伙协议应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法律法规和本协议有明确规定的 除外。 第二十二条、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 执行事务合伙人由全体合伙人推举产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1)按期交付出资,按本协议的约定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无犯罪记录,无不良经营记录; 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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