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足球协会章程内容摘要:

,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 社团登记 5 管理机关 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 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 (一)常务委员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 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 (二)常务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各委员会主任组成。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一)批准有关足球业务的各项计划、方针、政策;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四)领导 本 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五)制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八)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九)筹备召开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大会;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须有 2/3 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者 2/3 以上的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每年举行两次会议,必要时可由主席决定增加。 因特殊情况的需要,常务委员会可召开扩大会议。 第二十一条 协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6 (二)在协会 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65 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 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四年。 第二十四条 主席为协会法定代表人。 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主席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并经 社团管理办公室 批准同意,方可担任。 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主席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委员会会议; (二)提名 协会 秘书长 人选 并交常务委员会决定; ( 三 )检查会员大会 (或会员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 四 )除拥有普通选票外,在票数相等时,则拥有决定性的投票权。 第二十六 条 本会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与中国足协和各协会之间的联络 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专项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委员会决定; (三) 协调各专项委员会 开展工作; (四)决定各专项委员会 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签批有关运动员转会文件; 7 (六)主持协会日常工作事务。 第二十七 条 协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社会知名人士担任名誉主席和名誉副主席、顾问;聘请热心支持足球事业的人士或企业界人士担任 名誉职务 ,以加强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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