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工程学院20xx版学生手册内容摘要:

专业培养计划由辅修专业所在院系制定,经教务处审核,报学校批准; ( 4)凡本专业必修课程(含限选课程)平均成绩大于等于 70分的学生,如对某一辅修专业有特别兴趣或特 长,同时已取得辅修专业所开设课程的相应先修课程的学分,经所在院系同意,教务处审核后便可申请辅修; ( 5)辅修其它专业的学生,必须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取得主修专业培养计划所要求的必修课和限选课学分,同时取得辅修专业人才培养计划所规定课程的相应学分; ( 6)若主、辅修专业培养计划中出现有相同课程时,经任课教师和所在院系同意,学分 practie vsmlnog,+ESkTCqFxI 2358(D)15 多的课程可代替学分少的课程。 辅修专业培养计划中,被代替学分最多不得超过辅修专业的一半; ( 7)修满辅修专业规定课程的学生,学校承认其辅修专业资格,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 五章 学分计算与学分绩点 第十九条 学分是用于计算学生学习量的一种单位,课程学分计算以该课程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学时数和学生必须付出的劳动量为依据。 以理论教学为主的课程每 16学时为 1学分;实践性教学(包括实验、习题课)一般 24学时左右为 1学分。 视本课程在该专业的地位、性质和任务不同,学分计算可以酌情增减。 集中安排的生产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等每周按 1学分计算。 军训按每周 1学分计。 体育类课程每 32学时为 1学分。 第二十条 学生在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教育基础上,如参加学校认可的培训班、学习班,研 究成果或发明创造成果得到实际应用,取得经济和社会效益或取得专利,可酌情给予一定的奖励学分。 第二十一条 本科学生毕业应修满的学分视不同专业约为 170~ 200学分,对综合素质培养学分以及各专业的毕业最低学分由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确定。 第二十二条 学分绩点是综合评价学生学习质量的指标,通常以平均学分绩点来体现。 第二十三条 课程考核成绩与课程学分绩点的关系: 百分制成绩 学分绩点 五级制成绩 学分绩点 95~ 100 5 优秀 90~ 94 85~ 89 4 良好 3. 5 80~ 84 75~ 79 3 中等 70~ 74 65~ 69 2 及格 60~ 64 1 0~ 59 0 不及格 0 第二十四条 平均学分绩点是学位授予的重要依据之一,其计算方法为: 公共选修课不计入平均学分绩点。 第六章 编班和修业年限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都应按专业编入相应的班级,并参加班级活动。 第二十六条 学业成绩特别优秀(前一学年已修课程的成绩均在 85分以上)的学生,允总学分 课程学分课程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  practie vsmlnog,+ESkTCqFxI 2358(D)许其提前修读部分课程,提前修读课程的学分数大于当年在修课程学分总数 1/2者 ,经本人申请,教学秘书审查,院系领导核准,报教务处审批后,允许其编入高一年级学习。 第二十七条 学生主动要求或因学业原因留、降级的,办理相关手续后编入下一年级学习,留、降级编班的缴费按所编入班级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休学、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或停学期满准予复学的,经批准后可编入相应班级继续学习。 第二十九条 学生转学(转入)、转专业应按转入前的年级及获得学分情况编入相应的班级。 第三十条 学校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允许学生分阶段完成学业,但具有学籍的时间不超过基本学制年限的两倍(如:本科四 年制,具有学籍时间的弹性修业年限最长为八年),累计实际在校修业时间不超过基本学制年限的 (如:本科四年制,实际在校修业时间最长为六年)。 第七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一条 以下情况经研究批准后可以转学或转专业: ( 1)患有某种疾病或有生理、心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可申请转专业; ( 2)其学习和科研成果表明在某门学科确有能力,转专业培养后能充分发挥其才能者,可申请转专业; ( 3)学生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 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 1)已取得学籍的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由本人申请,经所在院系和拟转入院系审核同意,报教务处审查,院长批准; ( 2)转入其他学校者,由本人申请,经两校同意及两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管理部门批准,并由转入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管理部门将批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的公安部门; ( 3)学生转专业、转学的手续,应在每学期开学前办理; ( 4)从非外语专业转入外语专业,需经过外语考核。 考核包括审查高考时的外语成绩及入学后外语课程的学习成绩;从其它专业转入 艺术类专业(含建筑学)需经美术考试以及面试合格方能办理。 第三十三条 修读课程和缴纳学费: ( 1)转学或转专业的学生,应修满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总学分数方能毕业。 经认真审查后,可有条件地(同一课程,学时数和教学大纲的要求相同或高于)承认学生原学专业获得的部分或全部课程的成绩和学分; ( 2)转专业后,若转入专业学费标准高于原专业,按转入专业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practie vsmlnog,+ESkTCqFxI 2358(D)17 ( 3)转专业后,原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已取得学分,按专业类公共选修课或综合素质选修课记入本人成绩表,所缺转入专业的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必须补修。 补修应按课程的学分数缴纳补修学费。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转学: (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 2)本科已取得 60 学分以上者; ( 3)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 4)民办二级学院转入公办学院者; ( 5)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 6)因考试作弊被处分和不及格课程超过规定要求者; ( 7)应作退学处理者; ( 8)无正当理由者。 第八章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三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休学: ( 1)因病经校医疗 部门诊断,须停课治疗、修养时间超过五周(含五周)者; ( 2)注册后在一学期内请假缺课时间达到该学期总学时 1/4者; ( 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和学校认可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六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 休学后复学的学生,未修满一学期又休学视为连续休学。 休学须填写《学生学籍异动申请表》并经有关部门批准。 未办理休学手续而擅自离校达两周者,视作自动退学。 第三十七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 1)休学学生不享受奖贷学金、专业奖助学金、困难补助和各类生活补贴 ; ( 2)休学的学生应离校回家; ( 3)学校不对学生在休学期间发生的任何事故负责。 第三十八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九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 1)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应于期满前到学生所在院系填写《学生学籍异动申请表》,经院系主管教学领导批准后报送教务处,经教务处签署意见,并办理相关手续。 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医疗部门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其它原因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持 有关证件,并经学校医疗部门体检合practie vsmlnog,+ESkTCqFxI 2358(D)格,方准办理注册手续; ( 2)复学学生根据其原有已修培养方案中的课程及学分数,编入相应班级。 按所编入相应年级的学分学费标准交纳学费; ( 3)休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四十条 学生申请复学时,若原专业已调整、合并或中断招生,可安排到其他专业学习。 第九章 留级、降级、退学 第四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留、降级: ( 1)凡必修课和限选课一学年累计 20学分及以上未取得者或各学年累计 30学分及以上未取得者,必须转入下一年级学习(学籍处理时间为每学 年第一学期的第二周); ( 2)毕业班学生未取得毕业最低学分,但未达到退学条件的,应予留级。 第四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 1)无论何种原因,本科学生在校具有学籍的时间超过第三十条之规定且不满足结业条件者; ( 2)学生累计在校实际修业年限超过第三十条之规定且不满足结业条件者; ( 3)不及格的必修课和限选课一学期达 20 学分或一学年达 30学分者; ( 4)在校期间第二次达到留、降级标准者; ( 5)休学、保留学籍或停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或经复查不符合复学条件者; ( 6)因病经学校动员休学而不休 学且因此在一学期内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 7)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分裂症、癫痫病和其他不宜在校继续就读的疾病,且经连续休学两年仍无法治愈者; ( 8)意外伤残不能再坚持学习者; ( 9)一学期旷课超过 60 学时或未请假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 10)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 11)本人申请退学、说服无效者; ( 12)有既往病史,由于本人隐瞒而录取在限考专业者; ( 13)恶意不履行缴费义务者。 新生入学第一学期,达到 20学分不及格暂不作学籍处理,经第二学期课程考试后 ,一学年累计不及格的必修课和限选课达 30学分作退学处理。 满足第四十二条第( 3)、( 4)、( 9)款应作退学处理的学生,如本人申请并取得家长同意,可向学校申请试读,由学校视其错误情节和平时表现研究是否给予试读机会。 退学处理程序为:有关院系提出处理意见,教务处审核,分管学校领导核准后,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决定给予学生退学的文件由有关院系送达学生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practie vsmlnog,+ESkTCqFxI 2358(D)19 第四十三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 1)退学和因各种原因被处理离校的学生,回原户口所在地落户。 因病不能自行回家的,由家长或抚 养人负责领回; ( 2)发给被退学学生退学证明,根据学习年限和取得的学分数(至少学满一年且取得 40学分)发给肄业证书。 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取消学籍。 第十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四十四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完成各个教学环节、获得规定的学分数并达到 《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结业处理: ( 1)弹性修业年限(本科 8年)或实际修业年限(本科 6年)已满,学生未达到毕业标准,作永久结业处理,由学校发给结 业证书,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 2)基本学制年限(本科 4年)已满,弹性修业年限或实际修业年限未满,学生未达到毕业标准及退学条件,不及格达课程达 15学分及以上且不愿意延长修业年限者,作永久结业处理,不再换发毕业证书;不及格课程达 15学分以下且不愿意延长修业年限者,由学校核准后发给结业证书,下一届毕业前返校参加考试,合格者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 学生没有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而中途退学(被开除学籍者除外)、在校学习一年以上且至少已取得 40学分或 《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未达到 5O分者按肄业处理, 发给肄 业证书。 肄业年限按已取得学分换算为相应年级计算。 第四十七条 学生毕业时,要作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政治态度、思想品德、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 第四十八条 毕业、结业、肄业或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 学位授予 第四十九条 学士学位授予按《南京工程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办理。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条 学生对与学籍相关事宜处理有异议,可在接到处理通知书五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 适用于普通全日制学生,自 2020年 9月 1日起实施。 第五十二条 学校可根据教学改革和教学管理需要对本《规定》未尽事宜制定实施细则或单项规定。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practie vsmlnog,+ESkTCqFxI 2358(D) 南京工程学院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修订 ) 第一章 总则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江苏省普通高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全日制普通本科和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应届毕业生,凡达到规定标准,均可向学校申请学士学位。 第二条 经江苏省学位委员会批准,本校有学士学位授予权。 学士学位分为工学、管理学、经济学、文学、理学和法学六类。 第三条 学位的授予必须坚持政治标准和学术标准,按照 “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 ”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领导全校学位授予工作的专门机构,由 25人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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