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范本内容摘要:

四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 (注:由两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只能转让其部分出资。 ) 第十五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六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八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4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八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 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定期会议每 (年或月)召开一次。 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 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其职责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 (注:不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 分之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 但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决议,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注:空格中所填的数应少于后面的“三分之二”,一般为二分之一比较合适,这 样才能与第六章第 10条中的“过半数”相一致。 这里应注意,股东的表决权是按其出资比例来行使。 第二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 人,由股东会选举。 董事 任期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 5 解除其职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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