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听苏州市国家税务局税务登记办税流程doc内容摘要:

三、新办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 (一)查账征收: 纳税人如果能按规定设置帐簿、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能按规定保管有关账簿凭证、能按规定履行纳税义务的,实行查账征收。 (二)核定征收: 纳税人如具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 1)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设账簿的或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应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 2)只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的; ( 3)只能准 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的; ( 4)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支出均不能正确核算,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纳税资料,难以查实的; ( 5)账目设置和核算虽然符合规定,但并未按规定保存有关账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的; ( 6)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下列纳税人原则上不得认定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 ( 1)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销售(代理销售)企业以及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关联 交易的其他企业; 10 ( 2)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等从事鉴证业务的中介机构; ( 3)金融、保险、证券业、其他金融企业及担保、典当、拍卖企业; ( 4)汇总纳税企业及其成员企业; ( 5)以对外投资(包括债权投资和股权投资)为主的企业; ( 6)盈利水平高于总局规定的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上限标准的高利润率企业; ( 7)其他不得认定为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四、应税所得率表 行业 应税所得率( %) 农、林、牧、渔业 310 制造业 515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415 交通运输业 1015 建筑业(不含装饰装潢业) 820 饮食业 1025 娱乐业 2530 其他行业 其中:信息咨询业、各类中介机构、按营业收入差额缴纳营业税的行业(建筑分包、联运企业除外) 1030 20 本地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备案 登记 内资企业本地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应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 , 持 工商 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件向苏州市 行政服务中心国税登记窗口申报办理本地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备案登记, 对符合条件且资料报送齐全、真实的,国税登记窗口予以受理并即时办结,同时 增发总机构税务 登记证副本 (该类纳税人按规定不发《税务登记证》正本)。 一、 需要提供的资料: (所提供资料原件用于税务机关审核,复印件税务机关留存,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单位公章予以确认):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 2.分支机构负责人合法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 3.财务负责人合法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 4.生产经营地证明材料: 11 ( 1)自有房产,提供自有房产的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式二份; ( 2)承租房产,提供租赁合同、出租方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各一式二份。 并需同时填写《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一份,提交地税; 5.总机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二份,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 6.总机构批准成立分支机构的决议及下拨资金证明一式二份; 7.其他有关证明资料一式二份。 二、办理程序 到行政服务中心国税登记窗口领取《 本地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备案登记 表 》一式三份,并按要求如实填写后,连同附报资料一起报送国税登记窗口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对符合条件且资料报送齐全、真实的,国税登记窗口予以受理并即时办结,同时增发总机构税务登记证副本,收取税务登记工本费 7 元 /套。 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一、申请 条件: 新开业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注册资金在 40 万元以上; 对具有一定经营规模,拥有固定经营场所,有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有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预计年销售额可达到 180 万元以上的新办商贸企业; 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年应税销售额在 100 万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年应税销售额在 180 万元以上的小规模纳税人企业; 经认定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 从事成品油零售业务的加油站; 年销售 额超过 180 万元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 二、办理程序: 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 主管国税机关受理、调查; 区县级国税机关审批。 三、需要提供的材料: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表; 分支机构在办理认定手续时,须提供总机构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证明(总机构申请认定表的影印件)、总机构董事会决议复印件; 12 固定经营场所证明; 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供货企业提供的货物购销渠道证明; 出口企业提供由商务部或其授权的地方对外贸易主 管部门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有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成品油零售许可证复印件 (成品油零售企业 )。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 相关事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开具专用发票的应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有关事项如下: 一、新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入防伪税控系统的办理程序: 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江苏省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和《防伪税控企业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如实填写后交主管税务机关,并同时提交一份“单笔销售业务、单台设备销售合同及其复印件和履行合同的证明材料”; 经审核 后,责任区人员通知纳税人到本地区的航天服务公司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操作培训点上进行培训报名(纳入共享开票系统的企业不需报名培训),由航天服务公司安排企业进行开票操作培训。 金税工程发行岗位的干部根据经批准的《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和《江苏省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发行“金税卡”和“ IC”卡; 航天服务公司对培训合格者核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企业操作人员资格证书》,并由航天服务公司负责对纳税人的防伪税控开票系统进行安装、调试。 二、防伪税控纳税人认定事项变更、注销 当纳税人发生以下情况可向主管税务机关 申请办理变更、注销认定手续: (一)当纳税人发生下列防伪税控认定事项变更的: 增加分开票机; 原设定的开票金额需扩大的 (需凭《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进行变更 ); 修改“二卡”(开票金税卡、税控 IC 卡)信息的; “二卡”丢失被盗后需添置的。 办理程序: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变更申请书》,如实填写后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办理。 (二)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况需对防伪税控认定事项注销的: 依法注销税务登记、终止纳税义务; 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 减少分开票机。 办理程序:纳税 人应将防伪税控开票系统专用设备和结存未用的纸质专用发票送交主管税务机关。 主管税务机关应缴销其专用发票,按有关安全管理的要求处理专用设备,并出具《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收缴通知书》给纳税人。 三、发票认证 一般纳税人取得的防伪税控系统开票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在申请抵扣前应到主管国税机关认证点认证或通过网上认证系统进行认证。 (一)到税务机关认证: 纳税人将应认证的抵扣联拿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点去认证; 对经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抵扣联,税务机关认证岗位人员应填写《苏州市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结果通知书》并 加盖“税务认证机关”章戳,与抵扣联一起退还给纳税人。 对“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抵扣联,税务机关退还原件,购买方可要求销售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对重复认证、密文有误、认证不符、列为失控专用发票的抵扣联主管税务机关应扣留原件,进行查处。 13 (二)网上认证 按照自愿的原则,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实行网上认证的申请。 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企业网上认证申请审批表》、如实填写后交给主管税务机关; 经审核后,主管税务机关通知纳税人向网上认证服务公司申请网上认证的开 户认定注册号,并购置专用设备(扫描仪)和电脑等通用设备,由服务公司与纳税人签订《网上认证系统技术服务协议》并安装专用设备及网上认证软件。 纳税人在开户认定的次月方可进行网上认证。 经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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