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制度的指导意见内容摘要:

建设单位认真 履行配建责任,并及时办理房屋产权移交等事宜。 四、 确保工程设计质量 勘察设计单位须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严格按照住宅设计规范、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抗震设防要求进行勘察设计。 优先选用国家和我省保障性住房方案设计竞赛中的获奖设计方案,并结合当地实际加以优化,根据不同地段、需求做到平面布局灵活、设计套型多样,满足住宅对采光、隔声、节能、通风和公共卫生等要求,做到户型多、功能全、配套齐,实行全装修,在较小空间满足基本居住需要。 要充分考虑残疾人、老年人等群体使用和安全通行便 利的需求,在保障性住房项目中配套设计无障碍设施。 勘察设计单位要加强设计质量控制,确保勘察设计成果文件真实、准确,符合设计深度要求,满足工程设计、岩土治理、施工的需要,并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做到节能环保。 同时,要合理控制建设成本,做到经济适用。 五、 加强施工图审查 保障性住房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建设单位须委托有资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 施工图审查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不得降低标准或虚假审查。 凡涉及影响公共利益、公共安全 问题和违反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一律不予审查通过,并及时加以纠正,确保保障性住房质量安全。 建设、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等单位,须依据经审查合格的图纸开展各自工作。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 确需修改,且涉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稳定性、安全性的,建设单位要委托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六、 全面落实质量责任 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建设单位对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负全责,不得以任何名义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或擅自简化建设程序;不得片面压价,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严格执行住宅分户验收制度,全面实 施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设置标牌制度,建设单位要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名称和主要责任人姓名。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强化层级监管,针对保障性住房工程特点,完善措施,加强过程控制,加大对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的监督抽查和工程实体质量的抽样检测力度,坚决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 全面落实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强化质量责任追究,在保障性住房建设过程中,无论哪个环节出了问题,坚决一追到底,严肃依法追究有关 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七、 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对保障性住房在建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动态监管,确保安全生产条件落实到位。 要加大安全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力度。 建设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将工程发包给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合理安排工期,按时拨付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监督施工企业做好现场安全防护。 施工单位要认真组织开展安全隐患自查自纠,及时发现和消除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确保施工安全。 监理单位要认真审查施工企业编制的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确保安全可 行;要严格按照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标准、规范实施监理,及时发现问题和隐患,督促相关单位整改到位。 八、 建立示范工程奖励制度 按照 “省地、节能、环保、质优 ”的标准,各设区市每年至少要建设 2 至 3 个保障性住房示范工程项目,各县(市、区)每年至少建设 1 至 2 个示范工程项目。 做到户型小、功能全、配套齐。 经验收,评出省级示范工程项目,并给予奖励。 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职责分工的意见 (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确保实现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责任目标,根据国家和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有关文件 精神,现就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的职责分工提出如下意见: 一、 确保土地供应 (一)各市、县(市、区)政府要结合本地住房保障 “十二五 ”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储备制度,做到优先供应,应保尽保。 (二)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 门要会同同级住房保障部门制定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储备和供应计划,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实行计划单列,并与本市、县(市、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相衔接,确保建设用地需要。 供应土地时,要优先安排保障性住房项目和棚户区改造住房项目建设用地。 未按规定时限落实保障性住房项目用地指标的设区市、县(市、区),一律停办商业开发建设用地供应手续,不得进行土地招拍挂。 (三)省国土资源厅负责下达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新增建设用地计划。 要根据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和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将省单列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按建设任务分解下达至各设区市,专项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二、 加大政府投入 (一)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建立长期、稳定的资金投入机制,每年足额安排建设资金,并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二)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要根据年度确定的建设项目,会同本级住房保障及相关部门编报申请中央预算内补助投资计划,并逐级上报。 (三)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增加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财政一般性预算资金;要按不低于 5%的比例,将按宗提取的土地出让毛收入作 为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要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余额,全部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地方政府债券资金要优先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 (四)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在贷款风险准备金达到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1%时,当年不得再提取准备金。 (五)省发展改革委要积极争取支持新建廉租住房项目、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中央下放煤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工矿区改造项目、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国有垦区棚户区改造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并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资委、省农业厅、省林业局按时下达。 (六)省财政厅负责安排省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补助资金,其额度不低于中央补助的额度;省级预算不足部分需要由省住房保障投融资平台解决的,负责安排还本付息的资金。 (七)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国资委、省农业厅、省林业局,根据各市、县(市、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和工作完成情况,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在省规定的时限内下达省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补助资金。 三、 落实税费减免 (一)各市、县(市、区)政府要严格执行国家、省相关税费减免政策,对商品房开发项目按配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面积比 例免收的要求制定具体规定。 明确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的科目,报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各市、县(市、区)国税和地税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发〔 2020〕 24 号、财税〔 2020〕 88 号、建保〔 2020〕 295 号、冀政〔 2020〕 95 号、冀政〔 2020〕 114 号和冀政函〔 2020〕 16 号等文件规定,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免征或减征相应税收。 (三)各市、县(市、区)收费部门和有关行政审批部门要严格执行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的具体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收费。 四、 强力推进配 建 (一)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在项目核准或备案时,要严格审核项目是否按要求和标准配建保障性住房。 凡未列入或列入内容与要求不符的,不予核准或备案。 (二)市、县(市、区)城乡规划部门向国土资源部门提供商品住房开发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时,要明确按照不低于住宅总建筑面积 10%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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