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和质量责任追究制内容摘要:

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责任: 监督检查建设单位与从业单位质量保证体系。 组织现场工程质量检查 ,依法监督检查建设单位、从业单位质量管理工作和工程实体质量,制止和纠正影响公路工程质量的行为。 组织和参与公路工程质量问题与质量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按规定对公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进行鉴定,并对鉴定质量负责。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质量管理的主要责任: 贯彻落实国家、政府部门的质量工作的法律、法规,对所管理公路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全面负责。 建立完善内部质量责任制和质量管理制度,督促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 负责所管理公路建设项目质量问题的调查、核 实与处理,并将结果及时上报。 参与所管理公路建设项目质量事故的调查。 第十四条 公路建设从业单位的质量责任: 公路建设从业单位的质量责任,执行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规定。 各从业单位必须按资质及业务范围承担相应的任务。 公路建设各从业单位应建立和落实质量责任制和质量管理制度,建立质量保证体系 ,加强质量控制 ,推行全面质量管理。 加强工作人员质量意识与专业技术教育,制定和完善岗位质量规范 ,明确界 定各岗位工作人员质量责任。 第三章 公路工程质量责任检查核实与追究 第+五条 公路建设从业单位质量责任制的监督检查: 兵团交通主管部门、质监站根据部颁《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和本制度,对各公路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从业单位工程质量责任制的落实、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对工程质量责任人在岗、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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