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协议的区别(最新整理by阿拉蕾)内容摘要:

商业秘密的目的。 两者有部份相同之处: ( 1)保 护的对象相同,都是保护商业秘密; ( 2)采取的形式相同,都是采取书面的形式; ( 3)保护的目的相同,都是为了保持用人单位的市场竞争优势。 两者在以下几方面存在差别: (1)签订的对象不同,保密协议签订的对象一般是用人单位的职工以及因业务或其他活动接触到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的人员或单位,而竞业禁止协议签订的对象一般是指从因各种原因离开用人单位的原职工,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或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2)在保密费用支付上,签订保密协议可以不向签订的对象支付保密费用,而签订竞 业禁止协议时,原用人单位必须要向签订对象支付补偿金,我国的劳动合同法已有规定,但对补偿的标准没有规定,各个地方也有差别的对支付的标准作了规定; ( 3)保密期限不同,保密协议对双方的规定保密期限一般是在职期间或双方规定的其他期间,而竞业禁止协议的保密期间,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一般指离职后不超过两年; ( 4)限制的地域和领域不同,保密协议约定的限制的地域和领域没有什么原则性的要求,而竞业禁止协议对其有所限制,合理的竞业禁止限制的地域一般是指而对于地域范围的限制,竞业禁止的地域不得超出本企业的经营活动范围或形成 实质性竞争的范围,同时,劳动合同法将其作为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但有个前提条件,即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企业在约定地域范围时,一般以可能与企业产生实质性的竞业危险的经营区域为限,要结合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级别,多少,职位,创造和保持商业秘密的能力等方面综合考虑。 我国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的限制领域是指与本单位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已开业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 5)对是否存在损害结果的要求上,在保密协议中,员工泄露商业秘密违约时,法律上要求对商业秘密的 侵害必须是实际存在的,而在竞业禁止协议中,员工违约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侵害,是一种对推定损害事先预防的制度; ( 6)举证难易程度不同,由于商业秘密具有秘密性的特点,在诉讼实务中,用人单位对其持有的经营信息和管理信息具有举证义务,而这对用 人单位而言,可能比较困难,而竞业禁止协议的违反,一般较容易举证,只要原职工违反了约定,跳槽至同行业其他相同业务企业工作,或自已开办相同业务的企业,不管是否泄露企业商业秘密,都构成违约,大大方便了用人单位的举证义务。 由于这两种协议的着重点有所不同,用人单位在实际运作中,可以分别签订这两种协议,也可以在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禁止条款,应当把两者结合起来,才能有效的保护商业秘密。 保密协议,你遵守了吗。 [编者按 ] 近年来,随着劳动法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不断颁布,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手续 也逐渐完善,职工与用人单位不仅订立劳动合同,在某些特殊行业,双方还会订立技术保密协议等附加的合同。 在审判实践中,经常会出现有些劳动者因受经济利益的驱动,在劳动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未届满的情况下,即向用人单位申请辞职,用人单位未允,劳动者即自动离职,双方产生纠纷,此纠纷属于劳动争议还是违约赔偿 ? 当劳动合同与技术保密协议约定的期限不一致,应当如何确定劳动者的保密期限与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者违反保密期的约定提前辞职,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是否可以调整。 本文列出此类纠纷处理几种情形和疑问 ,与读者共榷。 劳动合同与技术保密协议约定的期限不一致,应当如何确定劳动者的服务期限与劳动合同期限。 【案例】 某保险公司认为其高管牟经理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起诉要求牟经理支付违约金共计 30 余万元。 2020 年,原告某保险公司和被告牟经理签订劳动合同及保密协议,其中劳动合同约定服务期限为 5 年,保密协议约定期限为 8 年。 2020 年,劳动合同到期后,牟经理提出不再续约,随后到另一家保险公司任职。 原告认为牟经理违反了保密协议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属违约行为,应支付违约金,故起诉至法院,要求牟经理支 付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共计 30 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牟经理从原告处辞职后到另一家保险公司就职,虽然劳动合同期限已到,但保密协议约定的期限未到,其辞职离岗行为实质上已经形成了对技术保密协议的根本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据此判决牟经理支付某保险公司竞业限制违约金 12万余元。 【点评】 劳动合同是从大前提上约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权利与义务。 技术保密协议是双方就技术保密特别事项订立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协议。 由于劳动合同和技术保密协议都是依法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的两个独立的合同,据此在双方 当事人之间形成了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即劳动合同关系和技术保密关系,因此劳动合同期限和技术保密期限应当分别依照合同和协议的约定来确定。 本案中,虽然劳动合同期限与技术保密期限并不一致,但其辞职离岗行为实质上已经形成了对技术保密协议的根本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劳动合同的合同期限与技术保密协议约定的服务期限不一致对于追究当事人违约行为责任并没有很大的实质影响。 【探析】 对劳动合同与技术保密协议约定的期限不一致时,我们要从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出发,对双方当事人在平等基础上达成的协 议认真审查,从协议的履行、违约的原因、实际损害后果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认定当事人违约责任,而不应轻易否定协议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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