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细则3篇内容摘要:

“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范围 (一)重大决策事项,是指集团公司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国资委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集团公司党的建设和安全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集团公司发展战略、资产调整、产权转让、对外投资、收入分配、机构调整、破产、兼并重组、等方面的重大决策事项。 由各级公司办公室(党办)负责按季度统计重大决策事项,并及时向上级办公室(党办)备案。 (二)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主要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副处长以上经营管理人员和二级 (含重点三级、四级)子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聘用、解聘和后备人选的确定;向控股和参股企业委派股东代表,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及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由各级人事部门负责提出本级重要人事任免的范围,供同级领导班子研究决定后实施,并及时向上级人事部门备案。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主要包括年度投资计划,融资、担保项目,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大宗物资采购,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等。 由各级业务部门负责提出本级重大决策事项的范围,供同级领导班子研究决定后实施,并及时向上级公司办公室(党办)备案。 (四) 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是指超过由集团各级公司所规定的各级企业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 主要包括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超预算的资金调动和使用,对外大额捐赠、赞助等事项。 各级财务部门负责提出本级大额度资金的范围,供同级经营班子研究决定,并及时向上级财务部门备案。 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基本程序 (一)“三重一大”事项提交会议集体决策前应当认真调查研究,经过必要的研究论证程序,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 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事先充分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 重要人事任免,应当事先 征求对任免人有监督权限的纪检监察机构的意见。 研究决定企业改制以及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同级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各级企业管理、办公室等部门,应当在同级公司班子领导下,组织将“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流程固化,形成一套可靠的、固定的决策流程。 (二)决策事项应当提前告知所有参与决策人员,并由承办部门为所有参与决策人员提供相关材料。 必要时,也可事先听取反馈意见。 (三)集团公司各级党委、董事会、经理班子应当以会议的形式,对职责权限内的“三重一大”事项作出集体决策。 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作出决策。 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党委、董事会或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报告并取得事后按程序予以追认。 (四)集团各级公司决策会议符合规定人数方可召开。 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 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决定。 若存在严重分歧,一般应当推迟作出决定。 (五)集团各级公司决策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应当由各级公司办公室(党办)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 备查。 决策作出后,各级子公司应当及时向上一级公司报告有关决策情况;企业负责人应当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并明确落实部门和责任人。 参与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 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六)董事会以及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研究“三重一大”事项时,应事先与党委沟通,听取党委的意见。 进入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的党委成员,应当贯彻党组织的意见或决定。 企业党组织要团结带领全体党员和广大职工群众,推动 决策的实施,并对实施中发现的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符或脱离实际的情况及时提出意见,如得不到纠正,应当向上级反映。 (七)由各级纪检监察机构牵头协调有关业务部门,建立“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回避制度、建立对决策的考核评价和后评估制度,逐步健全决策失误纠错改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三、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一)中国黄金集团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为本实施办法的主要责任人。 (二)各级子公司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本企业具体的实施办法,报上一级企业审查批准。 (三)上一级企业对所属企业制定的“三重一大”事项范围是否全面科学、决策程序是否严密、责任追究措施是否有效进行严格审查,予以批准的,应当在批准后监督其实施。 (四)集团公司各级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在集团总部监察部指导下,切实加强对所监督的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 在依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规定,结合年度考核进行监督检查,作出评估,并向企业党组织和上级纪检监察机构报告时,应当将企业领导人员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作为重点内容。 (五)集团公司总部监察部负责按季度汇总集团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落实情况。 各级纪检监察机构负责按季度向本级办公室(党办)和人事、财务部门收集本企业及所属企业有关“三重一大”的决策制度执行情况。 (六)集团公司各级人事、企管、财务、审计部门,应当把“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考核重点事项,作为对企业领导人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任免以及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审计评价的重要依据,作为资金集中管控的重要评价依据。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也应作为民主生活会、企业领导人员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作为厂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七)各级企业领导人员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应当依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理;违反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清退;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四、附则 (一)本办法仅涉及集团公司纳入“三重一大”决策范畴的重要事项。 其他未涉及事项,仍按原有规章制度执行。 (二)各级子公司应当在一个月内,参照制定本级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并报集团公司审查。 (三)本办法由集团公司监察部负责解释。 自印发 之日起试行。 有限公司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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