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安全评估及规划服务保密协议内容摘要:

受方已拥有的;( ii)已成为公共知识或可通过其他正当渠道获得;( iii)接受方从第三方,通过正当授权所得到的,并且不承担保密 责任 的资料;( iv)披露方向第三方传授的,并且第三方不承担保密责任的资料;( v)接受方独立开发的;或( vi)披露方事先书面同意接受方可以披露的资料。 3. 接受方的义务 ( 1)在保护期限内,接受方应对所披露的资料采取保护措施,同时应保证其参与的合作方也会采取同样的措施,并如接受方惯常保护其自身同类性质的机密资料一样,至少以不低于合理水平的关注程度使用所披露的机密资料,并防止其受到非授权的使 用、传播和公布。 如根据法律要求或法院传票要求接受方披露机密资料,接受方应给予披露方合理的事先通知并申请保护令。 ( 2) 接受方 (及其合作方) 的保密义务于保护期限到期日终止。 ( 3) 接受方(及其合作方)保证随时按照披露方的指示停止使用或以销毁、返还等方式处理机密资料,直到机密资料保护期限届满之时。 ( 4)接受方必须在合作方使用机密资料之前向披露方提出使用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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