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民服务中心制度大全内容摘要:

确定。 四、对实行联办项目联系单的审批事项,由中心窗口填写《便民服务中 心联系单》,一式三联,第一联存中心办公室,第二联存主办窗口,第三联及有关资料送各联办窗口和有关部门。 各联办窗口和有关部门接到联审资料和联系单后,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签署意见,及时反馈给中心具体落实办理; 五、对需召开联审会议的审批事项,由中心召集并主持联审会议,由中心布置联办件办理事宜并起草会议纪要,经与会单位会签后由中心具体落实办理。 第九条 便民服务中心的责任 一、对联办项目及时提出联办意见,通知联办单位派人参加,收集相关资料,主持联审会议,做好会务工作; 二、对各 联办单位的工作落实情况和联审会议决定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三、负责对未进中心的联办单位的联办事项的衔接工作; 四、及时提出召开联审会议时间及参加联审会议单位名单; 五、负责联审会议和联合踏勘的具体组织工作,对联办单位意见进行汇总,起草、签发会议纪要。 六、督促联办单位按时办结。 第十条 联办单位的责任 一、及时派人员参加联审会议; 二、及时派人员参加现场踏勘; 三、及时在联系单上签署意见,并反馈给牵头责任单位窗口; 四、未进中心的联办单 位,接到通知后要及时参加现场踏勘和联审会议及签发联办件联系单; 五、对已联合踏勘的项目,除特殊情况下,各涉及单位一般不再派人单独踏勘; 六、严格按照承诺时限办结,把好项目审核关。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便民服务中心六件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办理事项的管理,方便服务对象,提高办事效率,对即办件、退回件、承诺件、联办件、补办件、上报件分别采取不同的管理办法,特制定六件管理制度。 一、即办件的管理 程序简便,申报材料 齐全,可当场或当天办结的一般性申请事项,均为即办件。 即办件必须即收即办,由窗口工作人员直接办理。 二、退回件的管理 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申请事项,均属退回件。 服务对象申报材料缺少主件的。 服务对象申报材料齐全,但经窗口初审,项目内容明显不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的。 申办事项经现场踏勘、调查、核实,不具备批准条件的。 凡属退回件的,须向服务对象出具《退回件通知书》,注明退回原因。 三、补办件的管理 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申请事项,均属补办件 : 服务对象的申报材料中已有主件但未带来的。 服务对象的申请材料中非主体材料不全,服务对象承诺补齐的。 服务对象的申报材料主体完整,少数附件不全但不影响审批的。 补办件首先必须收件,由收件人出具《补办件通知书》交服务对象,一次性明确告知服务对象需补办的事项。 补办件的办事时限从服务对象补齐材料之日起计算。 四、承诺件的管理 申请事项需经审核、论证、召开听证会、公告或现场踏勘,应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办结的,均属承诺件。 承诺件收件后,应向服务对象出具《承诺件受理通知书》,明确承诺办结时限。 受理承诺件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及时向中心领导汇报承诺内容,尽快组织人员 审核或踏勘。 承诺件必须在公开承诺时间内办结,不得随意延长办理时间。 五、联办件的管理 (一 )联办件的认定 涉及 3 个及以上窗口或部门,应由主办窗口受理并牵头进行联合审核办理的事项均属联办件。 联办件的办理实行牵头单位负责制,由牵头单位和“中心”组织联合办理。 牵头责任单位窗口工作人员受理联办件后,应向申请对象出具《联办件通知书》,并向“中心”提出联办意见。 同时帮助指导申请对象为联审会提供相关文件、图纸、资料。 “中心”主持召开联审会,组织各有关部门联合办理,保证在承诺时限内办结。 六、上报件的管理 服务对象申请事 项的审批权在县以上部门,需要转报、上报的,均为上报件。 上报件受理后,应向服务对象承诺上报时限,并尽快与上级主管部门联系,负责协助申请人全过程办理。 便民服务中心投诉制度 一、便民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负责受理服务对象反映中心工作人员及进驻中心的窗口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行为、服务态度、服务质量等方面问题的投诉。 二、投诉可采用口头、电话或书面形式。 涉及重大事项的投诉,应采用书面形式。 三、接待投诉者要礼貌、热情、 诚恳,认真做好口头投诉的记录或书面投诉的收件登记,并仔细分析投诉材料,区别不同情况认真处理。 对投诉人及投诉事项予以保密。 四、中心对投诉行为调查核实后,要按照中心制度规定,对相关问题及责任人作出处理,并将处理意见及时反馈给投诉人。 五、进驻中心窗口单位应积极配合中心的工作,对中心转来的群众投诉,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处理,及时报告中心,并同时反馈给投诉人。 六、中心对一般投诉,要即时处理,现场给予答复;不能现场答复的,要在当日或次日给予答复。 对比较复杂或涉及两个以上单位需要协调处理的投诉,要尽快和有关单位进行沟通 协调,在一周之内作出答复。 确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内给予答复的,要及时向投诉人说明情况,并负责此项投诉的追踪处理,直至处理完毕。 七、口头投诉以口头答复为主,书面投诉必须书面答复。 重大投诉事项应及时向“中心”领导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汇报,按规定程序查处。 便民服务中心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优化发展环境,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机关效能和公共服务质量,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三级便民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中心各窗口及其工作人员适 用本制度。 第三条 责任追究制度是指本中心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或有关制度,给国家、公共利益和行为对象等造成损害或其他不良后果,应由相关责任人承担行政和经济责任的制度。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中心工作人员违反行政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的行为有权向镇纪委或上级政府投诉和检举。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批评教育: (一)工作人员未请假擅自离开本工作岗位的; (二)首问责任人不履行首问责任,贻误办事者办事的; (三)承办人故意不告知办事者有关办事政策法规依据、办事程序和要求 ; (四)办事者来办事,手续齐全、又符合规定,应及时办理而不办理的; (五)对应告知办结时限而故意未告知清楚的; (六)工作中出现一般性差错的; (七)未按规定时限完成办文办事任务,但能在第一次催办期限 内完成的; (八)上班时间擅自离岗的,上网聊天、玩游戏、看电影、听音乐的。 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通报批评,调离窗口工作岗位 : (一)无故旷工、不遵守上下班和请销假制度致使正在办理的事项被耽误的; (二)业务水平低,办事能力差,不能胜任窗口业务的; (三)办文办事质量低,差错较多或 出现严重差错,造成损失和较大影响的; (四)不执行有关制度,经批评教育仍未改正的; (五)工作作风恶劣,服务态度生硬,办事推诿,冷落、刁难服务对象的。 (六)在无不可抗拒因素的情况下,未能按承诺时限内办理有关业务工作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的。 (一 )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责任行为的。 (二 )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三 )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检举人、证人、调查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 (四 )其他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情形的。 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 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私自收取、截留、滞留公文或申办资料造成重大损失和影 响的; (二)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机密,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 (三)工作作风和服务态度差,多次受到投诉的; (四)私自进行有偿咨询或服务,违规收取其他费用的; (五)不文明行政,态度特别恶劣、侮辱、打骂服务对象的; (六)搞部门、小团体及个人利益,不令行禁止,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 (七)以权谋私、假公济私、“吃拿卡要”、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损害群众利益的; (八)失职、渎职的 ;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 (一 )主动赔礼道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已谅解的。 (二 )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三 )主动挽回损失的。 (四 )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情形的。 第十条 责任追究调查审结应当在 15 日内完成,处理决定作出后5 日内,应当处理结果告知实名投诉人或检举人。 第十一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中心工作人员,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对责任追究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提起申诉。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 行。 便民服务中心优质服务窗口 优质服务标兵评比办法 为了进一步强化工作责任,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向人民群众提供。
阅读剩余 0%
本站所有文章资讯、展示的图片素材等内容均为注册用户上传(部分报媒/平媒内容转载自网络合作媒体),仅供学习参考。 用户通过本站上传、发布的任何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用户或原始著作权人所有。如有侵犯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反馈本站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