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协议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协议内容摘要:
人分工、事务所内 部机构设置及职责; (三)决定执行(首席)合伙人; (四)选举产生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决定(选举)合伙事务监督人,决定其职责和权限; (五)审议批准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提交的年度工作计划、报告; (六)审议批准事务所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弥补亏损和利润分配方案; (七)决定合伙协议的修改,审议批准合伙协议修改草案; (八)决定是否延长经营期限; (九)审议批准事务所的增资或减资方案; (十)审议批准事务所的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和清算方案; (十一)决定事务所名称的变更; (十二)决定事务所 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地点的变更; (十三)审议批准合伙人的入伙、退伙、除名及财产份额对外转让; (十四)决定转让、处分事务所知识产权或购买、处分事务所不动产。 (十五)决定是否同意合伙人所持事务所财产份额的对外担保及转让;决定是否以事务所名义对外提供担保; (十六)决定加入国际组织、组建集团,使用统一服务品牌以及对外投资等事项。 (十七)监督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履行情况; (十八)审议合伙事务监督人提出的监督议案; (十九)其他需要由合伙人会议决定的事项。 (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列举) 第六十二条 合伙人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两 ]次, [年中和年末各一次 ],推迟和提前的时间均不得超过 [一个月 ]。 执行(首席)合伙人、 [三分之一以上 ]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合伙事务监督人、或 [四分之一以上 ]合伙人,可提议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提议应采用书面形式并载明议事内容,无特殊原因会议应当召开。 (注:由事务所根据自身的需要进行调整) [事务所不设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时,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召集合伙人会议。 ](注:事务所根据自身的情况进行调整) 第六十三条 合伙人会议由执 行(首席)合伙人依照本协议的约定负责召集和主持。 执行(首席)合伙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本协议第七十八条确定的其他合伙人行使职权。 执行(首席)合伙人怠于或拒绝召集、主持合伙人会议的, [三分之二以上的 ]管理委员会委员或 [过半数的 ]其他合伙人可以推举一名代表负责召集、主持。 第六十四条 合伙人定期会议召开 [十五 ]日以前、临时会议召开 [ ]日前(如合伙人无异议,可以提前召开)会议召集人应将会议日期、地点、会议期限、审议事项、联系人等事项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 第六十五条 合伙人会议按照 [合伙人一人一票或约定 其他方式 ]行使表决权。 一般决议必须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合伙人同意。 但对本协议第六十一条(七)至(十六)事项(合伙人除名的事项除外)及其他对事务所产生重大影响事项的决议,应由 [三分之二以上 ]合伙人 [或合伙人一致 ]同意;对于合伙人的除名,应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如果二分之一以上合伙人同意某事项是对事务所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则该事项为“对事务所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合伙人会议有 [三分之二以上 ]合伙人出席方为有效,合伙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可书面委托其他合伙人代为行使职权,合伙人无正当理由既不亲自参加合伙人会议 ,又不书面委托其他合伙人代为行使职权的,视为同意本次合伙人会议的各项决议。 第六十六条 合伙人会议应当备置会议记录本。 出席合伙人会议的合伙人应当在会议记录本上签到。 合伙人会议审议的内容和形成的决议应当记载于会议记录本,需要表决的还应当制成书面表决书并表决,出席会议的合伙人应当在会议形成的所有会议文件上签名。 委托表决的,应在会议记录本中注明,并将委托书一并存档。 第二节 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 第六十七条 事务所可以设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对外可称 [管理合伙人 ],根据管理委员会授权履行职责。 执行合伙人为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的当然成员。 第六十八条 管理委员会委员由 [三分之二以上 ]合伙人同意当选,每届任期 [三年 ],可以连选连任。 第六十九条 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合伙人会议报告工作; (二)执行合伙人会议决议; (三)向合伙人会议提交以下议案: 事务所的经营方针和发展规划; 事务所的年度计划,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利润分配和亏损弥补方案; 合伙协议修改草案; 事务所合伙人分工、内部机构设置及职责; 事务所是否延长经营期限; 事务所增资或减资方案; 事务所合 并、分立、变更、解散和清算方案; 事务所名称的变更; 事务所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地点的变更; 入伙、退伙及其由此产生的财产份额转让方案; 事务所的知识产权和不动产的处分方案; 加入国际组织、组建集团,使用统一服务品牌以及对外投资投资等方案。 (四)审议批准事务所各职能机构拟订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审议批准分支机构的设立和解散方案及对分支机构的管理方案; (六)决定重大资产 [金额在 万元以上或其他标准范围内的资产 ]的购置及处理; (七)决定重大合同、协议的签订; (八)负责事务所的经营管理工作,决定事务 所短期业务发展目标与发展计划; (九)提名执行(首席)合伙人,决定各职能机构管理人员; [(十)决定具有重大争议的业务报告的处理意见; ] (十一)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合伙协议而给事务所造成损失的合伙人以及侵犯事务所合法权益而给事务所造成损失的他人提起诉讼; (十二)其他需要由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议定的事项及合伙人会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列举职责。 未设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职权可由合伙人会议行使。 ) 第七十条 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一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 [每半年 ]召开一次,由执行(首席)合伙人召集和主持。 执行(首席)合伙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本协议第七十八条确定的其他合伙人行使职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首席)合伙人应当在 [10]个工作日内召集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 (一)执行(首席)合伙人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管理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时; [(三)十分之一以上合伙人提议召开时。 ] 执行(首席)合伙人怠于或拒绝召集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的, [过半数的 ]管理委员会委员可以推举一名委员负责召集、主持。 合伙事务(合 伙人)管理委员会一般会议通常应于会议召开前 [十日 ]、临时会议通常应于召开前 [三日 ](如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无异议,可以提前召开)由召集人书面通知全体委员。 合伙人会议闭会期间,由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行使相应职权,但重大事项应向合伙人会议报告。 第七十一条 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 [有二分之一以上 ]委员出席方为有效。 每一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享有一票表决权。 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议定事项必须经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方可作出。 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的,可书面授权其他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 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未出席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会议上的投票权。 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出席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应当建议合伙人会议予以改选。 第七十二条 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置备会议记录本。 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的委员必须在会议记录本上签到。 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内容和形成的决议应当记载于会议记录本,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形成的所有会议文件上签名。 委托表决的,应在会议记录本中注明,并将委托书一并存档。 第七十三条 事务所由专人负责合伙人会议及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记录。 会议记录本、表决书以及形成的决议等会议文件存档保存。 第三节 合伙事务监督 第七十四条 为保障本协议和内部管理各项制度的实施,事务所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由合伙人会议设立合伙事务监督人,履行对各合伙人、合 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以及职能机构的监督职能。 事务所可以由合伙人会议设立合伙事务监督委员会作为合伙事务监督人。 (注:事务所也可以选择由 [执行(首席)合伙人或合伙人会议决定的其他合伙人 ]作为合伙事务监督人。 ) 第七十五条 合伙人会议设合伙事务监督委员会,由 [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选举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之外的合伙人 ]、 [党团组织负责人 ]、 [工会负责人 ]、 [员工 ]等 [ ]人组成。 合伙事务监督委员会过半数委员选举 1 名委员作为合伙事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委员。 [合伙事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委员或相关负责人,可列席合伙 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 ] 事务所比照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建立合伙事务监督委员会职责、会议制度、议事规则和程序。 第四节 执行(首席)合伙人 第七十六条 执行(首席)合伙人由合伙人会议决定,对外代表事务所,执行合伙事务。 只有一名执行合伙人的,可称执行(首席)合伙人。 设有两名以上执行合伙人的,应明确一名执行(首席)合伙人召集、主持合伙事务。 第七十七条 召集、主持合伙事务的执行(首席)合伙人的职责为: (一)召集、主持合伙人会议,代表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向合伙人会议报告工作; (二)召 集、主持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 (三)代表本事务所提起或回应仲裁或诉讼; (四)对外代表本事务所行使授权范围内的职权; (五)主持事务所日常工作; (六)提议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的分工; (七)协调合伙人之间、事务所内各机构或部门之间的关系; (八)合伙人会议或者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授权办理的其他事项。 (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列举) 第七十八条 执行(首席)合伙人不能履行职责时,可以书面委托一名执行合伙人行使职权。 执行合伙人不能履行的,委托其他合伙人行使职权。 只有一名执行合伙人的, 委托其他合伙人行使职权。 第七十九条 执行(首席)合伙人在被更换或辞职时,应当配合事务所的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签署必要的变更文件。 第五节 职能机构 第八十条 事务所根据工作需要和业务发展需要设置市场拓展、业务运营、风险(质量)管理、人力资源、信息技术、财务管理、行政事务、 合伙事务管理等内部运转及执行业务的职能机构。 第八十一条 各职能机构对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负责,受合伙事务监督人的监督。 第八十二条 各职能机构在合伙人的管理下,负责事务所统一制度议案的拟订和日常事务的运行。 [第八十三条 分支 机构、附属专业机构及国际网络 ] 分支机构是以事务所名义设立的执行业务的 [办事机构 ],在人事、财务、业务、技术标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接受事务所的统一监督管理。 分支机构年度财务预决算需报事务所批准。 分支机构根据事务所统一的业务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制度,承接业务、出具报告。 事务所可通过签署受托管理协议等方式,对所属的资产评估、工程造价、管理咨询、税务咨询等专业服务公司构建管理架构。 事务所在境外设立 [办事处、分支机构、成员机构或联系机构 ]或加入国际网络的,应当审慎地通过协议方式来构建组织架构、约定权利义务等事项。 (注:本条为选择性内容,事务所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业务发展需要,制定分支机构、附属专业机构及国际网络管理制度。 ) 第六章 工作规则和员工管理 第八十四条 事务所对外承接业务,一律以事务所的名义接受委托,任何人不得以个人名义从事业务活动。 第八十五条 事务所应建立统一的经营业务、质量与风险控制、人员任用管理、继续教育培训、财务与后勤等方面的基本管理制度。 事务所质量与风险控制制度包括业务承接、工作委派、复核、督导、咨询、监控、签字等方面。 事务所制定和实施统一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在全所范围内执行统一的人员任用 、定级、培训、考核、奖惩和退出等标准。 事务所保障注册会计师接受职业继续教育的权利,对于不按照规定参加职业继续教育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予以辞退。 事务所建立内部审计制度,由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八十六条 事务所研究决定业务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事务所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十七条 包括合伙人、注册会计师在内的事务所全体员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维护投资者和报告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以及其他各项工作 规定; (三)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原则; (四)严格保守业务秘密; (五)廉洁诚实,忠于职守,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 (六)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保持优良的工作质量; (七)事务所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列举) (注:通常合伙协议只规范合伙人的权利义务,但考虑事务所的执业特点以及合伙的社会责任性,对非合伙人的注册会计师、其他员工也有必要做出规范,既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协议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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