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科病历书写规范制度内容摘要:

须用正楷签署全名,不得用草书或外文签名,更不能只签一个姓代替全名。 四、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病历的责任,对病历修改一律用红笔,注明修改日期,并保持原记录清楚可辨。 出院记录、死亡记 2 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须有主治医师以上的医师签名。 因抢救急危重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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