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计生服务站工作制度与职责内容摘要:

记册、教学活动及各种记录等),要定期归档,由专人保管;各种教学设备、有关物品及图书资料等应登记造册,并由专人保管。 (二)服务管理制度 处方(管理制度) 执业医师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和机构内有处方权。 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开具的处方须经所在服务机构执业医师签字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下一级服务机构执业,有处方权。 试用期的医师开具处方,须经本服务机构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应将医师签名留样及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 开具处方。 处方须以蓝黑色墨水笔、用中文或打丁文书写,中文与拉丁文不能混写。 字迹要清楚,如有修改,医师须在修改处签名。 急症用药,应在处方左上角注明“急”字,要求药房优先调配。 处方各项内容应填写完全,包括:单位、科别、床号、住站(所)号、服务对象姓名、性别、年龄、日期、临床诊断、药品名称、剂型,规格(单位剂量)、数量、用法、用量、医师签名,配方人签名,复核发药人签名、药价。 处方应写明服务对象实足“岁”或“月”。 药品及制剂名称、使用剂量应以新版中国药典及卫生部颁发的药品标准为准,计划生育用药按 国家人口计生委及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执行。 口服药品与外用药品不得开一张处方。 每张处方不得超过 5 种药品。 处方上药品数量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药品用量单位以克( g)、毫克( mg)、毫升( ml)、国际单位( IU)计算;片剂、丸剂、胶囊剂以片、丸、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并注明含量。 有关毒麻精神药处方,按照国家有关毒性药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规定办理。 处方一般不得超过 7 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 3 日用量;对某些慢性病或特殊情况可酌情适当延长。 处方当日有效,超过期限须经医师更改日期,重 新签字方可调配。 医师不得为本人及其家属开处方。 药房不得擅自修改处方,如处方有错误应通知医师更改后配发。 凡处方不符合规定者药房有权拒绝调配。 药剂师(药剂士)有权监督医师科学用药,合理用药。 对违犯规定,乱开处方,滥用药品的情况,药剂科有权拒绝调配,情节严重应报告站长、业务副站长或主管部门检查处理。 1一般处方保存一年,毒性或精神药品处方保存二年,麻醉药处方保存三年,到期登记备案后由分管副站长批准销毁。 医 嘱 制 度 医嘱分长期医嘱和临时医嘱。 凡是一次性执行的医嘱为临时医嘱,需连续性 执行的医嘱为长期医嘱。 医嘱一般在上班后二小时内开出(急诊及特殊情况随时开出),要求内容清楚、准确,每项医嘱层次分明,只能包含一个内容。 医嘱不准涂改,如必须更改或撤消时,系长期医嘱应由医师签停止执行,系临时医嘱,应用红笔在医嘱上签“取消”字样,并在执行处签名。 开出、执行或停止医嘱,相关医师或护士,均应在医嘱单的签字栏内签上责任者的全名。 医师开出医嘱后,应立即在临时医嘱单上登记。 医嘱要按时执行。 如因医师未在医嘱单上登记或登记错误而不能按时执行医嘱的,由医师负责,护士因查对不严而不能按时执行医嘱,由护士负责。 除抢救服务对象或在手术中,医生不得下口头医嘱:若须下达口头医嘱,护士需复诵一遍,经查对药物后执行,医师要及时补记医嘱。 严禁对服务对象未进行诊查而随意开出医嘱,对此,护士应拒绝执行。 手术后要停止术前医嘱,重开医嘱,在术前医嘱后画一条红线,并在红线下方用红笔注明“术后医嘱”。 长期医嘱因开出、停止较多,应进行重整。 “重整医嘱 ”用红笔书写,并注明重整医嘱时间和重整者。 医师无医嘱时,护士一般不进行临床处理。 但遇抢救危重服务对象的紧急情况时,医师不在,护士可针对病情临时给予必要处理,做好记录并及时向经治医师报告。 查 对 制 度 执业医师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和机构内有处方权。 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开具的处方须经所在服务机构执业医师签字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下一级服务机构执业,有处方权。 试用期的医师开具处方,须经本服务机构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应将医师签名留样及专用签章备案 后方可开具处方。 处方须以蓝黑色墨水笔、用中文或打丁文书写,中文与拉丁文不能混写。 字迹要清楚,如有修改,医师须在修改处签名。 急症用药,应在处方左上角注明“急”字,要求药房优先调配。 处方各项内容应填写完全,包括:单位、科别、床号、住站(所)号、服务对象姓名、性别、年龄、日期、临床诊断、药品名称、剂型,规格(单位剂量)、数量、用法、用量、医师签名,配方人签名,复核发药人签名、药价。 处方应写明服务对象实足“岁”或“月”。 药品及制剂名称、使用剂量应以新版中国药典及卫生部颁发的药品标准为准,计划生育 用药按国家人口计生委及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执行。 口服药品与外用药品不得开一张处方。 每张处方不得超过 5 种药品。 处方上药品数量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药品用量单位以克( g)、毫克( mg)、毫升( ml)、国际单位( IU)计算;片剂、丸剂、胶囊剂以片、丸、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并注明含量。 有关毒麻精神药处方,按照国家有关毒性药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规定办理。 处方一般不得超过 7 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 3 日用量;对某些慢性病或特殊情况可酌情适当延长。 处方当日有效,超过期限须经医师更改日 期,重新签字方可调配。 医师不得为本人及其家属开处方。 药房不得擅自修改处方,如处方有错误应通知医师更改后配发。 凡处方不符合规定者药房有权拒绝调配。 药剂师(药剂士)有权监督医师科学用药,合理用药。 对违犯规定,乱开处方,滥用药品的情况,药剂科有权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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