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中医药学会章程内容摘要:

4)享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义务 与会员的义务相同。 (三)外籍及港澳台会员 权利 与会员的权利相同。 义务 与会员的义务相同。 第十一条 各类会员证书或聘书 均由学会统一印制。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发证单位,并交回会员证书。 会员 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会籍自动取消。 第四章 组织结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 事宜; (五)审议、通过提案和决议;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 2/3以上的全国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有效。 第十六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 5年召开一次,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时,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任期 5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决定; (二)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 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九)审批年度学术计划和工作计划; (十)筹措、管理学会经费;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 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以上通过方能有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必须召开一次会议,因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 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二、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 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 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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