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能源行业协会章程内容摘要:

或会员代表大会 ) 每两 年 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 大会 (或会员代表 大会 )。 第十九条 会员 大会 (或会员代表 大会 )必须有 全体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会员 大会 (或会员代表 大会 )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 理事会为会员 大会 (或会员代表大会 )的常设机构,在会员 大会 (或会员代表大会 ) 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 (或会员代表大会 ) 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理事会人数为会员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 大会 (或会员代表大会 ) ; (二)执行会员 大会 (或会员代表大会 ) 的决议,并向会员 大会 (或会员 代表大会 ) 报告工作; (三)决定协会具体工作业务; (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7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 聘任或者解聘 聘任制 秘书长, 决定协会分支机构 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 常务副会长 召集和主持。 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人数在 50 人以上的,根据需要可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 会 负责。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 常务副会长、 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人数为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的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项职权。 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 8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 )由本 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 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设监事若干人,由会员 大会 (或会员代表 大会 ) 选举产生。 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 常务副会长、 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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