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学习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职权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者校长担任。  与第十九条相关的法规条文  根据 〈 宪法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国家主席、国务院及各级人民政府、军事机关、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法院和检察院的工作人员。 他们必须依法公正行使权利,不得代表任何的个人或者组织的私利,因此为避免利用公共权利为某所民办学校谋取利益,不得出任学校的决策机构的组成人员。  与第十九条相关的法规条文  〈 刑法 〉 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 与第十九条相关的法规条文  〈 民法通则 〉 第十一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第十三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 第二十条 民办学校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经 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临时会议。 民办学校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 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 )聘任、解聘校长; (二 )修改学校章程; (三 )制定发展规划; (四 )审核预算、决算; (五 )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 )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民办学校修改章程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告。  决策机构的会议制度和修改章程  与第二十条相关的法规条文  〈 民办教育促进法 〉 第二十一条 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职权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民办学校校长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 民办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由校长提出,报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批准。  对校长职权的规定  保障校长依法行使对学校的日常管理和教育教学活动的组织权,避免其他人员(董事长)越权干预校长工作,影响学校教育教学活动和日常工作的正常进行。  决策和执行相分离、相互制约、职权分明的管理体制  与第二十一条相关的法规条文  〈 民办教育促进法 〉 第二十三条 民办学校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任职的条件聘任校长,年龄可以适当放宽,并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二十四条 民办学校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其他授权。 来自 六、关于加强管理与服务 第二十七条 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可以自主确定招生的范围、标准和方式;但是,招收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外地的民办学校在本地招生提供平等待遇,不得实行地区封锁,不得滥收费用。 民办学校招收境外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三个自主 两个不得  与第二十七条相关的法规条文  〈 教育法 〉 第二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国家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 与第二十七条相关的法规条文  〈 民办教育促进法 〉 第二十五条 民办学校对招收的学生,根据其类别、修业年限、学业成绩,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学历证书、结业证书或者培训合格证书。 对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学生,经政府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合格的,可以发给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八条 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 建立学籍 备案  包括学生的注册入学、升级、留级、休学、转学、留学、纪律处分等有明确规定和如实记载  要符合国家的统一规范,与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的管理方式办法相适应  建立教学管理制度 备案  与第二十八条相关的法规条文  〈 未成年人保护法 〉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  〈 教育法 〉 第二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  与第二十八条相关的法规条文  小学管理规程  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  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原则意见  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 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教学管理的各项规定 第三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日常监督,定期组织和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鼓励和支持民办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工作,促进民办学校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民办学校进行监督时,应当将监督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人员签字后归档。 公众有权查阅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记录。  主管部门的监督职责和开展监督工作要求  义务公开 日常监督 定期评估 记录归档 有权查阅  防止“重审批,轻管理”以及管理的随意性、主观性 第三十四条 民办学校应当依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 在学校资产与财务的管理中,会计制度最为关键,关系到学校的稳定和发展,必须高度重视。 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 会计活动的主要内容:包括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 与第三十四条相关的法规条文  第三十四条 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帐簿。 第三十八条 “ 民办学校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  〈 会计法 〉 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必须依照本法办理会计事务。 第五十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  与第三十四条相关的法规条文  《 会计法 》 第九条 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 第十三条 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也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 与第三十四条相关的法规条文  《 会计法 》 第二十条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帐簿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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