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论文完善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立法思考内容摘要:

部门、工会等有关组织。 ( 2)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 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 4)以婚前患 6 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仅限于婚姻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 (二)宣告婚姻无效的机关和程序 宣告婚姻无效的机关是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 一般来说,凡是已经在婚姻登记机关履行结婚登记手续的,要求婚姻无效宣告的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直接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或者向 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如果当事人的结合并未办理婚姻登记的,不能依行政程序,即不能请求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确认,而只能通过诉讼程序处理。 当事人依诉讼程序请求宣告婚姻无效 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诉讼,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无论是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宣告婚姻无效,还是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确认婚姻合法有效,均应以判决而非调解的方式结案。 人民法院在宣告婚姻无效时,应同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一并解决。 但对子女和财产的处理既可以用判决的方式,也可以用调解的方式结案。 人民法院在审理有关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无效婚姻时,即使请求权人并未提出婚姻无效宣告之诉,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事实依职权确认该婚姻无效,并在判决中予以说明。 当事人依行政程序请求宣告婚姻无效 《婚姻法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申请婚姻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证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对结婚、复婚的当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关系并收回结婚证,对离婚的当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无效并收回离婚证,并对当事人处以 200 元以下的罚款。 也就是说,婚姻登记机关在一定情况下,有权依职权宣告婚姻无效。 当事人以行政程序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应注意以下问题:其一,如果是出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 的原因,不符合法定要件予以登记的,当事人有依行政程序主张无效的请求权。 婚姻登记机关驳回请求时,当事人可以依照行政复议程序申请复议,也可以依照诉讼程序提起行政诉讼。 除非当事人主动申请,婚姻登记机关无权依职权宣告婚姻无效。 其二,出于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不符合法定要件而予以登记的,当事人不应被赋予依行政程序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权利。 婚姻登记机关有权依职权宣告婚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 (三)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时效 7 《婚姻法》并未具体规定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时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 解释(一)》第 8 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 10 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换言之,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及基层组织在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存在阻碍事由和时效限制,即无效婚姻经过一定时间后,因婚姻无效事由已经消失,当事人不得再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如未达到法定婚龄的已经达到法定婚龄的已经达到法定婚龄;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已经治愈。 但对于因重婚而申请婚姻无效宣告的,不存在时效限制。 因为重婚严重违反了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制,是对婚姻秩序的公然践踏,对另 一方的伤害巨大。 因此为了体现法律对弱者的保护,无论申请时,重婚者是否存在两个婚姻关系,还是只有一个婚姻关系,都应该确认其中一个婚姻无效。 对于有禁止结婚的拟制血亲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张婚姻无效的请求权应在依法解除拟制血亲之前;对于当事人为禁止结婚的自然血亲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张婚姻无效的请求权的行使不存在时效限制。 四、婚姻无效的法律效力和后果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 12 条的规定,婚姻被宣告无效,是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合法的夫妻身份,当然就没有互相抚养的权利 和义务,也就没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 财产分割问题。 同居前属于个人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同居前一方自愿赠给对方的财物,可按赠与关系处理,同居双方共同创造的财产,双方应协议处理,一方未经他方同意擅自处分的,另一方提出异议的,该处分无效。 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双方都有过错的,分别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一方给另一方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同居期间为共同生活产生的债务双方共同清偿,但应照顾无过错方。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重婚的,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以适当照顾,或者由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同居期间死亡的,可按继承法第 14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 8 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可以分割给他们适当的遗产),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 当事人所生的子女享有婚姻法规定的父母子女的权利,双方当事人均有抚养、教育子女、承担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义务,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享有探望权,一方将未成年子女送他人抚养,需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该子女成年后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与子女之间相互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 应但注意的是,子女于无效婚姻中受胎,但出生时父母已具有合法的配偶身份,则该子女视同婚生子女。 此外,在涉及监护、代理、收养等有关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中,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不受父母婚姻无效的影响。 五、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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