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价格〔 2002〕 2503 号)和省物价局、建设厅《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苏价服〔 2002〕 450 号)等有关规定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超过公示的基准 价格和浮动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章 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 第二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采用政府回购销售的供应方式。 第二十三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夫妇至少有一方具有市区城镇常驻户口,并居住满 3 年以上; (二)无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上年度市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 50%; (三)家庭年收入的 6 倍尚不能购买市区一套 80 平方米普通商品房的(按当年度房改政策确定的市场均价); 第二十四条 被拆迁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优 先购买: (一)市政建设项目的被拆迁人, 4 人以上户,拆迁货币补偿费低于 12 万元且无它处住房的; 4 人以下户,拆迁货币补偿费低于 10 万元且无它处住房的。 (二)旧城改造项目的被拆迁人, 4 人以上户,拆迁货币补偿费低于 10 万元且无它处住房的; 4 人以下户,拆迁货币补偿费低于 8 万元,且未购置回迁房,无它处住房的。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料下载中心 (收集 \整理 . 部分版权归原作者 所有 ) 第 5 页 共 9 页 第二十五条 同等条件下,残疾人家庭、社会救济对象、特困低保家庭、特困职工家庭、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见义勇为者凭有权部门相关有效证件可优先购买。 第二十六条 除申购家庭夫妇外,下列家庭成员的收入计入家庭总收入,同 时分摊家庭现住房使用面积: (一)与申购家庭夫妇同住的未婚或离异、丧偶后它处无住房的直系亲属; (二)正在服义务兵役的子女; (三)正在外地读书的未婚子女。 第二十七条 下列房屋应当认定为申购家庭的现有住房: (一)家庭成员居住的私有住房(含房改房); (二)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住房; (三)现住的父母或子女的住房; (四)待入住的拆迁安置住房; (五)出租的房屋。 第二十八条 购房者应当持夫妇身份证、户籍证明、现住房产权证或使用权凭证,市民政部门、市总工会、单位或居委会出具的收入证明,被拆迁人还需持有效的拆 迁协议至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连云港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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