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员工程造价基础知识串讲内容摘要:

2)无权代理人代定 的合同 主要包括 :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 、 超越代理权限范围 或 代理权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 的合同。 ① 无权代理人代订的合同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的情形。 a) 未经被代理人追认 ,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b) 与无权代理人签订合同的相对人可以催告 被代理人在 1 个月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 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以 通知的方式 作出; ② 无权代理人代订的合同 对 被代理人具有法律效力的情形。 a)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 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 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b) 表见代理 :是善意相对人通过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 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理由是否正当、充分,就成为 是否构成表见代理的关键。 ③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的效力。 ④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合同的效力。 效力待定合同 一般为无效合同 ,但 经权利人追认 或 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 的,该合同有效。 3. 在一般情况下,合同中的免责条款都是有效的。 但 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 的; 造成对方财产损失 的。 4. 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 1) 合同可以变更或撤销的情形 ① 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的合同有 : 重大误解 订立的; 同时 丧失公平 的。 ② 一方以 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 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③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 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撤销权消灭 : a)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 自知道或应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1 年内 没有行使撤销权的; b)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 人 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放弃 撤销权。 3) 对当事人依据无效合同或被撤销合同而取得的财产应依法进行如下处理 :。 B.赔偿损失。 双方都有过错的,应 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 、第三人。 三 . 合同的履行 1. 合同履行的原则 : 全面履行原则 、 诚实信用原则。 要求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约定的主义务的同时,履行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附随义务 : ; ; ;。 11 2. 合同履行的一般规定 : ① 价款或报酬不明确问题的处理方法: 按 订立合同时履行地 的市场价格履行 , 依法应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 ,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 按交付时的价格计价。 逾期交付标的物的 , 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的,按新价格执行。 逾期提取标的物的 , 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的,按原价格执行。 ② 履行地点不明确问题的处理方法; 给付货币 的,在 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 履行 ;交付不动产 的,在 不动产所在地 履行; 其他 标的,在 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 履行。 ③ 履行期限不明确问题的处理方法; 债务人可以 随时履行 ,债权人也可 随时要求履行 ,但应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④ 履行方式不明确问题的 处理方法; 按有 利于实施合同目的的 方式履行。 ⑤ 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问题的处理方法; 由 履行义务一方 承担。 3. 合同履行中的第三人 ① 向第三人履行合同。 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 不符合约定,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 ② 由第三人代为履行合同。 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 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承担责任。 4. 合同履行过程中几种特殊情况的处理 ① 因债务权人分立。 债权人分立、合并或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 ,债务人可 中止履行或将标的物 提存。 ②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的情况。 债权人可拒绝,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 利益的除外,债务人 提前履行债务 给债券人增加的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四 .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1. 合同的变更 仅指 合同内容的变更 ,不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 —— 《合同法》的定义 , 1)合同主体的变更实质上就是 合同的转移。 2)合同变更分为 协议变更 和 法定变更。 2. 合同的转让 1) 合同债权(权利)转让 ①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债权人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除非经受让人同意,否则,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 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 让的债券到期或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消。 2) 合同债务 (义务)转移 ①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 经债权人同意 ; ② 原债务人享有的对债权人的抗 辩权也随债务转移而由新债务人享有; 3) 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转让 ① 当事人一方 经对方同意 ,可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适用上述债权债务转让; ②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 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义务。 ③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 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 承担连带 责任。 五 .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1. 终止的原因 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 ; ; ;; ; ; G. 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2)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2. 合同解除 合同履行后, 尚未履行的 ,终止履行 ; 已经履行的 ,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 可要求恢复原 12 状 ,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 赔偿损失。 3. 标的物提存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将标的物提存 : ; 人下落不明; ; ; 2)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提存费用过高的, 债务人可依法拍卖或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 3)债权人可随时领取提存物 ,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 4)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期限为 五年 , 六 .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① 继续履行。 首选方式 ② 采取补救措施。 ③ 赔偿损失。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否 则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④ 违约金。 ⑤ 定金。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抵作价款或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1)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据法律规定或约定解决。 七 . 合同争议的解决 1)对于一般的合同争议,由 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 管辖。 2)建设工程合同的纠纷一般都适用于不动产所在地的专属管辖,由工程所在地 人民法院管辖。 167。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总承包合同管理 一、 建设工程合同计价模式及其选择 1. 建设工程合同计价模式 1)总价合同 : 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一般为总价合同。 ① 固定总价合同 报价较高。 固定总价合同的适用条件 一般为 ; a) 工程投标时的设计深度 已达到施工图设计的深 度; b)规模较小,技术不太复杂的中小型工程或承包工作内容较为简单的工程部位。 可合理遇见各种风险 c) 工程合同期较短(一般为一年以内)。 ② 可调总价合同 :合同期较长( 1 年以上 ) 常用的调价方法 有 :文件证明法、票据价格调整法和公式调价法。 2)单价合同 ① 单价合同 大多用于 工期长、技术复杂 、实施过程中发生过各种 不可预见因素较多的大型土建工程 ,以及业主为了缩短工程建设周期, 初步设计完成后就进行施工招标 的工程。 ② 工程量清单内所列工程量为 估计工程量 ,而非准确工程量; ③ 按合同工期的长短 ,可分为 固定单价合同 和 可调单价合同。 3)成本加酬金合同 ① 大多适用于 边设计、边施工的紧急工程或灾后修复工程 ; ② 按酬金计算方式不同,合同形式有: 13 酬金合同 标成本加奖罚合同 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类型的选择 1) 工程项目的复杂程度 : 有把握的部分采用总价合同, 估算不准的部分采用单价合同或成本加酬金合同 2) 工程项目的设计深度 : (表 ) 一般, 施工图设计阶段 采用总价合同,技术设计 单价合同,初步设计阶段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或单价合同 3) 工程施工技术的先进程度 有较大部分采用 新技术和新工艺 , 不宜采用固定总价合同,而应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 4) 工程施工工期的紧迫程度 : 有些 紧急工程 (如灾后修复工程等)宜采用 成本加酬金合同。 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1. 组成 ** 1)协议书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件包括 : ①施工合同协议书②中标通知书③投标书及其附件④施工合同专用条款⑤施工合同通用条款⑥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⑦图纸⑧工程量清单⑨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2)通用条款 : 凡 《合同示范文本》内容与《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不一致之处 ,以后者为准。 3)专用条款 4)附件 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有关造价的条款 ① 招标工程 的合同价款依据 中标通知书 中的中标价格, 非招标工程 依据 工程预算书 在协议书内约定; ② 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 、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 8小时;。 三、 建设 工程总承包合同管理 1. EPC 承包合同的订立 1)业主在 立项后即开始招标。 2)文件 组成 : E 投标要求 2. EPC 合同的履行管理 1)通常情况下, EPC 承包合同不包括地质勘察。 2)总承包合同 通常为总价合同 ; 承包商应支付其为完成合同义务所引起的关税和税收 , 四、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管理 1. 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管理 1) 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内容包括 : 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 三部分;。 2) 专业分包合同的履行管理 ① 分 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在 约定开工日期前 5 天 向承包人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并陈述理由。 承包人接到请求后的 48 小时内 给于同意或否决的答复,否则视为同意分包人延期开工的要求。 ② 因非分包人原因导致分包工程不能按期开工 ,承包人应以 书面形式 通知分包人 推迟开工日期,并 赔偿 分包人延期开工造成的 损失,合同工期相应顺延。 ③ 分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承保人报送 该阶段已完工作的工程量报告。 收到分包人的报告后,承包人应首先对照分包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的工作项目、单价或价格复核取费的合理性和计算的正确性,以 核准该阶段应付给分包人的金额。 承包人 计量后,将其列入主合同的支付报表一并 提交工程师。 承包人应在专业分包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支付分包工程款, 逾期支付要计算拖期利息。 ④ 承包人接到 工程师 依据主合同发布的 涉及分包工程变更指令 后,以 书面确认方式 通知分包人 ,同时,承包人也有权根据工程的实际进展情况 自主发布有关变更指令。 ⑤ 承包人进行了工程师发布的变更指令, 计量变更工程量及对变更工程进行估价时,应请分包人参加。 进行变更工程估价时,应参考分包合同中相同或类似工作的费率来核定,如没有,应通过协商确定; 14 ⑥ 如分包工程属于主合同规定的 分步移交工程 ,则在分包人与承包人进行相关 检查和检验后,提请发包人按主合同规 定的程序进行竣工验收。 如根据主合同无 需由发包人验收的部分 ,承包人根据主合同规定的验收程序 与分包人共同验收。 ⑦ 只要验收合格, 竣工日期为分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 如发现存在质量缺陷需修理,改正后,竣工日期为分包人 提交修复后的竣工报告之日。 2. 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管理 1)劳务分包合同的内容 : 只有一个施工劳务合同和三个附件。 2)劳务分包合同的履行管理 ① 劳务分包人施工完毕, 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共同进行验收 ,无需请工程师参加,也不必等主合同工程全部竣工后再验收。 但 承包人与发包人按照合同对隐蔽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时,如发现劳 务分包人的 施工质量不合格,劳务分包人应负责无偿修复。 全部工程验收合格后,劳务分包人对其分包的劳务作业施工质量不再承担责任,质量保修期内的保修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② 劳务分包合同中, 支付劳务分包人报酬的方式可以有以下三种,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 a) 固定劳务报酬方式 :在包工不包料承包中, 分包工作完成后按承包总价结算。 因劳务分包不承担施工风险,如 出现施工变更,分包人有权获得增加工作量的报酬和工期顺延。 b)按 工时计算劳务报酬方式 ; 按劳务分包人 投入工作人员和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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