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造价控制与管理内容摘要:

由于在投标报价前没有对当地建筑用砂、石材料资源进行调研 ,在开始施 工后才发现当地的砂、石资源非常稀少 ,价格昂贵。 尤其是当地碎石材料强度不能满足工程要求 ,必须到远在百公里以外地区去大量采购 ,既增加了运费 ,又增加了长途运输供应材料给工程带来了供货风险。 由此 ,仅建筑用砂、石材料价格两项实际单价就远远超过投标报价 ,给企业带来较大损失。 最后确定投标报价时 ,投标人应运用一定的投标策略作为投标取胜的方式和手段。 比如在不影响工程项目总报价前提下 ,通过调整内部的各个项目的报价以达到既不提高总报价 ,不影响中标 ,又能在结算时得到更理想的经济效益。 能够早日结账收款的项目 ,如土石方工程、基础 工程等 ,可适当将综合单价提高。 估计施工中工程量可能会增加的项目 ,将综合单价适当提高。 估计施工中工程量可能会减少的项目 ,将综合单价适当降低。 设计图纸不明确或有错误的 ,估计今后修改后工程量会增加的项目 ,可以提高综合单价。 而工程内容说明不清楚的 ,则可适当降低一些综合单价 ,待澄清后可再要求提 7 价。 4 施工合同签订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与管理 施工合同是工程造价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 ,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 ,施工合同宜采用固定单价合同。 在施工合同中应该明确约定工程量的计算方法 ,做到调整的工程量与编制清单的工程量计算方法一致。 应该明确约定工程量的调整条件和工程量的调整范围。 只有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提出的设计变更、新增工程、其他变更产生的工程量 ,以及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有误时才允许调整。 但调整也不是无限制的 ,应按照风险分担的原则 ,在合同中约定当工程量超过 (或低于 )一定范围 ,才能调整。 在施工合同中还应该约定综合单价的调整范围和调整方法 ,即当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超出或少于清单工程量一定幅度后 ,超出或减少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 ,应按一定的比例做 8 出 相应的下调或上浮。 在施工中发生合同价款的调整 ,大部分是由于工程变更引起的 ,综合单价需要调整时 ,也要在合同中约定。 比如 :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清单项目 ,其相应综合单价该怎样确定。 由于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有误或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 ,又该怎样确定等等。 当工程量发生变化后 ,措施费能否进行调整 ,也应该在合同中约定。 因发包人的原因引发停工 ,这在施工过程中是常有的现象 ,合同中应该约定停工损失的确定办法 ,以及停工损失的计算办法。 很多施工合同都约定了在工程量没有变化时 ,综合单价不得调整。 但构成综合单 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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