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给予补偿。 具体办法由市价格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据省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为准,被拆迁人不能提供房屋权属证书的,可以向市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权属登记,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7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市房产管理部门对符合准予登记条件的应当在 收到申请之日起 10日内予以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第二十五条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料下载中心 (收集 \整理 . 部分版权归原作者 所有 ) 第 7 页 共 14 页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应当依据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新建住宅房按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 实行异地安置的,应当一次性安置。 拆迁过渡期限自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腾空房屋之日起,一般不超过 18个月。 拆迁人、被拆迁人或者公房承租人应当遵守过渡期限的协议。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月起,除当事人另有约 定的,拆迁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给被拆迁人或者公房承租人增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一)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解决过渡用房的,延长时间在 12 个月以内的,增付 1 倍临时安置补助费;延长时间超过 12 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增付2倍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对由拆迁人提供过渡用房的,延长时间在 12 个月以内的,按标准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延长时间超过 12 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增付 1 倍临时安置补助费。 经批准建设的合法住宅房屋自竣工之日起至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止,不满 5年被拆迁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增加 15%的房屋补偿金额。 第二 十六条 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拆迁中、小学校舍或者幼儿园,应当征得教育行政部门认可,并按照规划要求和先建后拆的原则建设新校舍、幼儿园,扩建部分所需费用由被拆迁人承担。 因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需要,被拆迁的中小学、幼儿园需边建边拆的,市房屋拆迁管理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料下载中心 (收集 \整理 . 部分版权归原作者 所有 ) 第 8 页 共 14 页 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和被拆迁人对在校学生入学作出妥善安排,拆迁人应当按规定给予补偿。 拆迁私立中、小学校舍或者幼儿园的,被拆迁人也可以选择货币安置。 第二十七条 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 文物古迹等房屋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被拆迁人仅有一处住房且获得的货币补偿金额低于补偿最低标准的,拆迁人应当按照拆迁最低补偿标准对被拆迁人予以货币补偿。 被拆迁人按照本条前款获得货币补偿后仍无力解决住房的,拆迁人应当用其货币补偿款在异地购买建筑面积 50 平方米左右的二手房屋予以安置。 安置的房屋超出货币补偿款购买的面积部分,被拆迁人应当按市场评估价格付清差价款。 拆迁补偿最低标准为:一类区 4万元,二类区 ,三类区 3万元。 第二十九条 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住宅房屋,由 承租人按被拆除房屋的重置价格的 90%购买并解除租赁关系后,由拆迁人对承租人进行拆迁补偿安置。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因拆迁而引起变更租赁合同条款内容的,应当服从城市建设需要作相应修改。 拆除房产管理部门直管公房由住宅房改变用途为非住宅房屋,公房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产权人应当按同类区住宅房屋的区位补偿价格的。 第三十条 因国家有关私房改造政策 形成租赁关系的,应当实行货币补偿,拆迁人除对被拆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料下载中心 (收集 \整理 . 部分版权归原作者 所有 ) 第 9 页 共 14 页 迁人进行货币补偿外,还应对房屋承租人再支付区位补偿款作为其购房补贴。 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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