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工程施工索赔论文内容摘要:

依据和基础。 本文主要分析了FIDIC合同条件下施工索赔问题、施工索赔的风险,以及解决索赔争端等问题。 为承包商合理进行施工索赔,提高索赔的成功概率等方面提供了一些可行的方法和建议。 (这一段段落与前面格式不一致)第2章 FIDIC合同条件下的索赔问题(严格按照开题报告中的第二部分“施工索赔的机会分析识别”去写,因为你直接以现在的这个标题作为第二章,显得太突然,和论文主题不衔接) 国内外研究国际工程索赔现状(标题这么该是否好一些。 )施工索赔是从七十年代开始提到国际承包事业议事日程上的。 当时激烈的国际工程承包界的竞争,使很多承包商都采用低价中标的策略,因而很多承包商到工程结束都出现了亏损,因此施工索赔逐渐成为了承包界不可缺少的管理行为。 我国在1993年,首先在天津大学设立了国际工程管理专业,随后有数十所高校都采用了不同的形式在培养国际工程管理人才。 1993年4月成虎所编著的《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与索赔》和1996年6月梁所编著的《国际工程施工索赔》作为国际工程管理专业的教科书,对索赔的种类、产生、识别、处理等方面进行了详尽的阐述。 1995年重庆建筑大学陈松所编著的《建筑工程索赔》一书,对建筑工程项目中索赔的产生、证据的搜集、解决程序等进行了系统的论述。 九十年代中后期,有大量的关于索赔方面的硕、博士论文发表,主要是关于索赔的管理理论与实证方面的文章。 1997年东南大学的刘啧的《施工索赔的前期管理—干扰事件预测及识别模型》从施工索赔干扰事件的机理研究入手,建立了“干扰事件—索赔争议敏感性预测模型”和“干扰事件识别应激模型”,用于对索赔“有效预测,快速反映”。 1999年西南交通大学的王亚平的《国际工程实施阶段的索赔分析及其管理研究》将定性分析和定量模型紧密结合,从索赔机会的识别、工期/费用分析、索赔数额的确定对国际工程索赔进行了系统而深入的研究。 重庆建筑大学的丁一的《国际工程施工索赔研究》和浙江大学陈传联的《工程索赔的理论与实证的研究》,系统地阐述了索赔值的计算方法,2003年李晓龙的博士论文《大型机电工程项目索赔研究》从法律理论角度对索赔现象进行了深入的研究。 台湾博士论文《公共工程风险管理系统架构及实例》利用敏感度分析法、概率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绪论分析及蒙地卡罗模拟法、决策树或事件树法、风险分析法等对大型工程的风险进行了全方位的分析。 国外对工程索赔的理论及实证研究从七十年代就进入了较高的水平,近年来随着项目管理水平的提高,更是将风险管理和索赔管理融合在广义的合同管理范畴内,以系统工程理论来研究索赔。 《Construction Claims》(1999年出版)一书深入地探讨了索赔发生的机理,索赔的种类、索赔解决的方法等,并将风险和合同的管理与索赔的研究有机地结合起来。 综上所述,将国内外对索赔及索赔机会识别的研究总结如下:,但国内的索赔研究 重点集中在索赔的计算和处理程序上。 索赔识别问题没有形成系统化研究。 ,并且有较好的索赔管理机制来支持。 ,有时滞性。 并且由于合同管理的松懈,不能做到理论上可行的索赔前期管理一一干扰因素的识别,需要相应的索赔管理组织机构。 FIDIC合同条件下的索赔问题 FIDIC条款的主要特点建筑施工企业通常所说的FIDIC条款,是指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颁布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 它由“通用条件(一般条件)’’和“专用条件”两部分组成。 通用条件分为25节、72条、194款,内容是固定不变的。 专用条件是对通用条件的修正、补充、完善,其节、条、款完全与通用条件对应。 FIDIC在专用条件中提供了多种可供选择的修正方案,由使用者依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选择其中之一或全部弃用而另行约定新的内容。 由此可见,在实际应用时,专用条件是优先于通用条件的。 两者矛盾时,应按专用条件执行。 有经验的承包商对于FIDIC的通用条件大都烂熟于心,应用时根本不需去翻看,而只需关注专用条件对通用条件作了哪些修正、补充、完善即可掌握合同的全部内容。 FIDIC条款有四个显著特点:、严密、责任明确。 “工程师”为中心。 这里的“工程师”不是某个自然人,而是代表业主对工程项目实施监督管理的法人组织(本文以下出现的工程师字样,含义与此相同)。 尽管签订合同的当事人是业主和承包商,但FIDIC的许多条款却将管理权赋予了不是合同当事人的工程师。 在工程项目管理中形成业主、工程师、承包商三元制衡的模式。 这种模式的优点是可以借助于工程师的专业性实现工程项目建设的高效率管理,减少合同纠纷。 鉴于FIDIC条款的显著优点,“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非洲开发银行”都规定凡使用其贷款建设的工程项目,均必需采用FIDIC条款作为合同条件。 我国目前颁布的行业合同条件范本大都是以FIDIC条款为蓝本,结合行为特点修正而成的。 FIDIC合同中的索赔条款分析鉴于有关FIDIC合同条件中索赔条款内容的研究已经大量存在,对此只进行简要的介绍和分析。 索赔是FIDIC条款的一项重要内容。 索赔条款是根据关于承包商享有的因业主履约不力或违约,或因意外因素(包括不可抗力情况)蒙受损失(时间和款项)而向业主要求赔偿或补偿权利的契约性条款。 这方面的条款包括:(1)索赔的前提条件或索赔动因;(2)索赔程序、索赔通知、同期记录、索赔的依据、索赔的时效和索赔款项的支付等。 按规定的明确或详细程度,索赔条款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明示条款,即合同条件中明确规定在相关情况下应给予承包商的经济和(或)工期补偿。 另一类为隐含条款,即虽然合同条件中没有明确规定给予承包商补偿,但根据该条款的含义,可以推定在某些情况下承包商有权向业主提出索赔的权利。 明示索赔条款大致可分为三类,即业主原因、工程师原因和客观原因。 一般来说,由业主原因引发的索赔,承包商既可以得到工期的延长,又可以得到相关费用甚至利润补偿;由工程师原因引发的索赔也是如此,这是因为业主在与承包商签订的合同中承诺了工程师代表他应履行的职责,如果工程师未按合同的规定履约,即认为业主违反了合同。 由客观原因引起的索赔,承包商一般只能得到工期的延长,有时可得到费用补偿,但不能得到利润补偿。 隐含索赔条款的分类基本类似于明示条款。 一般来讲,承包商利用明示索赔条款论证自己的索赔权利相对较易,而依据隐含索赔条款论证索赔权就困难多了,有时需联系有关明示条款、适用法律或国际惯例,并结合具体情况来解释和论证。 因此,承包商必须认真研究、熟知各类索赔条款,并在具体工程项目中加以运用,以有效维护自己的经济利益。 FIDIC合同条件下承包商索赔的实践应用和分析索赔时间管理对承包商来说,索赔越早解决越有利。 根据FIDIC合同条件对索赔时间的规定,承包商能否抓住机会及时索赔,是索赔成功的关键。 在工程进行过程中,情况不断发生变化,任何在形象、实体内容方面的原始证据都会随时间的流逝而消失,从而使索赔因证据无从收集而无法进行。 有的索赔,虽然有确切资料和充分的理由,但超过合同规定的时限,仍会遭到业主的拒绝,承包商只能蒙受损失。 因此,索赔的意向和文件的报送一定要严格遵守FIDIC合同条件的规定,这是 索赔的前提,关系到承包商能否掌握索赔权利。 (1)抓住索赔机会,及早进行索赔在工程的开始阶段和中期,承包商的索赔机会是很多的。 因为一般的土建工程在开始阶段都存在着路权(Right of Way)和施工征地(LandAcquisition)问题,多数情况下业主都不能按时解决,从而令承包商蒙受窝工损失。 另外,在建筑工程的开挖阶段,地质条件与标书图纸不一致的情况经常出现,因此索赔的机会较多。 但承包商往往觉得工程刚开始就索赔容易破坏双方关系,不但得不到钱,还会使业主和工程师今后对自己更加苛刻,所以不敢提出索赔,而是采取以后再说的策略。 正是这种“以后再说”使索赔失去了时效。 而且,在工程施工中的不同阶段,业主的态度可能迥异,因为业主在工程施工中的不同阶段处于不同的环境,有不同的目标和不同的利益。 在工程前期,承包商提出索赔,双方较容易达成协议,因为业主此时考虑到如果索赔谈判不能令承包商满意,承包商可能在不违反合同的前提下采取消极的方式使工期延迟,这是其所不能接受的。 在工程后期,业主可能会对承包商的索赔采取拖延战术和苛刻的态度,因为承包商的任何行动都不足以对业主造成大的不利影响,而恰恰会对承包商自己的利益和声誉带来危害。 因此,索赔一般都在工程竣工前进行,而不是在工程竣工后提出。 (2)严 格遵守索赔时限条款FIDIC合同条件规定了严格的索赔程序。 如果承包商没有按合同条件的规定发出索赔通知、保持同期记录和证据资料,就将失去利用索赔程序的权利,而只能将索赔请求视为争端,进而适用争端解决程序。 适用争端解决程序就可能导致仲裁解决,增加承包商谋求索赔利益的成本。 因此,承包商应严格按照索赔程序行使索赔权利。 FIDIC合同条件中给出了一个简明完整的索赔程序,简述如下:(1)承包商要在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尽快按合同的规定告知工程师;(2)同时承包商要保持证明索赔的同期记录;(3)承包商要在索赔事件发生后42天内向工程师提交正式的索赔书;(4)如果索赔事件有持续影响,可以认为第一个42天内提交的索赔书是期中性质的,之后承包商应每月根据情况的发展提交进一步的索赔书,并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或工程师同意的时间内提交最终的索赔书;(5)工程师应在收到索赔书42天内答复承包商,说明是否批准承包商的索赔,或要求承包商提供进一步的索赔证明文件,并详细说明自己的意见;(6)根据承包商的索赔书已能够证明的部分索赔款,应加入每月支付证书中;(7)工程师应按照第315款[决定]来决定承包商索赔的工期和款项;(8)如果承包商没有遵循本款和其他相关的索赔条件,承包商即失去一切索赔权。 FIDIC合同条件下的索赔程序FIDIC第 53条规定,索赔程序通常按以下四个步骤进行: 索赔要求的提出,强调”及时” :承包商“应在引起索赔的事件第一次发生之后的28天内,将他的索赔意向通知工程师,同时将一份副本呈交业主。 ”请注意“28天内”的规定,逾期不报,视为承包商放弃索赔权利,索赔将被拒绝。 索赔意向通知应简明扼要,仅说明索赔事项的名称,引用与此有关的合同条款,提出自己的索赔要求即可。 至于索赔的款额,要求延长工期的天数以及有关的证据,应在以后的索赔报告中提出。 索赔报告应在索赔意向通知发出后的28天以内报送工程师和业主。 索赔报告应包括三方面内容:(1)索赔事实叙述。 即对索赔事项的发生及处理过程,造成的影响和损失等事实进行简明扼要的叙述。 其重点是申述索赔的原因。 (2)合同根据和索赔证据。 没有证据,或证据不充分分,素赔是难以成功的。 某承包商在甘肃“引大人秦”工程施工时遇青海地震,提出索赔。 业主接到索赔报告后查了承包商的日报表,日报表显示,要求索赔的那段时间施工正常,因而予以拒绝,承包商素赔失败。 (3)索赔数额的计算,应附详细的计算依据。 索赔报告要一事一议,不宜把几个问题写在一个报告中。 (协商)索赔谈判的最佳时间是工程施工到四分之一至四分之三这段时间。 过早,容易引起业主、工程师反感,或者促使其采取反索赔措施。 过晚,承包商处于不利的地位,难以完全争取到自己的合法利益。 索赔谈判还要讲究技巧,态度上要彬彬有礼,不急不躁。 在实质问题上要抓住对方短处,以理批驳,据理力争,轻易不让(只作有限的让步,有条件的让步)。 在理亏之时,要善于给自己找台阶下,不能胡搅蛮缠。 索赔争议应尽力协商解决,不能轻易走人法庭或仲裁机关,那样做,很可能两败俱伤。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不能采取仲裁和诉讼方式。 当索赔争端关系到重大的经济利益或企业信誉,而且经过多次友好协商均告失败时,法律裁决可能是唯一有效途径,一般也能得到公正的解决。 第3章 索赔的风险识别分析(。 ) 工程项目索赔风险分析概述施工索赔的风险管理研究始于20世纪70年代,主要研究了业主和承包商在合同中的风险责任问题。 80年代,风险分析与管理有了较大发展,研究领域除了分析责任外,还涉及工程保险、地质及环境不确定性分析分担、费用超支风险、工期延误中责任问题、技术风险、设计风险分析等领域,这一时期的研。
阅读剩余 0%
本站所有文章资讯、展示的图片素材等内容均为注册用户上传(部分报媒/平媒内容转载自网络合作媒体),仅供学习参考。 用户通过本站上传、发布的任何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用户或原始著作权人所有。如有侵犯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反馈本站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