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制度论文-浅析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内容摘要:

的财产权益。 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本条规定的自始无效,说明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婚姻在被依法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即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这是最重要的法律后果,由此决定其他方面的法律后果: ( 1).对当事人的人身关系方面。 第一,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基于合法婚姻的效力而发生的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不适用婚姻法有关夫妻人身关系的规定。 因此,依法宣告婚姻无效或撤销 婚姻的,人民法院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第二,由于无效婚姻中或婚姻被撤销以前的男女不是合法的夫妻,一方与另一方的血亲及其配偶之间也不产生姻亲关系。 第三,男女双方也不能以配偶的身份互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如果一方死亡,生存一方不能以继承人资格继承死者的遗产,只能按照我国继承法第 14 条的规定处理遗产问题,该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 ( 2).婚姻无效或被撤 销后的子女抚养问题。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为自始无效,因此,当事人在无效婚姻期间或婚姻被撤销以前受胎或出生的子女为非婚生子女,依照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因此,对于上述子女与其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受父母婚姻无效的影响。 在确认和解除无效婚姻后,有关子女的归属和抚养费用的负担等问题,均适用我国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例如,父母对该子女有保护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该子女成年后对父母也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与该子女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等等。 切实、妥善地保护子女依法 享有的权益,是宣告婚姻无效和婚姻被撤销时必须注意的一个重要问题。 ( 3).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财产处理问题。 无效婚姻和被撤销婚姻由于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因此,均不适用婚姻法有关夫妻财产制的规定。 根据最新司法解释,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如果双方在同居期间有共同经营所得的收入,或者由双方出资购置的财产,在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后,首先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因重婚而导致婚姻无效的,对双方 在重婚期间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配偶的财产权益。 人民法院在审理因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二、我国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作为民事行为的一种,我国结婚立法在一定程度上吸取了民法的制度精华,也借鉴了国外有关这方面立法的经验,但有些方面还存在差距和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 )无效婚姻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1.我国婚姻无效情形中第 3 项值得探讨 所谓禁止结婚的疾病按照我国有关规定,是指严重传染性疾病和有遗传性会严重影响 下一代健康的疾病及精神病。 对于这一条笔者认为不应一律定为无效,而应具体细分。 结婚毕竟首先是当事人的私事,对于有严重传染性的疾病,如性病、乙肝、艾滋病等,只要婚姻当事人之间对此有明确认识,并采取有效措施,可以做到不传染,不外传,所以法律没有必要将其规定为禁止结婚或婚姻无效的理由,对于严重遗传性的疾病,有一些可以通过限制生育来达到不遗传给下一代的目的,或当事人选择不生育,也可避免其祸害。 目前,艾滋病、乙肝患者数量在我国有急速上升趋势,据有关报道,每 10 个国人中就有一个携带乙肝病毒;至于艾滋病,我国目前也难以对其 有效控制,救护责任亦不到位,人们对艾滋病的错误认识更增加了国人对艾滋病人天生的厌弃。 一方面来自对疾病本身的恐慌,另一方面来自社会的遗弃乃至唾弃,造成了艾滋病人较之常人更需要关怀理解,这种关怀理解最容易在惺惺相惜的同类者之间产生,艾滋病患者之间的结合对他们更具有莫大。
阅读剩余 0%
本站所有文章资讯、展示的图片素材等内容均为注册用户上传(部分报媒/平媒内容转载自网络合作媒体),仅供学习参考。 用户通过本站上传、发布的任何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用户或原始著作权人所有。如有侵犯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反馈本站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