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建立推行及完善内容摘要:

完善和发展。 将于 2020年 1月 1日起施行的《公务员法》共 18章, 107条,对三个方面作了规定:一是属于公务员制度的总括性规定,共 3章,包括总则、法律责任、附则;二是属于公务员管理各个环节的基本管理制度,共 13章,包括录用、考核、职务任免、职务升降、奖励、惩戒、培训、交流与回避、工资福利保险、辞职辞退、退休、申诉控告、职位聘任;三是属于与公务员管理各环节都有关联的基础性内容,共 2章,包括条件、义务与权利、职务与级别。 6 ,并收到良好的初步效果 (1)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用人机制基本形成,机关进人实行“统包统配”或 “顶替”的方式已成为历史。 各级政府机关录用人员都面向社会、公开考试、严格考试、择优录取。 凡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人员,都有平等的权利同等的机遇参加竞争,不会因家庭出身、本人身份、职业等因素受到歧视或享有特权。 (2)公务员管理的激励机制开始运行,“干多干少、干好干坏一个样”的现象正在消除。 各级都按公务员考核的要求,对人员进行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奖惩、工资、职务升降、辞退等相挂钩,对调动人员积极性发挥了较好作用。 (3)新陈代谢机制开始启动,能上不能下、能进不能出的问题得到初步解决。 人员过渡和职务 晋升实行竞争上岗。 (4)机关廉政建设有机制保障,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得到有效遏制。 ,公务员素质有较大提高 各地普遍反映,公务员制度的实施,使机关的生机与活力明显增强,激发了人们奋发向上的热情;优化了公务员队伍结构,提高了队伍素质。 上述实践,对公务员制度建设来说,还仅仅是起步,但已显示出这一制度的优越性和初步成效,受到社会各界的拥护。 人们普遍认为,我国公务员制度坚持了“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群众路线”等路线方针,体现了“公开、平等、竞争、法制”等管理原则,是符合中国国情、适合市场经 济体制发展要求的。 四、现行公务员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公务员制度的建立及考任制度的全面起步,老百姓无不拍手称快。 大家认为:“卷子总比条子好,赛马总比拍马强。 ”的确从“伯乐相马”到“赛场比马”的确是一种质的进步。 但在 10多年的发展历程中也 7 暴露出许多现行公务员制度的不完善之处。 可或缺,在西方国家已经普遍建立,而我国的这项制度则是犹抱琵琶半遮面,《公务员法》并未就社会广泛关注的领导干部资产申报制度作出结论。 2.《公务员法》将公务员分为领导和非 领导两个系列,在非领导公务员的任职方面,有一些新的尝试,例如,确认了竞争上岗制。 但是,竞争并不充分,如第 45条之规定:机关内设机构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出现空缺时,可以在本机关或者本系统内通过竞争上岗的方式,产生任职人选。 可以看出, “ 可以 ” 意味着 “ 可以不 ” 竞争上岗,即使是竞争上岗也不是面向社会的充分竞争。 绩效考核与激励应有所突破和完善。 绩效考核与激励是人事行政的反馈环节,它关系到公务员不断改进工作、自我能力开发的驱动力。 而绩效考核与激励一直是我国人事行政实践中的薄弱环节,因此应有所突破和完善。 ⑴绩效考 核制度应有所突破。 公务员法第 33条规定:对公务员的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与《暂行条例》相比只是增加了“廉”的因素,总体并无太大的变化。 这一考核体系在现实中遇到了极大的挑战。 ⑵激励措施应更加有效。 激励分为正激励和负激励。 关于负激励的内容,公务员法中的惩诫条款已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惩戒力度也逐渐递增直至降级、撤职、开除,但是奖励力度却与惩戒力度并不平衡。 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对受奖励的公务员给予表彰,并给予一次性奖金或者 其他奖励。 但是这些奖励措施,都不涉及职务和级别的晋升。 公务员法所规定的奖励并不是公务员的核心需求,激励效果并不明显。 所以,制定配套法规,在公务员法的 “其 8 他待遇 ”范畴内对激励制度进行变革和完善同样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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